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學習案例管理
近年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官也不例外。壹名法官通常要同時處理幾十起案件。那麽,在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有效管理這些案件呢?我認為根據?優先事項?按照?的標準分配精力,安排辦案順序,可能是壹種有效的方法。優先事項?組合大致分為?重急,輕急,重拖,輕拖?有四類,輸入能量和處理順序不同。
那麽接下來怎麽區分呢?優先事項?然後呢。
區分案例?輕的還是重的?
?輕的還是重的?主要看案件的難度,關註度,可挖掘性。辦案難度越大,關註度越高,可以挖掘的東西越多,投入的時間精力自然就越多,這樣的案件就越多?重?。比如同壹個故意傷害案件,認罪和不認罪的被告人,對案卷中的證據必然有不同程度的梳理和要求。不認罪的人可能要反映很多細節,仔細推敲,而認罪的人會重點考察口供的真實性和矛盾性。再比如壹個受賄案,被告人認罪。輿論廣泛關註,了解案外情況,配合輿論可能需要時間和精力。另外,這個可挖掘性主要是指案件除了結案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可以貢獻的東西,比如是否適合寫案件,是否適合寫司法建議等等。如果有這些東西可挖,那這個案子就應該分類?重?在接下來的辦案過程中,壹定要下大力氣,深挖素材,提前做好準備。
區分案例?優先?
?優先?主要看案件的審理期限和被告人的羈押時間。案件審理時間越短或者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越長,處理起來就越緊急,這樣的案件就會越多?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根據適用的程序而有所不同。除依法延期外,短案要求20日內結案,長案為90日。因此,承辦人要根據案件的審理周期,合理安排辦理進度。同時,還要考慮被告人的羈押時間。在壹些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中,由於前期偵查和起訴需要的時間太長,因此在案件提交法院後長時間拘留被告人是不合適的。對於這類案件,即使試用期還沒到期甚至時間很長,也要分類?急?優先考慮職級,否則容易導致量刑失衡,顯失公正。這種情況在某些* * *同案犯案件中容易被忽略,因為在* * *同案犯中,雖然主犯有時刑期較長,但從犯可能犯罪較輕,主犯和從犯通常同時被羈押。當然,如果案情確實復雜,短時間內難以處理,並且從犯罪情節來看,繼續羈押被告人顯然會導致量刑不公,也可以考慮變更對被告人的強制措施。
第二,註重程序性審查
案件交辦後,承辦人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條的規定,對案件進行程序性審查。具體要復習的項目很多,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只強調三點。
檢查調查文件的數量
偵查案卷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具有不可挽回的特性,壹旦丟失,後果不堪設想。因此,不僅要在辦案過程中認真保管案件,還要先核對隨案移送的卷宗數量。通常情況下,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時會在公訴所附的起訴書上標註偵查案卷號,承辦人必須第壹時間核對。如果實際卷宗數與起訴書規定的卷宗數有出入,他應該立即提交公訴機關,以免日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審查管轄權
刑事案件基本都是由本區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管轄權通常沒問題。但也正因為如此,容易被忽視,導致壹些案件在開庭時甚至寫判決書時就被發現沒有管轄權,造成案件審理的被動。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很多無管轄權的案件,需要特別註意。在這種情況下,承辦人應及時辦理指定管轄手續。
及時聯系被告取保候審。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案件,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聯系其送達起訴書。在法律規定的審查期限內不能與被告人取得聯系的,應當及時告知公訴機關,退回案件。如果超過法定審查期限,聯系不到被告,案件不退回,法院只能決定中止審理,導致案件長期無法在法院結案的情況。
第三,做好進度報告
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之壹是去行政化,其目標是保證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以解決過去案件層層審批,判者不判的局面。但是,說到行政管理,簡單地認為連個案管理都沒有必要,那就錯了。因為只要有團隊,有任務,就必然離不開管理。關鍵是怎麽管,管什麽。這次司法改革,把對法庭領導的管理回歸到對案件進程和整體的把握上來,既保證了案件按時順利審結,又避免了行政幹預審判。因此,及時向庭室領導溝通匯報案件進展是非常必要的,特別是對於壹些長期無法結案的案件,比如近期無法結案的原因,存在哪些問題,下壹步的工作計劃,讓庭室領導了解這些案件的進展情況。這樣,對於壹些承辦人個人無力解決的問題,法院領導也可以及時出面協調,避免案件不必要的拖延。
第四,認真寫報告
庭審報告是對案件的綜合反映,包括對證據的列舉、分析判斷和對法律問題的梳理。是辦案的重要依據,寫好庭審報告非常重要。
寫試驗報告要註意的事情很多。這裏我只是簡單說壹下我認為最重要的問題,以及如何提取證據。證據摘要是庭審報告的基本內容,是認定犯罪事實、分析證據、得出結論的依據。其基本要求是:準確、全面、詳細。
