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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國際會展中心基本信息
甘肅國際會展中心位於蘭州市黃河外灘中心,是2007年甘肅省壹號重點工程。項目自立項以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社會公眾高度關註。該項目包括展覽中心、大劇院和會議中心以及五星級酒店。會展中心是滿足蘭洽會、農博會和同等規模的國際、國內綜合展會需求,兼顧其他大、中、小型專業展會的綜合性會展場所。大劇院的主要功能是滿足省內外大型歌舞演出和音樂、戲劇等演出的需要。電投國際會展中心項目已成為黃河外灘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標誌性建築。

甘肅國際會展中心配套區規劃占地38.01公頃,約571畝,規劃總建築面積約1萬平方米。該項目位於蘭州市東北部,濱河北路北側,南與甘肅會展中心綜合樓、人大辦公樓、國際太陽能中心隔路相望,北臨延長路,東臨雁灘黃河大橋,西臨歐洲陽光城住宅區。

項目預計總投資約50億元。在配套區的整體布局上,中央商務區居中,兩側為住宅區。規劃總戶數5171,總人口16547,總停車位3020輛。規劃容積率3.5,綠地率35%,建築密度25%。

會展配套區規劃功能定位:大型商業及服務、科研辦公及居住區,辦公及科研用房20萬㎡,占總面積的20%;商業建築20萬㎡,占總面積的20%;公共設施5萬平方米,占總面積的5%;住宅55萬㎡,占總面積的55%。

第十六屆蘭州投資貿易洽談會將在甘肅國際會展中心舉辦,提升蘭洽會的定位和規模。甘肅國際會展中心的投產,讓蘭博會結束了“流浪”的日子。從本屆開始,甘肅國際會展中心成為蘭洽會永久會址。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護展館設施,方便客戶了解展館相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甘肅國際會展中心。

第二章專有名詞的定義和解釋

第三條本規則和規章中的專用術語定義如下:

(1)術語“中心”、“展覽”、“租賃面積”、“租賃展館協議”、“租賃費用”和“租賃日期”分別具有術語中給出的含義。

(2)“展位”是指在租賃區域內設置的臨時分隔的部分或房間。

(3)“入場期”是指租賃期內展覽開始前的非展覽日;“閉展期”是指在租賃期內舉辦展覽後的非展覽日。

(4)“組織者”指租賃協議中定義的乙方。

第三章展館設施及相關規定

第四個中央通道

(1)觀眾自動扶梯

觀眾自動扶梯不得用於運送任何貨物、設備或家具。

(2)貨梯/提升平臺

展品和大件貨物只能通過貨梯或升降臺進入二樓。

第五條公共* * *區域

租賃區域以外的所有區域均視為公共區域。在公共區域使用展覽應事先得到中心的批準。

第六條地面荷載

(1)展廳(1層)3噸/平方米

(2)展廳(二層)2噸/平方米

(3)展品有運行振動部件,地面承載能力降低50%。

(4)展品的運輸、擺放和操作應考慮上述地面承載能力。如有疑問,組織者及其承包商應在搬入物品前向中心核實。

第四章相關規章制度

第七條攤位的搭建和拆除

(1)施工公司不得對展館建築結構造成任何損壞、改變或影響,否則損壞部分的修復費用由本中心估算並由主辦單位全額支付。

(2)展位設置、安裝、拆除費用由主辦方承擔,上述行為不得幹擾或破壞中心內其他承租者的展示。

(三)未經許可,不得在大堂內施工、搭建或組裝。不得改變建築地面、墻面、門窗、會議室或建築其他部位的結構。建築物的任何部分都不允許使用釘子、螺絲釘或鉆孔。

(四)本中心允許使用擦洗過的粉筆或經批準的膠帶在展廳地面標示展位位置,禁止使用其他地面標示方法。拆除未經批準的地面標誌,費用由主辦單位承擔。

(5)本中心只允許使用無殘留的單面、雙面或最好是布底膠帶將地毯或其他地板覆蓋物固定在地面上。不允許在石頭地板或墻壁上使用貼紙。主辦方應負責清除租賃區域內的所有膠帶和殘留痕跡。因使用未經批準的膠帶而對建築造成的任何損壞,將由本中心負責修復,費用由主辦單位承擔。不允許在中心背面使用粘性(可粘貼)圖案或宣傳材料粘貼到建築物的任何部位。本中心移除此類物品和修復任何損壞所產生的費用應由組織者承擔。

