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十五類常見犯罪如下:
(壹)交通肇事罪
(2)故意傷害罪
⑶強奸罪
(4)非法拘禁罪
⑸搶劫
⑹盜竊
⑺詐騙罪
⑻搶劫罪
(9)職務侵占罪
⑽敲詐勒索罪
(十壹)妨害公務罪
(十二)聚眾鬥毆罪。
(13)尋釁滋事罪。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犯罪特征
傷害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於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壹種行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就沒有必要在刑法中將其規定為犯罪;壹個行為雖然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壹。
違法
刑事違法性是指違反刑法,即壹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消極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違法性的違法性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法律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有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 * *特征違反法律,因此法律是違法行為的合法原因。法律規定是對各種犯罪行為的制裁力和其他部門法,其規範主要由假設和處理兩部分組成。比如刑法規定“故意殺人”是犯罪;“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是法定刑。犯罪是刑法規範的假設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範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假設條件時,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在刑法理論中,刑法規範的假設部分規定了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時,其行為才能構成犯罪並受到處罰。因此,刑事違法性的違法性不是指違反刑法規範中的假設條件,而是恰恰壹致。顯然,刑事違法性的違法性是指禁止違反刑法規範的前提。例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時,屬於違反刑法禁止殺人罪的規定。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刑法規範所固有的。壹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
有進取心的
法益侵害是指對刑法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裏刑法保護的利益是法益。刑法法益是與社會生活有關的重要利益,我國《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的概念中明確列出了刑法法益,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受到犯罪的侵害,受到刑法的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揭示了犯罪的真實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因此行為是否侵害法益應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受侵害的前提。如果壹個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有法益的侵害。因此,對超出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不予認可,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可見,法益侵害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性社會內容的闡述,但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是刑事違法行為範圍內的法益侵害。
法益侵害有兩種情形:壹是實際侵害,二是危險。實際侵害是指行為造成的法益實際侵害,如故意殺人,已經殺人並造成對他人生活法益的侵害。危險是指行為可能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損害沒有發生,但法律有利於被侵害的危險狀態,因此也被認為是侵犯法益並受到刑事處罰。在我國刑法中,大多數行為因具有侵害法益的現實危害性而被界定為犯罪,例如,法定犯罪是侵害法益結果的結果犯。也有少數行為因存在侵犯法益的危險而被定義為犯罪,這包括抽象危險和具體危險。其中,抽象危險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險,在司法活動中不需要認定,只要法律規定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特定危險是指司法機關認定的危險。如果沒有這種危險,即使有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和中止行為也是未造成法益侵害的實際侵害結果,也因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險而受到處罰。
刑罰的
被懲罰是犯罪的壹個重要特征,它表明國家對違反刑法和侵犯法益的行為進行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如果壹種行為不應該受到懲罰,那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被處罰不是刑事違法、法益侵害的消極法律後果,而是對犯罪的立法規定和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中,被處罰對立法機關將何種行為界定為犯罪具有限制作用。只有當立法機關認為有必要使用刑罰來懲罰壹種行為時,才會在刑法中將其定義為犯罪並給予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司法中,被處罰對於司法機關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導意義。根據《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但書,情節明顯輕微的某種行為不視為犯罪。這些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沒有必要懲罰它們。因此,是否應該受到懲罰也是犯罪的壹個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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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