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以自行車承包或租賃方式經營出租汽車駕駛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稅。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個體出租汽車經營取得的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取得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出租汽車歸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者企業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或者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駕駛員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經營取得的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
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交通管理部門、運輸服務站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代收代繳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受委托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應按期代收代繳出租車司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出租汽車駕駛員能夠提供有效停駛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停駛時間的長短相應減免停駛期間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案例】
金鵬汽車租賃公司將其所有的壹輛汽車承包給其員工A .根據合同,A每月支付6000元承包費後,剩余收入歸A所有..
2002年8月,甲取得營業收入9200元,支付承包費6000元後,實際收入3200元。
【評析】根據《機動車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甲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釋》,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和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出租汽車經營單位以自行車承包或租賃方式經營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屬於稅法所說的“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運和貨運業務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項目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