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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決定(2021)
1.第壹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實驗動物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保障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二、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根據對微生物和寄生蟲的控制情況,實驗動物分為普通級、無病原體級和無菌級。”三。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的生產、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4.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在市科技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實驗動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5.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使用許可證不得出借、轉讓、出租。”不及物動詞第九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配備科學技術人員,有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管理;成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委員會,對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進行獨立、公正、科學的福利倫理審查。

“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應當通過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委員會的審查,並接受其監督。”七。第十三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八。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的保護、飼養、供應、運輸、管理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生產、供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合格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第十八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遺傳學、寄生蟲學、微生物學、營養學、病理診斷和生產環境設施的標準,定期進行質量檢驗。所有操作過程和測試數據都要完整準確地記錄下來。”10.第十九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供應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時,應當提供質量證明。合格證應註明準確的名稱、等級、數量、質量檢驗、買方名稱、用戶名稱、供貨日期、許可證號等。實驗動物或者相關產品的,應當由供貨方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Xi。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運送實驗動物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要求的專用車輛。

“用於運送實驗動物的籠子應當符合運送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和環境質量控制標準。不同品種、品系、性別、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裝在同壹籠內運輸。

“實驗動物運輸管理辦法由市科技部門會同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十二、第四章名稱修改為“實驗動物的使用”。13.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壹條,修改為:“將實驗動物用於科學研究、驗證和檢驗,以及將實驗動物作為相關產品生產或者經營的原料或者載體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

“使用實驗動物從事教學和教學活動,應當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動物實驗的環境設施應當符合相應實驗動物標準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子、墊料等物品。

“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動物實驗室,除符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相關管理要求。”15.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申請科研項目、鑒定科研成果、進行驗證檢驗、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載體生產相關產品的基本條件,應當是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和使用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

“使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中獲得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生產的相關產品不得銷售。”十六、第五章名稱修改為“實驗動物的安全管理”。十七。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實驗動物的預防免疫和檢疫按照實驗動物的特殊要求辦理。

“特異性抗體陰性的實驗動物,作為生物制品原料,用於特定病原體研究和生物制品質量評價的,應當單獨飼養,不得免疫。

"無特定病原體水平和無菌水平的實驗動物不得免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實驗動物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和市科技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立即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