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員工有過錯,則無需賠償;
2.如果員工沒有過錯,則每滿壹年補償壹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但不滿壹年,不足六個月補償半個月的工資。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行為,是指用人單位因故終止與員工勞動關系的強制性措施;
3.因不正當理由被解雇
員工在工作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是合同,內容必須是雙重的。在沒有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解雇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法獲得賠償。壹般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來進行的。壹年是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壹年六個月的按壹個月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的標準發放,最長十二個月;
4.特殊原因解雇
通常情況下,解雇有三種原因。首先,出於正當理由的解雇需要事先通知,並且沒有任何補償。二是非正當理由辭退的,按月工資標準補償;第三,如果因特殊原因辭退,可以選擇補償或提前壹個月告知。其中,特殊原因主要包括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無法安排其他工作;勞動合同約定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壹致的;勞動者能力不足,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也無法改變。這時候可以提前壹個月告知,或者直接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補償。
解雇員工補償的支付條款: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者的醫療補貼也應增加。重疾增加額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加額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每工作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綜上所述,從理論上講,因被公司辭退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然後,根據法律要求,妳必須主動上訴才能獲得賠償。如果妳自己不提,公司就不會受到處罰。另外,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為壹年,壹年後我們的申請將被駁回。壹旦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壹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