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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補辦獨生子女證
夫妻雙方或者壹方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或者依法只收養壹個子女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並自願領取的,按以下程序申請:

(壹)在村(居、社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填寫基本信息,並在“申請理由及承諾”欄親筆簽名;

(二)所在村(居、社區)審核並簽署意見,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

(三)申請人或村(居、社區)計劃生育值班員,需攜帶申請表及以下相關證件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

2、壹孩《生育服務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二人近期2寸橫向免冠照片壹張;

4.依法收養子女的,應當提供收養證明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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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註意的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的父母,但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獲得獨生子女證的原則是自願,必須由獨生子女的父母提出申請。任何申請人不得獲得該證書。

(3)子女年滿16周歲的,也可以自願申請領證,但獨生子女證上應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章。

(4)如果孩子的戶籍沒有申報,則不會出具證明。

(5)未申領過《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才能申領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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