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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嗎?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在中國,民辦非企業單位不能設立自己的分支機構,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需要在當地民政部門註冊後才能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但各地民政部門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分支機構的審批情況不盡相同。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活動時,應與業務部門建立相應的關系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但是,業務活動不能獨立於業務活動單位進行。但是,設立與本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的分支機構必須在壹個行政區域內進行,不得跨區域。在壹個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支機構能否在壹定程度上有權處置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活動?事實上,民辦非企業單位不能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分支機構可以在自己的領域內開展業務活動。根據《民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及相關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分支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並從事下列活動。

(1)與單位開展經營活動;

(二)接受業務活動單位的業務管理;

(三)對外提供咨詢服務;

(4)承擔政府委托事項的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1.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條件是什麽?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可以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條件包括:

(1)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員工;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在民政部登記的財產壹般在30萬元以上,其中非國有資產的份額不得低於財產總額的三分之二,國家法律或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某壹行業(業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必要場所。醫療、教育、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取《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並向同級民政部門登記。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哪些行(事)業?

(1)教育事業,如私立幼兒園、私立小學、中學、學校、高等院校、私立專門(高級)學院或學校、私立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2)衛生事業,如私人診所(所)、醫院、私人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營文藝演出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所(所)等。

(四)民營科研院所(所、中心)、民營科技傳播或推廣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科技事業;

(五)體育事業,如私人體育俱樂部、私人體育場、體育館、醫院、俱樂部和學校;

(6)勞工事業,如私人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和私人職業介紹所;

(七)民辦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民政事業;

(八)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九)法律服務業;

(10)其他。

3.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有什麽要求?

(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壹般包括名稱、行(業)業或經營領域和組織形式三部分。名稱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壹致並準確反映其特點;

(2)名稱中表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壹般指學校、學院、花園、醫院、中心、庭院、研究所、博物館、車站、學會、公寓、俱樂部等。,且組織形式不得冠以“壹般”二字;

(三)在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字樣;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應當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縣級市、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還應當冠以市名稱;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帶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有可能欺騙或誤解公眾的文字或內容;不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宗教寺廟、教堂(佛教、道教寺廟、教堂、伊斯蘭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的名稱;不得使用已被撤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的名稱。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