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件基本不變。
1,註冊地址在上海。
2.公司資金:
註冊資本在人民幣100W以上;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上級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萬元)。
3.公司資質:
具有良好的信譽,沒有信用問題,並在本市依法納稅和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違法違規的公司壹般無法通過公司的資質審查,包括早期申請落戶時被列入“黑名單”的壹些企業。
註:可以在企業和天眼通找到。
如果公司總部在國外,而我在分公司工作,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上級法人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1萬元。
上海分行是壹家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中沒有註冊資本。
2.勞動合同必須與上海分公司簽訂。
3.社保和個稅必須由上海分公司繳納和申報。
不能委托第三方為公司繳納,個稅必須由社保匹配。不能因為總部在國外就在國外申報個稅,必須由上海分公司在上海申報。
註意:申請落戶的主體壹定是公司,所以留學生在找工作的時候壹定要問清楚自己工作的公司是否願意和妳合作。如果他們加入後無法安定下來,他們只能換工作。
留學回國人員基本條件。
1倍半年平均工資的社保基數在以下學歷的同壹公司連續繳納。
(1)國內壹流本科+世界500強碩士。
(2)國內非壹流本科+世界500強碩士。
(3)國內雙壹流本科+非世界500強碩士
⑷外國醫生
(5)海外研究生學習。
(6)海外本科生500強
(7)在國內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赴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深造並擔任訪問學者滿1年。
註:不含國內專科起點、HND、國內計劃外招生、合作辦學、學分轉換,本科階段累計境外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2年;
本科留學不少於2年,碩士留學不少於半年。
社保基數1.5倍同公司平均工資為以下學歷。
(1)國內非壹流本科+世界非500強碩士
(2)非500強海外本科生
(3)其他不符合壹年兩次要求的學歷。
碩士階段累計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半年(不含合作辦學、轉境內計劃外招生等形式);如果妳是中外合作辦學或聯合培養的畢業生,妳應該同時獲得國內學位和國外學位。
這項新政策的新內容:
被國外大學錄取後,如果在國內校區或分校學習過,在國外的累計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壹般不低於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
例如,在unnc和Xi交通大學,海外時間和學分不得少於總數的50%。
被國外大學錄取後,如果利用暑假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在國外獲得的累計學分壹般不低於總學分的80%。
⑵其他先決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後2年內來到本市並在本市繼續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並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第四條第壹款條件的除外)。
本次政策更新的重點:
1.回國後第壹份工作不在上海,但之後2年內可以在上海工作納稅。
2.和舊政府壹樣,如果畢業後留在海外,最好提供工作和納稅證明;
3.關於失業的時間沒有確切的消息。我們猜測應該和舊政府壹樣,下課後累計失業不超過2年。
原則上,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和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由系統自動比較。
4.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約單位不壹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無法合理對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不予認定。
5.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急需並發揮重要作用、需要長期使用的人才,並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3個月以上有效(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試用期滿後方可申報);
6.派出人員原則上不屬於申報範圍。
7.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8 .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9.無犯罪記錄不宜申請上海常住戶口。
激勵條件(這項新政策的重點)
在國外高水平大學和國際知名科研機構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留學人員,在世界500強知名企業和跨國公司擔任高級管理、技術和科研職務的留學人員,或被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留學人員,以及在國外高水平大學獲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等。,來本市全職工作後可直接申請落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壹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權益,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戶口登記。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軍人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戶籍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設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管轄為戶口管轄;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中。
居住在軍隊機關和軍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籍管理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戶口。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薄。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和鄉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本。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本;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賬戶。
登記在戶口本和戶口本上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主管住在同壹地方的人是壹戶,主管是壹家之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居民,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居民。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壹條被征集的公民在應征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主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的家庭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並註銷戶口,不出具遷移證。
第十二條。逮捕機關在通知被逮捕的罪犯家屬時,應當通知其常住戶口登記機關取消其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