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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是否導致死亡和拘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壹)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並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法賠償的。

法律主體性:

第壹,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是否必須拘留。

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逃逸是對交通事故的更重處罰。

因此,因交通事故死亡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可以以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並向檢察院申請逮捕。

第二,拘留的類型有哪些?

⑴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不是刑罰,而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壹種性強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防止犯罪行為繼續發生,防止罪犯逃跑和自殺。被拘留的人不壹定是罪犯。經查確實構成犯罪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判決後,拘留期可減為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檔案不予記錄。

我國《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送黨的;

2.被害人或現場目擊證人指認其犯罪;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自殺未遂、逃跑或者犯罪後逃逸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路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②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壹種治安處罰。處罰對象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人。

如賣淫嫖娼、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擾亂社會秩序、倒賣有價票證、銷售盜版出版物、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等。

行政拘留決定由公安機關作出,拘留期限為1日至15日。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作出,不需要法院審理,因此不存在取保候審。

行政拘留的對象不是罪犯,因此行政拘留的處罰不是犯罪記錄。

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決定不服的,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⑶司法拘留

1.司法拘留也是壹種強制措施。拘留的對象是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判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不聽勸阻的人。拘留決定由人民法院作出。目的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和執行。

2.被拘留者可以是被告、原告或其他人。

3.開庭時,任何人如果大吵大鬧,毆打或侮辱法官、證人或對方當事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將被拘留。

4.法院強制執行時,誰攔警車故意阻止法警執行,誰就要被拘留。

5.司法拘留,不超過15天。被拘留者可以隨時懺悔,也可以隨時被釋放。

比如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拆除的法律文書。有壹個老人躺在房子裏,阻礙房子的拆除。法院可以立即拘留他,並在房屋拆除後釋放他。

6.司法拘留不是壹種懲罰。因此,不允許上訴,也不記錄在檔案中。

7.被刑事拘留的人被關押在拘留中心。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人,關押在看守所。

8.如果家屬想向律師尋求法律援助,他必須首先弄清楚是哪種拘留,然後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

第三,如何判決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速,情況惡劣;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區分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行駛;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6.“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7.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8.“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行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9.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而得不到救助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10.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法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1.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使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中的拘留僅限於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行為。只有造成多人死亡並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才能拘留。以上是關於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是否必須為您拘留的知識。如果您有什麽不知道的或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法律網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