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廉政準則》的背景和簡要過程
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把握的重大政治任務。堅持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壹。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潔,直接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利益,關系到幹部隊伍的建設,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須不斷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確保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廉潔準則》是在1997年3月印發的《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潔準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的。1993年8月至1997年8月,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反腐敗工作的迫切要求,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經黨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對縣(處)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重申並提出“31個嚴禁”,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申並指出“31個嚴禁”。這些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深入開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為了在更高層次上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納入規範化軌道,在總結這些“不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中央制定了《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13年來,對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有必要進壹步修訂完善《廉政準則(試行)》。
壹是充分吸收中央和中央紀委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新要求。《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後,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中央和中央紀委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申並提出了對黨政領導幹部的99條要求和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23條要求。經過逐壹對比分析,這些要求中有65條屬於對黨政領導幹部的新要求。《廉政準則》作為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規定,應當納入這些新要求。同時,將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準則中,也有助於黨員領導幹部學習、掌握和落實。二是吸收借鑒實踐經驗的需要。《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探索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途徑,出臺了壹批規定。這些規定包含了壹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需要通過修訂吸收,成為全黨遵循的廉政要求。為此,在修訂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規範性文件,提煉出壹些可以借鑒的經驗。三是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銜接的需要。13以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較大進展,如《中國* * *產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國* * *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通過修訂,廉政準則可以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四是地方政府和部門普遍反映,《廉政準則(試行)》的執行和監督比較單薄,需要充實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準的中共十七大中央紀委工作報告和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明確提出修訂《廉政準則(試行)》。2007年初,中央紀委啟動了修訂工作。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修訂稿,經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召開後,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會精神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修改稿。經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中央黨的建設領導小組審議並原則同意後,提交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原則同意,最後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2010 1 18中央正式印發《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將《廉政準則(試行)》的原有規定與《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後,中央和中央紀委提出的65條新要求有機融合。同時,借鑒地方和部門好的經驗和做法。壹是保留《廉政準則(試行)》中目前仍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跨越新要求的五個“不準”。二是規範內容相近或相似,有交集,歸納合並。有的還借鑒地方和部門做法,形成19條“禁令”。三是對與《廉政準則(試行)》規定不重疊的,予以吸收,形成28個新的“不”。第四,考慮到有些要求提出時針對性很強,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完善,將其寫入誠信守則的意義不大,誠信守則不再包含此類內容。比如刪除了“擅自使用公款配備、使用通訊工具”的規定。整合後,總結了《廉政準則(試行)》的原有規定、《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後中央和中央紀委提出的65條新要求,以及地方政府和部門的壹些有效做法,形成了《廉政準則》規定的8個方面52條“禁止性規定”。在修訂過程中,我們主要堅持以下基本思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從嚴治黨,結合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踐,在保持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充實完善相關內容,使修訂後的《廉政準則》更加全面系統。在充實完善廉政準則的基礎上,進壹步強化執行和監督,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妥善處理《廉政準則》與《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關系的基礎上,註意吸收可適用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監督制度和措施,使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與黨內監督、行政監督和法律監督工作更好地結合起來。在條款設計和文字表達方面,要註意繼承和創新的關系,正確處理嚴格要求和切實可行的關系,努力使具體條款清晰、簡潔、有用。
二、《廉政準則》的主要內容和創新發展
(壹)關於誠信守則的風格和結構
考慮到《廉政準則(試行)》的體例和結構是經過反復推敲後確定的,實踐證明更加科學合理。同時,自《反腐倡廉準則(試行)》頒布實施13年以來,廣大黨員領導幹部已經熟悉了它的風格和結構。從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的角度出發,不宜進行大的調整。因此,《廉政準則》基本沿用了《廉政準則(試行)》的體例和結構,仍分為廉潔從政行為準則、執行與監督、附則三章。在“廉潔從政行為準則”壹章中,首先提出了禁止性要求,然後逐項列出,從八個方面規範黨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此外,《廉政準則》將試行稿的序言改為總則,並根據黨的十七大以來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應調整,以更好地滿足新時期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要求。
(二)誠信準則的主要內容
