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燃氣、熱力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施工現場良好的作業環境、市容衛生環境和工作秩序,並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周圍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第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並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的建設房地產監管機構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但是,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機構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規劃、環保、公安、衛生、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全面負責。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列明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工程總造價。在建築工程投標時,該費用不得作為議價費,不得向下浮動。
建設單位投標或者直接發包建設工程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付款計劃,作為確保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撥付建設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明確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條件。第五條監理單位負責文明施工監理工作,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監督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
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六條建設單位具體負責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活動。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實文明施工管理責任。
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專款專用。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用於改善作業環境和滿足文明施工措施要求。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識,標識內容應當全面、詳細、準確。第八條施工現場周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欄,將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分開。外殼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使用堅固、穩定、統壹、潔凈的硬質材料,如用磚石作為圍護材料應壓頂,並美化墻體;
(二)主幹道路段和涉及市容景觀路段兩側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其他區域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
(3)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硬質材料門,大門壹側設置門衛室;
(四)施工現場距離居民樓、醫院、學校等建築不足5米的,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擋。
市政道路和其他不能設置封閉圍擋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施工現場使用阻路圍擋。
圍擋設置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設置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對圍擋設置進行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第九條房屋建築工地腳手架外側應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安全網應保持清潔、色澤均勻、牢固、阻燃、無損壞。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噪聲、眩光和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遵守下列規定:
(a)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應位於施工現場遠離居民區的壹側,並在具有隔音功能的臨時房間和臨時棚內作業;
(二)夜間施工的(22時至次日6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夜間施工手續,並通知附近居民;
(3)電焊或夜間施工使用照明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遮擋燈光;
(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駛離施工現場前,應當采取密閉措施,防止建築垃圾沿途拋撒、滴漏;
(五)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6)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種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