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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史發展論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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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特色法制現代化道路

實現現代法治是中國近百年來有識之士的追求和夢想。然而,作為壹種現代政治文明,法治難以與自然經濟嫁接,更與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和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儒家道德觀念相沖突。追求現代法治的努力遭受了許多困難和挫折。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開始以理性的眼光審視歷史和現實,將法治根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沃土,逐步、分層次地構建了現代法治的制度架構和理念體系。認真分析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地位和特點,有助於理解中國特色的現代化法制建設道路。

第壹,中國近代法制的背景。

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始於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當時中國面臨壹系列國內外新情況、新問題,決定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向和特點。

1.經濟建設與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基本變革。

中國是壹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通過新民主主義革命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新民主主義社會的歷史很短,經濟基礎非常薄弱。在1957之後的近20年裏,我們在理論上認為可以跨越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階段,直接實行產品經濟,而在實踐中卻建立了壹套權力過分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從而扼殺了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遏制了現代社會的基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此時,西方國家正在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的推動下穩步發展。與我國相鄰的鄰國或地區也進入了經濟騰飛階段,給我國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實現四個現代化,改變經濟落後狀況,既是當時人民的迫切期盼,也是中華民族自立於民族之林的緊迫任務。

經濟落後和非市場化必然會影響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現代法治的核心是民主政治,而現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現代商品經濟的產物。因為平等的概念在經濟上來源於平等交換商品的原則,在政治上反映為要求民主政治和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體現在法律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正如馬克思所說:“平等和自由不僅在基於交換價值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壹切平等和自由的現實基礎。”(1)以行政命令為特征的計劃經濟壓制了個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遏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同時,由行政指令所連接的社會生產活動也缺乏對現代法治的社會需求。因此,通過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市場化不僅是中華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基本條件。

2.改革傳統人治政治體制的迫切要求。中國有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主義傳統。形成了“父為君,君為國父”、“皇權至上”、“法從君出”等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會的政治理論和法律理論,無論是主張依法治國的法家還是主張以禮治國的儒家,無壹例外都主張君主至上。其理論的中心是論證如何治理人民,維護封建統治和鞏固歷代君主的家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七年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短暫過渡,長期以來壹直根據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的矛盾這壹理論指導國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制度和法制建設方面,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和法制的理論和制度受到批判和否定,而具有兩千多年歷史的封建專制制度和思想從未得到有效清算,以至於個人專制、權力集中和法外特權等封建殘余在戰爭年代形成和使用的權力過度集中的領導制度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長和蔓延,形成了具有強烈人治色彩的政治制度。

這種人治政治制度扭曲了人們的政治參與熱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發展,導致了近20年來的壹系列重大決策失誤。正如鄧小平所說:“我們過去犯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和作風有關,但更重要的是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在這些方面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無法隨意胡作非為,而壞的制度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2)法制現代化是壹種新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完善壹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現代化的應有之義,是從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觀要求。

3.發展與穩定的兩難選擇。秩序和穩定是任何社會實現宏觀管理的基本條件。雖然發展和改革是當今中國面臨的最重要的任務,但這兩項任務的實現也需要壹個安定團結、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然而,改革是壹個新舊制度交替的過程。體制的轉型導致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舊體制下長期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隨之而來的是利益結構的多元化和復雜化,從而引發各種局部利益的矛盾和沖突。這些矛盾和沖突不能得到及時、正確、合理的調整和處理,在壹定條件下可能導致局部地區矛盾激化,破壞社會穩定。

法制現代化追求的目標之壹是人人都按照法制原則思考和行動的社會秩序。同時,中國法制現代化也是壹個從制度層面對中國政治經濟制度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的過程。它以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為基礎,促進和保障改革的發展,並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選擇什麽樣的價值目標既促進改革,又維護社會穩定,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重要課題。

