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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文明整潔美觀,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進首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轄的城市化地區、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第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及其他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妨礙市容市貌的行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商務、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所需資金。第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廣播電影電視、教育、衛生等部門,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宣傳內容。第七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條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責任和要求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並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壹定範圍內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和場所及其區域。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壹)保持市容整潔,不得擅自擺攤設點、搭建、張貼、塗寫、刻畫、懸掛和堆放;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汙水、汙漬,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第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並定期組織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有權制止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並可以請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第十壹條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主幹道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更新、清洗或者粉刷費用壹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有礙市容的行為:

(壹)在道路兩側及其門前的建築物、構築物上、窗外、陽臺和屋頂上,堆放和懸掛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物品;

(二)爐口、煙囪、排汙口向街道和居民區排汙;

(三)在公路、鐵路沿線兩側建房、搭棚(圍欄)、開墾土地、設置牌匾、收購點;

(四)在建築退讓區、城市綠地、文化體育用地、旅遊景點擺攤設點和堆放雜物。

違反本條規定,有上述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畫廊、報刊欄、交通標誌、候車亭、垃圾箱等設施,應當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並不得妨礙市容市貌。設置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和更新,保持完好。

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責令限期拆除。第十四條不得在道路人行道、路緣石、電桿、燈柱、樹木、居民樓、商住樓、公共場所、窗戶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或懸掛廣告、宣傳品和廣告牌。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規設置廣告牌。不要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宣傳品和名片。

違反本條規定,對實施者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噴塗、刻畫、張貼、散發商業廣告的通訊工具數量經證據核實後,通知違反者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逾期拒不接受處理的,應當書面通知電信企業暫停使用該號碼;違法行為人履行決定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企業恢復號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