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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通知書是什麽意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首先,提交通知有什麽用?

1.在民事案件中,立案通知壹般是指受理案件的通知,是給原告的,表明原告起訴的案件已經受理並立案。2.在刑事案件中,立案通知書即立案回執,是指辦案單位向報案人等主體發出的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通知。

二、備案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相關部門受理案件

2、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3.涉及的案件類型

4、簡要案例

5.受理案件的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及受理時間等。

3.立案通知書和受理通知書有什麽區別?

1.概念不同: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作出並使用的決策性法律文書。認為審查手續完備、申請文件填寫符合規定的,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並確認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2.通知書的發放時間不同:受理通知書的發放時間約為3-6個月。提交申請的通知不是。

3.措施不同:《立案通知書》表明公安機關對某壹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相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接受通知須經正式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