(1)與單位開展經營活動;
(二)接受業務活動單位的業務管理;
(三)對外提供咨詢服務;
(4)承擔政府委托事項的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1.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條件是什麽?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可以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條件包括:
(1)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員工;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在民政部登記的財產壹般在30萬元以上,其中非國有資產的份額不得低於財產總額的三分之二,國家法律或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某壹行業(業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必要場所。醫療、教育、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取《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並向同級民政部門登記。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哪些行(事)業?
(1)教育事業,如私立幼兒園、私立小學、中學、學校、高等院校、私立專門(高級)學院或學校、私立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2)衛生事業,如私人診所(所)、醫院、私人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營文藝演出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所(所)等。
(四)民營科研院所(所、中心)、民營科技傳播或推廣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科技事業;
(五)體育事業,如私人體育俱樂部、私人體育場、體育館、醫院、俱樂部和學校;
(6)勞工事業,如私人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和私人職業介紹所;
(七)民辦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民政事業;
(八)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九)法律服務業;
(10)其他。
3.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有什麽要求?
(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壹般包括名稱、行(業)業或經營領域和組織形式三部分。名稱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壹致並準確反映其特點;
(2)名稱中表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壹般指學校、學院、花園、醫院、中心、庭院、研究所、博物館、車站、學會、公寓、俱樂部等。,且組織形式不得冠以“壹般”二字;
(三)在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字樣;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應當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縣級市、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還應當冠以市名稱;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帶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有可能欺騙或誤解公眾的文字或內容;不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宗教寺廟、教堂(佛教、道教寺廟、教堂、伊斯蘭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的名稱;不得使用已被撤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的名稱。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