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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1,適用於債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不適用,但其侵權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受訴訟時效限制;

3.如果國家財產沒有被授權由公民和法人經營和管理,則在受到侵害時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4.民事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排除或者變更其適用。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其勝訴權和訴權將依法消滅的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壹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法典中的壹項基本制度,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在現實糾紛中,訴訟時效抗辯也是大量案件中經常出現的抗辯事由;同時,在具體案件形式不同的背景下,訴訟時效適用範圍和時效期間起算點的確定呈現出規則具體適用的復雜性。在許多案件中,能否正確解決上述問題往往成為影響案件結果的關鍵因素。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法定期間屆滿後,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義務抗辯權的法律制度。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法律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作為壹項重要的民事制度,許多國家在民法典中均有規定。在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相應的概念是“消滅時效”。

《民法典》用12條規定了我國訴訟時效制度,主要包括:壹般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和最長權利保護期限;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和特殊民事主體索賠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訴訟時效屆滿和訴訟時效援引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的中止及其效力;訴訟時效中斷及其效力;訴訟時效不適用的案件;訴訟時效的合法性和時效利益不得提前放棄;仲裁時效;預定期間的適用規則等。

(壹)訴訟時效適用範圍學說。

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範圍在民法理論中也被稱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民法典》第188條僅將訴訟時效的客體描述為“民事權利”,並未將民事權利進壹步劃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等具體權利類型。在德國法中,消滅時效的客體僅限於請求權。關於訴訟時效的範圍,理論界和實務界壹直存在較大爭議。

1.債權請求權原則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根據目前的理論觀點,訴訟時效應主要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是指特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包括合同債務、侵權債務、不當得利債務和無因管理債務。

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原因主要有二:第壹,請求權的實現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義務,但債務人承擔的義務負擔應當在壹定期間內存在,法律不應無限期保護債權人的請求權,否則將不利於交易秩序的穩定,這與支配不同。因此,請求權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二,訴訟時效的基本效力是賦予債務人抗辯權。抗辯權與請求權相對應,是壹種為請求權進行抗辯的權利。因此,限制抗辯權只能適用於請求權。(參見:王黎明、楊立新、王毅、程曉:《民法》,第6版,法律出版社292年版。)

2.訴訟時效規則通常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財產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恢復原狀或者停止侵害或者返還財產,是基於物權的獨立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壹直存在爭議。

目前,理論上認為物權請求權壹般不適用訴訟時效,主要原因如下:壹是物權本身不適用訴訟時效,作為物權組成部分的物權請求權不能因訴訟時效的屆滿而消滅;第二,物權請求權的基本功能是確保權利人對物的完全控制,這是保護物權的獨特方法。所有權雖然沒有消滅,但如果由此而生的請求權消滅了,就等於沒有所有權的所有權,即成為掛名所有權。(參見:史尚寬編《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30-631頁。)

(二)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適用範圍的規定。

1.《民法典》第196條關於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四種情形。

《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四種情形:壹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是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三是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的;四是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196條解讀

《民法典》第196條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三種具體情形中,基於物權的請求權有兩種,即排除物權障礙的請求權和返還財產的請求權。

在第壹種情況下,即排除物權障礙的請求權是基於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的功能。根據物權法的基本理論,無論需要多長時間,法律都不能允許侵犯財產權獲得合法性。如果允許上述情形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將會發生財產權利人必須容忍他人對其行使財產權的侵害,這對權利人是不公平的,也違背了物權法的基本理論。

在第二種情況下,訴訟時效不適用於返還不動產和已登記動產的請求。由於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其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式,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宣告了物權的歸屬。通常情況下,如果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占有人不壹致,交易相對人在交易中應當負有合理的註意和謹慎義務,因此其在民法上不應當對無權占有人產生合理的信賴。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下,如果允許已登記的財產所有人對返還財產的請求適用訴訟時效,將動搖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信力。需要註意的是,目前,農村地區的壹些房屋還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根據該條規定,要求返還此類房屋的權利也應排除訴訟時效的適用。

動產的交付和占有是所有權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式。如果未經授權的占有人繼續占有動產超過壹定期限,交易對方很容易對其產生合理的信任。因此,基於保護信賴利益是民法中的壹項重要原則,訴訟時效期間應適用於普通動產的財產所有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對於采取登記對抗制的準不動產,如飛機、船舶、機動車等價值較大的動產,因其登記行為的效力與不動產相同,也會產生公信,應與處理不動產的規則相壹致,不適用訴訟時效。

第三種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主要是保護相對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

3.《民法典》第199條規定,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199條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99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和撤銷權消滅。

(2)民法典第199條解讀。

該條是關於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適用於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的規定,其要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首先,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債務人不能根據《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主張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而只能基於法定期間或者約定的形成權利的期間完成而主張權利消滅。

其次,訴訟時效期間作為權利的期限,不同於法定訴訟時效。除法律規定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形成權的期限。例如,《民法典》第564條規定了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

第三,期限屆滿後的法律效力不同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屆滿僅使義務人取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相關請求權並未消滅。義務人可以放棄訴訟時效抗辯,自願履行義務;形成權期限屆滿後,其法律效力是使形成權絕對、自然、確定地消失,即權利本身直接消滅。

第四,法院能否主動援引是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可以采取職權主義模式,即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其職權主動審查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及屆滿的效力,無需對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從而確定該權利的絕對、自然和確定性消滅。(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實施民法典工作領導小組主編:《民法典總則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05頁。)

(3)訴訟時效司法解釋中對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的請求權。

1.訴訟效果制度司法解釋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四類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四類請求權:壹是給付定金本息的權利;二是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券的本息請求權;第三,基於出資關系繳納出資的權利;四是依法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其他訴訟請求。

2.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解讀

根據司法解釋的這壹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起訴訟時效抗辯。因此,有理論觀點認為,該條實際上明確了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債權請求權。(參見:、楊立新、王毅、程曉:《民法》,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91頁。)

對於第壹種情況,訴訟時效不適用於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訴訟請求。主要原因是存款人可能無法在短時間內對其存款行使債權。基於他們對銀行的信任,即使他們在三年內沒有退出,銀行也不能因為所謂的時效期而拒絕歸還本金和利息。同時,在銀行與儲戶的關系中,儲戶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基於對存款人利益的特殊保護,因儲蓄關系產生的債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國外立法例中也有類似規定。

對於第二種情形,由於該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將不特定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企業發行債券本息請求權必須是企業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債券。企業定向發行債券的,債券持有人主張發行企業發行債券本息的權利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對於第三種情形,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出資請求權,這主要是基於公司法中的資本充足原則。如果允許出資義務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不僅會嚴重危及公司資本充實,而且會對其他按時足額出資的股東造成不公平,也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

需要註意的是,自2008年8月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公布以來,根據當時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觀點,司法實踐中存在訴訟時效是否適用於物權請求權的問題,由於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論較大,該司法解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由於2017年3月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96條(現為《民法典》第196條)已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本次司法解釋修訂不涉及該問題。

3.訴訟時效不適用於撤銷權。

根據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撤銷權人請求撤銷合同的,適用《民法典》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以合同撤銷權為由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六條下列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和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贍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