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拒絕的法律含義
1.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經依法審查,認為原告無權起訴,依照法定程序裁定駁回起訴。
2.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或者合並審理後,對上述訴訟當事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和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3.雖然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都是請求方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但它們在實踐中有本質區別。
第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1.不同的適用法律。駁回起訴的程序法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既適用於程序法,也適用於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當事人不同。駁回起訴的訴訟主體單壹,主要適用於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主體是多元的,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訴以及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3.采用不同的裁判形式。駁回起訴是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確認;駁回訴訟請求是實質意義上的訴權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
4.應用的不同階段。駁回起訴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開始時適用;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審理完畢的,適用駁回訴訟請求。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的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依法不予保護的其他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被駁回。
6.法律後果是不同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同壹訴訟請求和事實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科目不合格;
2.被告不明;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理案件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和行政訴訟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
7.屬於勞動爭議;
8、離婚、收養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