(6)主辦方不得在妨礙消防設施、監控設施、空調通風口/室內空氣流動的地方搭建隔斷、展板、堆放任何物品。

(七)搭建展臺所用的材料應不燃且燃燒擴散率不低於2。

(八)不準設置永久性天花板。

(九)通往出入口的過道上不得放置障礙物。展覽期間,當觀眾進入租用區域時,所有出口不得上鎖。

(十)任何臨時構築物和蓋板必須保持0.6米的維修通道。

(十壹)禁止在消防噴淋設施、電信網絡電纜、監控網絡電纜或展館頂部燈具上拴掛物品。

(十二)高度超過4.5米的構築物應報中心批準後方可施工。

(十三)組織者應確保其工作人員經過培訓,並能正確使用中心提供的急救/消防設施。組織者的工作人員應熟悉火警鈴觸點、消防栓、滅火器和安全門的位置。在任何情況下,消防警鈴觸點、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和安全門不得被展位隔板、展品或其他物品阻擋。進入這些地方不應該被封鎖。

(14)中心將協助組織者管理展會的交通和施工單位。主辦單位應通知各運輸、施工單位在進館前壹周將運輸、施工人員名單、身份證復印件、特裝展位效果圖、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提交中心,由中心統壹制作參展施工人員證件。無證人員不得進行任何與展會相關的現場施工。

(十五)展覽施工單位必須以公安管理部門批準的平面圖為依據,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

展廳內嚴禁吸煙,違者將按中心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電器安裝

(1)本中心提供所有標準展位的照明和電力安裝服務。需要24小時供電的電器必須提前向中心申請。

(二)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由持有有效電工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3)導線敷設應使用護套線,連接時必須用特殊螺紋連接。除燈頭線外不得使用花線,穿越通道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過橋保護。

(4)碘、鎢等高溫燈具的霓虹燈不得擅自安裝,霓虹燈安裝高度不得低於2.5米,經中心專業人員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5)室外電氣照明設備應采用防潮型,並落實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9條空調

租賃期間,主辦方可要求使用空調,須提前壹天向中心申請,並按甲方報價支付。

第十條消防法規

(壹)根據國家有關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規,在展覽館舉辦展覽的主(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展覽前20天完成消防審批。同時,應與該中心簽訂《甘肅國際會展中心展覽(治安、消防、施工)責任書》,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主(承辦)單位還應與施工單位和展位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二)展會期間,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和《蘭州市消防管理若幹規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以及本中心的有關規定。

(3)中心內及周圍的消防通道應暢通無阻,無障礙物。

(4)應特別註意所有消防設備系統、火災報警設施、空調進風口、電梯消防電纜、室內照明裝置和監控裝置,在視野中不能被遮擋或阻擋。

(5)公安消防人員、中心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的保安員有權對展會(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並下達整改通知書。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主(承辦)辦單位應積極配合,並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和參展單位落實整改。對於未能及時整改隱患的單位和展位,為確保展覽(活動)安全,本中心有權報請公安消防部門處理或停工斷電直至隱患全部整改完畢,對於由此造成的延誤或消防安全事故,本中心概不負責,並有權追究相關單位的壹切經濟損失和壹切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安全

(1)危險物質

除非本中心和相關政府部門另有書面批準:

1.中心不允許有明火和臨時氣體。

2.在展廳內使用爆炸、易燃、有毒和腐蝕性物品。

(1)禁止將放射性物質帶入中心。

(2)在任何時候,放置在租賃區域或攤位的固體或液體的存量不得超過其日常使用量。殘留物應放置在適當的容器中,並密封在政府部門、中心和組織者同意的地方。

(3)有毒廢物應放在適當的容器中,容器應封閉並有明顯標記,並及時聯系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2)壓力容器

