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投資人、名義股東和公司在持股中面臨的法律風險。1.實際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實際出資人是公司股份的真正出資人,但其持有股份項下並未持有公司股份,因此將面臨以下法律風險: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合同的效力。通常情況下,如果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就股權和收益的歸屬發生爭議,他們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將受到關註。對此,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持有股權”,導致對於協議效力的認定沒有統壹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中對代持股份問題的處理作出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中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出資人股東資格的確認以及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代持協議的效力。第三個司法解釋規定,在《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下(2021.1生效),只要不存在相關約定,就應當認定代管協議合法有效。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效。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作虛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實踐中,如果設立股權代持的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外國投資者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變相行賄等。,這些股票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視為無效。二是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由於實際出資人無法對持有的股份行使實際控制權,存在名義股東利用對股份的控制權損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問題。名義股東濫用其經營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甚至擅自轉讓或質押股權,將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三是名義股東本身存在問題,可能對實際出資人利益造成損害。如果名義股東有無法償還的債務,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應依法查封其持有的股份,並將持有的股份用於償還名義股東債務的風險。例如,當名義股東離婚或死亡時,其名下的股權可能會涉及繼承或離婚的法律糾紛,而實際投資人可能會涉及相關糾紛。四是實際出資人股東資格無法恢復的風險。根據《公司法解釋三》,“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因此,實際出資人要想解除控股關系,恢復股東資格,可能面臨兩大障礙。第壹,其他股東沒有過半數同意;二是其他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二。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名義股東是股權的持有人,是顯名股東,名義上持有公司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名義股東在持股關系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如下:壹是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托管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應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實際投資者違約而不出資,那麽名義股東就面臨不得不出資的風險。實踐中,也存在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充出資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股東不得通過代理協議對抗公司或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人在出資後可以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不得不面臨訴訟風險。第二,稅務風險。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準備取消代持協議時,實際投資者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務風險。壹般來說,稅務機關往往不承認實際投資人的“片面之詞”,並要求實際股東按公允價值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1)明確了企業為個人持有限售股的征稅問題。具體而言,由於股權分置改革,原由個人出資並由企業持有的限售股,以及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根據本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轉讓限制性股票的收入余額在轉讓給實際所有人時將不征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 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對於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其他持股現象仍存在重復征稅的風險。三、公司面臨的風險公司股權的控股關系不僅會使實際投資人和名義股東面臨各種不確定的法律風險,還會使相關公司面臨不確定的法律風險。首先,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在中國證券資本市場,持股是企業的絕對紅線,證監會在上市審核實踐中嚴格禁止,這幾乎成為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的雷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權屬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現代控股的理論依據。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需要向自然人披露,不允許代持。二是面臨公司註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在於外國投資者為實際投資者的情況下。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才能成立。為了避免這種行政審批,壹些外國投資者委托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爭議,根據相關審判實踐,可以認可相關控股協議的效力,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對公司進行清算註銷,再經相關部門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綜上所述,在公司設立和經營過程中,應盡量保持公司股權清晰,並解決和防止股權代持的發生。在不可避免的股票代持情形下,公司、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必須通過相應的協議或其他約定規避股票代持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有些問題需要通過溝通來解決。如果妳不清楚內容,妳想知道更多。我建議妳及時尋求在線律師的幫助。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