誠信守則* * *第三章,第18條,3700多字。其中,《廉潔從業準則(試行)》相關條款保留2條,修訂調整形成12條,為適應新形勢增加4條。總論部分分為三個自然段,約400字。第壹段明確指出黨員領導幹部的重要意義,第二段提出黨員領導幹部的五個“必須”,第三段強調黨員領導幹部提拔的基本原則。“總則”部分雖然篇幅不多,但內涵豐富,內容重要,是學習貫徹《廉政準則》的基礎:壹方面,黨員領導幹部只有充分認識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努力做到五個“必須”,才能自覺遵守各項禁令;另壹方面,只有各級黨組織充分認識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切實按照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開展工作,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才能落到實處。第壹章“廉潔從政行為準則”共八條。第壹條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方面規定了六個“禁止”,界定了黨員領導幹部收受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財物和財產利益的政策界限。第二條規定了未經批準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六個“禁止”,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證券、投資證券、兼職或為獲取報酬兼職、離職或退休後工作的政策界限。第三條規定了違反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規定、以權謀私、將公共財產變為個人利益的八個“嚴禁”,界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公款報銷、借用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公款、公款或其他財政資金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四條規定了禁止違規選拔任用幹部的八個“嚴禁”,界定了黨員領導幹部的政策邊界。第五條規定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八個“嚴禁”,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提拔使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經商辦企業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六條在嚴禁排場、鋪張、公款、奢侈方面規定了五個“不”,在公務消費、違規審批建樓堂館所、違規使用汽車等方面界定了黨員領導幹部的政策界限。第七條規定了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五個“嚴禁”,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承攬建設工程、出讓土地使用權、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界限。第八條規定了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的六個“不”,界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的政策界限。第二章“執行和監督”,共六條,明確各級黨委(黨組)和主要負責同誌是執行廉潔守則的責任主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執行廉潔守則,並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它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教育制度、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準則的監督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強調執行廉潔準則,堅持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相結合,充分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本章內容與推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原則相結合,構成了各級黨組織開展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制度基礎。第三章“附則”共四條,主要規定了三個問題。首先,它規定了《誠信準則》的適用範圍。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廉政準則(試行)》的適用範圍包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考慮到2009年7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若幹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作出了具體規定,而廉潔守則是普遍適用的黨內法規,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也應遵守壹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所以《廉政準則》規定,這樣既能照顧到《廉政準則》的普遍適用性,又能兼顧到國企領導人員的特殊性。二是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有關部門、單位的黨組織可以根據本準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這主要是因為廉政準則是根據全黨全國大局制定的。賦予地方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具體規定的權力,可以提高相關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規定《廉政準則》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總的看,廉潔守則貫徹了近年來黨中央、中央紀委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要求,反映了反腐倡廉建設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新進展,反映了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實際需要。它是壹部比較全面、系統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法規。
(三)誠信準則的主要創新和發展
1.它體現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除了在總則中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證”,將科學發展觀作為《廉政準則》的重要立法宗旨之壹外 在行為準則的設置和執行監督制度上,始終註重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結合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潔性。
2.突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精神。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反腐敗法中的“利益沖突”概念是指公職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其職務所代表或維護的公共利益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和沖突。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來看,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壹是禁止公職人員在涉及自身利益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事項上采取任何行動。利害關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伴侶或將來對其經濟利益有影響的人。采取任何行動,包括履行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以及利用我的職權和地位進行遊說、提供便利和施加各種形式的影響。二是禁止公職人員或者其利害關系人與公職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其監管的單位進行交易。三是要求公職人員在履職或執行公務前,說明所涉事項是否與個人利益相關,並主動申請回避。這些事項包括個人在公司或社會的兼職情況、加入的政黨和社團、個人資產和持有的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就業情況等。四是要求公職人員及時處理其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擁有的可能構成利益沖突的資產。壹般處理形式有出售、委托等。五是要求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六是限制離職後的就業行為。《誠信守則》還強調並體現了防止利益沖突的要求。如在總則部分,增加了“必須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的廉潔性”的原則要求;第二條增加了“禁止違規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使防止個別領導幹部經濟活動與社會公眾利益發生沖突的規定更加全面;在第五條中增加了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使得關於防止領導幹部特定關系人的行為與社會公眾利益發生沖突的規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條規定,領導幹部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利於防止公權力與微觀市場經濟活動的不正常關系。
