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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下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脅迫下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權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法律分析

並非所有受脅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壹個前提是合同本身相對有效,也就是說,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合同相對有效的前提下,只有壹方行使了撤銷權,合同才會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內容違法,則該合同自始無效,違反了法律規定,其以不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要求與合同對方建立互惠關系,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此時為無效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涉及顯失公平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