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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
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如下

關於違法建築的含義和適用範圍

為了及時、有效、準確地處置違法建築,有必要明確違法建築的含義和範圍。征求意見稿:壹是明確違法建築的含義和分類。二是明確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違法建築的具體認定標準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明確已建成的建築是否違法,根據建設時的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確定。

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

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統壹領導,建立相關責任制度,保障資金。二是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綜合協調、監督指導職責。第三條是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和機構(以下簡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處置城鎮違法建築的職責。四是鄉(鎮)人民政府處理農村違法建築的責任。五是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違法建築處理工作。

(三)關於違法建築的分類及處置方法和程序

壹是明確違法建築由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二是明確城鄉違法建築應當拆除、暫緩拆除、無法拆除和處罰後可以補辦手續的具體情形,體現“以人為本、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合理解決違法建築遺留問題。三是明確了違法建築處置的相關程序和救濟渠道。

(四)關於違法建築日常監管措施。

壹是相關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違法建設行為舉報。二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督察員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並加強監管。三是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糾正違法建設。第四,村土地規劃和建設專員應加強政策宣傳,檢查和監督,提供良好的服務並及時報告情況。第五,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應當及時制止違法建設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六是建立健全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齊抓共管。

(5)處理在建違章建築的措施。

壹是明確相關行政機關有權對在建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和拆除。二是明確供水供電單位不得為在建違法行為提供施工用水用電服務。三是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投入運營的違法建築不予頒發相關證照和提供經營服務。

(6)

壹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處理違法建築及其情況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或者阻撓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三,違反本條例,單位和個人在違法建築內辦理供水、供電、供氣手續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四是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的處置。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城鎮違法建築和農村違法建築;城鎮違法建築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築,以及在批準期限內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築;鄉村違法建築是指在鄉、村(含鎮轄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築。

違反土地管理、林業、水利、交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建築物,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條城鎮違法建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拆除:

(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面積、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的;

(二)擅自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設、施工,或者擅自建設、施工建設項目(含住宅樓);

(三)占用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

(四)在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街道兩側擅自搭建建築物的;

(五)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的;

(六)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日照不能滿足相關強制性標準的;

(七)臨時建設工程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