4.濃厚的封建人治法律傳統和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中國封建社會有兩千多年的悠久歷史。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家國壹體的中央集權制度、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倫理道德構成了封建社會的超穩定結構。它給我們留下了各種封建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以德治國,以刑輔刑”的理論,集立法、行政、司法於壹體的專制制度,區分刑民的法律制度,“刑不如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基礎的法律觀念,怕訴、厭訴的人的法律心理等等。近代以來,在西方思想的影響下,中國出現了壹股呼籲民主法治的思潮。然而,由於缺乏經濟基礎和社會變革的支持,中國從未建立起現代法律制度。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向法制現代化邁出了重要壹步。然而,隨著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被確定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諸如“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等所謂的“資產階級法治觀”開始受到批評,這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的泛濫。十壹屆三中全會前,我們面臨著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律體系建設:法律規範體系不僅數量少而且不完整,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充斥著左傾思想的陳詞濫調,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壹個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法律缺位;司法制度被破壞,檢察機關被廢除,辯護制度和律師制度也被廢除。司法機關的職能被簡化為“階級鬥爭的工具”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現代法治觀念非常淡薄。人們不僅缺乏現代社會應有的公民權利觀念和守法意識,甚至對法律的權威失去信心。

二、中國特色的法制現代化道路

中國法制現代化起步階段的歷史背景決定了中國法制現代化有其獨特的發展道路和特點,認識這些特點是把握其發展規律的關鍵。

1.政府在發展模式中的主導作用。壹般來說,壹個國家法制的現代化進程與這個國家的整個現代化進程密不可分。當代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始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漸自然地實現。這是壹個由社會生活推動的自下而上的運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或政府扮演著消極的“守夜人”角色。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發生在20世紀最後20年。此時的中國社會缺乏商品經濟對民主和法治意識的啟蒙,面對的是政治、經濟和法制飛速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的政治影響和經濟壓力以及國內人民對繁榮和民主的渴望決定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極其艱巨。這需要壹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來推動法制轉型,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肩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這決定了中國法制現代化在發展模式上以政府為主導。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帶領全國人民在法治理論上撥亂反正,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治理念,提出了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實現法治現代化的任務;面對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領導人制定了法制現代化方案和宏偉的立法計劃,用短短20年時間走完了西方國家幾百年走過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他領導大規模的法律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傳播法律知識,消除封建法律觀念,培養現代法治意識。總之,在當代國內和國際背景下,沒有黨和政府的領導,希望像西方國家那樣通過公民社會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實現現代法治是不現實的幻想。

政府在中國法制現代化中的主導作用客觀上要求維護政府權威,但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改變黨和國家運行機制中權力過度集中的現象,擴大公民政治參與,實現民主政治。因此,維護政府權威不能走中央集權和擴大權力外延的老路,而要通過建立理性、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權力的運行合法化、合理化。因此,黨政行為法治化和領導行為法治化應該是中國實現法制現代化的前提。

2.目標的階段。中國法制現代化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對國內相對落後的經濟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來自國外的壓力和挑戰,其目標的選擇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具有階段性。

作為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規定,是人民的國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紐帶:人民不是為法律而存在的,但法律是為人而存在的;人民不是為國家而存在,而是國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制度在這裏顯示了它的本來面目,即人類自由的產物。”(3)可見,充分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法制現代化的根本目標。為此,我們必須首先用法律機制來確認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特別是保護公民的政治參與權,使“中國人民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得以落實。其次,要形成壹套完善的機制,確保壹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都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並將其納入法律軌道,建立和完善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權力的法律約束機制,防止壹切公共權力濫用國家權力和侵犯公民權利。

這樣的法治狀態是法律現代化的理想目標。中共三中全會以來,中國為此付出了艱苦努力。然而,經濟發展的內在沖動和國際競爭的強大壓力使得十壹屆三中全會後的中國法制現代化將在社會和政治穩定的前提下實現經濟快速發展定為壹個長期的階段性目標。首先,當代中國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盡快發展經濟,解決幾億人的“吃飯”和“溫飽”問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經濟能否快速發展,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否快速提高,綜合國力能否趕上或接近發達國家水平,成為國家政權最終存在的法律依據。其次,公民權利特別是公民政治參與權的充分實現和公民權利觀念的形成有賴於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及文化素質的提高。因為,“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市場對法律的最初、本能和基本要求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護”。(4)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不充分的物質生活水平無法產生對現代法治的強烈需求和更多的政治參與需求。“權利永遠不能超越社會的經濟結構和受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5)第三,當代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是壹個快速的社會變革過程,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觀念更新。經濟的發展、利益階層的分化、價值觀念的沖突以及人們對政治參與期望的提高對政府的凝聚力是壹個嚴峻的考驗。同時,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始終面臨著西方資產階級民主的影響和滲透,其主要手段是打著“民主”和“人權”的旗號瓦解中國黨和政府的政治權威。如果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目標是充分實現公民權利,包括政治參與權,這將超出現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權威分崩離析,經濟趕超計劃將被摧毀。因此,在特殊的國際國內環境下,分階段實現法制現代化目標是中國現實可行的選擇,即圍繞政治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上,自上而下、穩步有序地推進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

