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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生的處罰壹般設定為幾個月。
第壹,如果學校是按照法律和程序處理的,沒有過錯或不當行為,沒有理由起訴學校,學校有權冒著學生學籍的風險進行刑事犯罪。

2.如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如對復核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學校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第五十壹條對違反法律、法規、本條例和校紀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壹)警告;(二)嚴重警告;⑶記過壹次;(4)留校觀察;⑤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開除學籍:

(壹)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五)學位論文和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買賣學位論文的;

(六)違反本條例和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七)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多次違反校規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條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學生基本信息;

(二)處罰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種類、依據和期限;

申訴的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

第五十五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紀律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並聽取陳述和申辯。處理、處罰決定以及處罰通知等。,應直接交付給學生本人。如果學生拒絕簽收,可以留置送達;已經離校的可以郵寄;如果難以聯系,可以利用學校網站和新聞媒體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等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對學生的處分期限壹般應為6至2個月,並根據學校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五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和開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籍檔案和個人檔案。被學校開除的學生將由學校頒發學習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離校時,檔案將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戶籍遷回原戶籍所在地或家庭登記所在地。

第六十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壹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審查,並自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日內作出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天。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相關決定。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和程序不當的,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者變更的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研究後重新提交校長會或者專題會議決定。

第六十二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學校復查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進行處理並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學生因不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提出的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

根據審查結論,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壹)事實清楚、依據清楚、性質準確、程序適當、處罰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認為事實不存在,或者認為學校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違反上位法規定的,責令學校予以撤銷;

(三)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錯誤、性質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責令學校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四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作出之日起,學生未在申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對學生的處分期限壹般應為6至2個月,並根據學校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五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和開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籍檔案和個人檔案。被學校開除的學生將由學校頒發學習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離校時,檔案將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戶籍遷回原戶籍所在地或家庭登記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