?準確嗎?要求摘錄應忠實於調查卷宗中記載的原意。要避免遺漏,比如遺漏被告的壹個重要辯護。還有防止失誤,比如被告翻供?這段時間我沒看到他打人?錯誤摘錄是?這期間我看到他沒打誰?連被告都招供了?不知道嗎?錯誤摘錄是?知道嗎?。?綜合?就是提取全案的各種證據,不遺漏影響定罪量刑或者對案件有重要影響的證據。?有多詳細?它意味著證據內容摘錄的細節應根據個案和證據類型區別對待。具體來說,對於被告人的認罪和不認罪的摘要,詳細程度要有所不同,不認罪案件的摘要要更加詳細具體。
作為不認罪的兩種情況,不同的事實概述的細節是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內容可以省略,甚至可以置之不理。比如壹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因保姆骨折發生爭執,之後互相打了起來。被告人輕微傷被害人,被控故意傷害罪。案卷中有多份被告人關於保姆骨折原因的供述,辯護人在庭審中也提出保姆骨折是舊傷。但這些內容不需要在庭審報告中詳細摘錄,因為保姆是否真的受傷、如何受傷與被告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沒有必然聯系。
相反,構成犯罪構成要素的事實細節應該詳細提取,而不是過於簡略。比如壹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供述自己用拳頭打了被害人頭部,那麽在提取鑒定意見的時候,不能只提取為?經鑒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但需要提取鑒定意見的分析內容,特別是要反映出損傷的部位是什麽,損傷的特征是什麽,因為這是判斷被告人供述與鑒定意見有無矛盾的關鍵。事實上,上述案件中的鑒定意見完整記錄了被害人被銳器等物品致傷的特征,與被告人的供述明顯矛盾,但如果省略了這壹內容,那麽這壹矛盾就被掩蓋了。
另壹個例子是在壹個賄賂案件中,檔案中有說明?行賄人說某月在辦公室收了5萬元現金,行賄人說某月在茶館給了對方用報紙包著的5萬元現金?這些細節上的矛盾,只有在位置、包裝等所有要素都呈現出來之後才能看出來。如果簡單概括為?行賄人說送了5萬現金,行賄人說收了5萬現金。?那麽,這種概括看似沒有錯,但實際上並不能反映兩者的區別,這種區別甚至可能導致誤判。此外,庭審報告中陳述的另壹項重要內容是法律適用,即整理相關法律條文或意見,這在辦理某壹犯罪的第壹案時尤為重要。在梳理相關法律規定時,不僅要關註法律和司法解釋,還要了解本市是否有具體規定。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比較原則會在本市的執法意見中細化,壹旦省略這些規定,就可能導致錯案。
動詞 (verb的縮寫)提前起草文件
有人認為,在審判前起草判決書,就是不經審判的判決。我認為這是壹種誤解,因為起草文件並不意味著在開庭前就做出不可撤銷的決定。相反,起草判決書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整理案卷,發現證據細節之間的矛盾或漏洞,以便在庭審中更有效地提問,在庭審前後調查取證。為什麽要在開庭前起草判決書?就是因為寫判決書的時候才會深入細致的思考,才會對整個案件的證據進行細致的梳理和分析。只有在這個思考過程中,才能發現問題。如果開庭後才開始寫判決書,有時會發現寫到某處就覺得有些證據壹定要取得,或者被告人對某個問題沒有供認,開庭已經開過了,就要重新安排開庭時間,造成資源浪費。
第六,做好庭審應對工作
承辦人要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常見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明確壹旦出現任何情況該如何應對。要註意壹些常見的場景,比如辯護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如何處理,旁聽人員在法庭上鬧事怎麽辦。高院針對這些常見場景整理了壹本小冊子《刑事審判常見問題處理方法》,裏面有各種常見場景的具體處理方法,非常實用,這裏不再贅述。這裏我想補充兩點需要註意的地方。
註意被告人或辯護人觀點的明確性。
部分被告人在被問及是否認罪時表示認罪,但在回答公訴人或辯護人提問時所答內容實質上不構成犯罪。這種情況下,承辦人要及時向被告人說明,以確定被告人是誤解了還是堅持自己的辯護。如果他堅持自己的辯護,他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例如,在壹起職務侵占罪案件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利用其擔任某酒店工程部經理的職務便利,將移動公司支付給酒店的基站房租賃費非法占為己有。庭審中,被告人表示認罪,但在回答辯護人的提問時,他承認自己收了移動公司的錢,但辯稱自己把錢報給了公司總經理。對此,從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如果被告人的辯解成立,那麽公訴機關的指控就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最初適用簡易程序,它將中止簡易程序。例如,在壹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的審理中,辯護人在法庭調查階段多次強調被告人不知道所售貨物是贓物,但在法庭辯論階段又表示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其實防守方是不是輕防也不清楚。需要進壹步明確,否則他的辯護觀點不會在判決書中明確表達。
讓證人宣讀並詢問改變供詞或證詞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