3.價值取向的雙重性。事物的價值是作為客體的事物與主體的生存、幸福和發展之間的積極或消極關系。任何對人有用、有益和有益、能滿足人的需求並有助於實現人的目標的東西都是有價值的,反之亦然。法制現代化作為壹種制度設計,也存在壹個價值選擇問題。壹般來說,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是多元的,包括正義、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權利等。在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選擇立足於社會主義制度及其基本國情,集中體現在合理解決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上。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逐步確立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制現代化價值取向。

首先,中國的法治化應以發展經濟和提高效率為價值取向。在社會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這是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的。鄧小平明確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想要消除貧困。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不能說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因此,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應該是判斷壹切工作的基本標準。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小平同誌始終堅持“兩手抓”,即壹手抓建設,壹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設為經濟服務。壹方面,要及時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使市場主體在經濟生活中擁有廣泛的選擇自由,維護其合法利益,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另壹方面,要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

其次,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另壹個價值取向是實現社會正義。自誕生以來,人類社會的法律就與正義結下了不解之緣。公正、正義、公平、平等、自由和權利等正義的價值內涵成為政治社會所有價值體系追求的最高目標。社會正義自然構成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理想。在當代中國,社會公正體現在:消除階級、消除兩極分化、實現社會繁榮。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目的是使全國人民富裕起來,而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會失敗。”因此,中國法制現代化曾經把關註和解決社會公平或社會正義作為其根本價值取向。為此,三中全會以來,我們壹方面通過立法確認和保護社會主體在選擇機會和手段過程中的平等權利;另壹方面,通過制定勞動法、工會法、殘疾人保護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險法、最低工資制度等壹系列有關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和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強化法律的利益調節功能,促進社會利益需求和實現的均衡發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現象,在當前經濟政治環境下實現社會正義最大化。

當然,公平正義的充分實現有賴於社會資源的極大豐富。壹個普遍貧困的社會,不會有真正的公平和公正,充其量是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平均主義。因此,經濟發展和物質豐富是社會公正的基礎。在當代中國,經濟發展是核心任務,正義將帶來人民的忠誠和政治穩定,但發展將在更高的基礎上實現社會正義。“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體現了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因此也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價值選擇。

4.不協調和不充分的過程:

法制現代化應該是壹個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協調發展的過程。然而,正如上文所述,中國法制現代化壹方面由政府主導,是對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最強音的回應——為改革和發展服務,其目標的選擇具有高度的功利性。因此,其發展過程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協調的特點。在立法上,表現在立法的速度和數量上。短短20年,中國立法走過了西方幾百年的歷程。但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不科學,部門法之間畸形現象嚴重。在立法、執法和司法的關系上,主要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嚴重的受賄枉法,使立法和執法之間產生了很大的差距。在立法與法律實施的基礎和手段的關系中,其特點是立法超前而基礎和手段不足。制定了許多法律,但沒有或缺乏實施這些法律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甚至有些法律沒有根據社會需求制定(如20世紀80年代制定的破產法),從而使這些法律處於虛擬和半虛擬狀態。在法治觀念上,不同層次的公民對法治的理解存在嚴重不協調:國家領導人談論的“法治”是“治國方略”;法律專家談論的法治是指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法治,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壹些執法司法人員認為,“法治”意味著依法管理,甚至以法律統治人民;更多的人認為“法治”意味著遵守法律和不違法。如此復雜的心態表明,中國當代法制現代化的目標並不像經濟現代化的目標那樣為全國人民所明確和認可。

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不協調是當代欠發達國家在快速推進經濟現代化進程中的壹個規律性特征。它是經濟不成熟(市場經濟不完善)在法制上的壹種表現,也表明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觀念的轉變已成為推進法制現代化的關鍵。

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的社會轉型實際上是完成了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在這壹轉型過程中,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也呈現出現代化的趨勢。由於文化傳統和歷史地位的原因,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必須有自己的特點。理解這些特征的目的是將中國法制現代化置於現實可行的基礎上,客觀地看待其成就和不足,這不僅可以克服不顧國情追求抽象法治概念的理想主義,而且可以在從人治到法治的艱難過程中喚起消極的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