1.組織者應負責儲存氧氣、乙炔、氦氣、二氧化碳或任何其他壓力介質的壓力容器的合理運輸和儲存。

2.壹旦中心通知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立即通知參展商將壓力容器移至展館外的指定位置。

3.所有帶入中心的壓力容器和設備應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和規定。

(3)展品的展示和操作

1.機器運轉時,所有運轉的機器都應配備安全裝置。這些安全裝置只能在機器電源切斷時拆除。

2.正在運行的機器必須與來訪者保持相對安全的距離,建議使用安全防護裝置。

3.中心可以在租用區域的展位上展示機器和設備,機器和設備由合格人員操作。沒有上述人員的監督,不準操作。

4.如果乙方未采取足夠的防火措施,則不得使用發電機、發動機或機動機器。

5.參展車郵箱的油量要嚴格控制在最低限度。進展位時,電池線要拆下來。

(四)展品和個人物品未委托本中心保管的,本中心不負責保管。

第十二條油漆

(壹)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塗裝工作不允許在中心內進行。

1.使用無毒油漆。

2.地面覆蓋著襯有幹紙的塑料薄膜。

3、油漆工作不得在中心進行。

(2)主辦單位應負責因繪畫工作對中心造成的任何損壞,並承擔損壞部分的修復費用。

第十三條動物

除非經批準的展品或其用途與展覽活動有關,否則爬蟲、魚類、鳥類及其他動物不得進入中心。同時,組織者必須向中心證明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預防措施來照顧和控制這些動物,並事先獲得中心的書面批準。

第14條食品和飲料樣品

(1)對於在租賃區域分發的食品和飲料樣品,主辦方應獲得相關機構的書面批準。

(2)所有餐飲樣品應符合衛生安全衛生標準和食品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

(三)登記快餐公司的名稱、地址,送餐員的姓名、電話、地址、聯系電話,未經本中心許可,不得帶入展廳。

第十五條懸掛在大廳頂部

展廳屋頂懸掛橫幅需提前申請,並由中心工作人員監督。

第十六條損害

在租用圖書館期間,如有損壞,由主辦單位負責。修理和更換費用由中心計算,由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緊急疏散措施

(1)組織者及其人員應遵守制定的緊急疏散措施。

(2)緊急疏散時,組織者應服從中心工作人員的指揮。

(3)主辦單位必須嚴格限制其組織的參觀人數,壹般按每天壹平方米的展廳租用面積計算。

(4)參觀人員應盡量避開開幕式和閉幕式當天的下午,控制每天參觀總人數。

(5)主辦單位應制定展會期間的消防應急預案,並報中心和公安部門備案(參照中心的消防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清潔服務

該中心為公共區域和組織者的辦公室和會議室提供壹般清潔工作。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

本中心提供壹般垃圾處理服務,由主辦單位根據本中心報價支付費用。本中心保留向主辦方收取過多或過量垃圾處理費的權利。

第二十條組織者辦公室

在租賃期內,組織者可以從中心租用辦公室。

第二十壹條簽到臺

(1)本中心提供指定參展商的簽到臺。

(2)在中心公共區域內或周圍搭建臨時簽到臺,應事先征得中心書面同意。

第22條貨物交付

本中心不接受代表主辦方或參展商到達或接受貨到付款的任何貨物,所有托運將由主辦方負責。

第二十三條鑰匙

(1)場地租賃期滿時,主辦單位的所有鑰匙應歸還給本中心。

(2)在任何情況下,組織者不得在中心配置鑰匙或安裝或拆除永久鎖。

第二十四條失物招領

(1)失物應由保安部查詢。

(2)所有失物將被分類保存30天。30天期滿後,中心將自行決定處置物品的方式,其他人無權進壹步追究這些物品。本中心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找到的物品概不負責。

第二十五條安全

本中心由保安人員24小時維護,主辦單位應遵守本中心保安部制定的各項安全規定,並配合執行。

第二十六條吸煙

展廳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七條公用事業設備服務

出於安全原因,所有公用設施的安裝和連接,包括電力、供水、排水、壓縮機和電信服務,應由該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