3.強調黨員領導幹部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廉政準則(試行)》沒有解決黨員領導幹部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2003年,中央紀委二次全會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屬謀取私利。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僅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還會滋生大量腐敗現象。《誠信準則》中增加了壹項特別規定,即在第七條中,禁止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五種典型行為,即不得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礦產資源開發等。不得幹預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資產核實、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活動;不準幹預和插手各類行政許可審批和資金借貸;不幹預或介入經濟糾紛;不準幹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賃。這壹規定有利於防止平等主體之間公共權力與正常市場經濟活動的不正常聯系,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胡錦濤總書記在2007年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指出:“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反腐敗工作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決定》進壹步強調“發揚黨的優良作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作風是人的思想觀念、素質修養、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現。對於黨員領導幹部來說,良好的作風是積極進取的重要支撐和保證,而不良的作風往往是奢靡享樂和腐敗的誘因和前兆。針對黨員領導幹部工作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廉政準則》第六條、第八條對嚴禁排場、鋪張浪費、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系等提出了明確要求。把近年來中央關於加強作風建設的有關要求寫入廉政準則,有利於進壹步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5.豐富和完善了執行監督體系。《廉政準則》體現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要求。在處理好《廉政準則》與《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關系的基礎上,要註意吸收適用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監督制度和措施。要求認真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通過落實民主生活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監督制度,加強對《廉政準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還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把組織實施和執行廉政準則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認真學習和深入貫徹《廉政準則》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重在狠抓落實和實踐。只有各級黨組織在黨員實踐中狠抓落實,廣大幹部才能把廉政準則的要求和規定落到實處,真正成為黨員廣大幹部執政為民、清正廉潔的行為準則,成為反腐倡廉建設、贏得黨心民心的實際效果。
各級黨委(黨組)要充分認識實施《廉政準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統壹到中央的要求上來,把實施《廉政準則》作為黨的建設特別是反腐敗工作的壹項重要而長期的任務,切實抓好。
各級紀檢機關要積極協助同級黨委(黨組)落實《廉政準則》。壹方面,要履行組織協調職責,與相關部門互通信息、交換意見,督促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優勢互補,使《廉政準則》的實施形成整體合力;另壹方面,要履行監督檢查《廉政準則》執行情況的職責。督促各有關部門按照黨委(黨組)的部署,把《廉政準則》的貫徹落實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突出部門優勢和特色,切實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緊緊圍繞中央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廉政準則的總體要求、具體行為規範、執行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黨紀處分條例》,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落實廉政準則營造良好氛圍。壹是抓好黨員領導幹部的學習,增強黨員領導幹部的自律意識。二要抓好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學習。將《廉政準則》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幹部培訓機構的教學培訓。三是抓好紀檢幹部的學習。組織紀檢幹部認真學習領會,統壹思想認識,按照《廉政準則》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四,在全黨全社會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拓寬渠道,不僅要利用好報紙、書籍等印刷媒體,還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互聯網等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各界了解誠信守則,為全黨全社會行動起來、形成監督合力創造良好條件。
要切實完善配套制度,增強貫徹落實《廉政準則》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壹是抓緊制定《廉政準則》實施辦法。二是為解決針對性和有效性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有關部門、單位黨委(黨組)可根據《廉政準則》授權和各自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同時,省級以下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也可以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部署,以廉政準則為依據,結合自身情況,建立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規章制度。要按照誠信準則及時清理現有制度規定,繼續堅持仍然適用的,認真修改完善不完全適用的,及時廢止基本不適用的。
黨員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切實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認真學習、嚴格執行、自覺維護廉潔守則。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同誌,要帶頭自覺遵守《廉政準則》,切實做到黨員幹部應做的事。領導幹部首先要做到;要求下屬做的事,上級必須先做;要求別人做的,自己必須先做。要壹級帶壹級,壹級抓壹級,以身作則,抓出實效,形成自覺遵守和維護誠信守則的良好氛圍。
在執行《廉政準則》的過程中,必須把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作為關鍵環節。開展集中巡視,強化日常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談話告誡、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幹部考察考核等黨內監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和掌握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政準則》的情況,及時發現違反《廉政準則》規定的行為。對帶有普遍性、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治理。要拓寬監督渠道。註重發揮人大、政協、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對違反廉政準則規定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加大這方面的辦案力度,對違反廉政準則規定的案件,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守則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要選擇壹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懾。要形成監督檢查《廉政準則》執行情況的長效機制。要完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的目標任務、基本內容、方式方法和措施,將廉政準則執行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範圍,形成規範化、制度化的監督檢查機制。同時,對於那些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力、置之不理、敷衍應付,導致工作不到位、出現問題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