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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1根據《校車管理暫行規定》,為加強我鎮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杜絕校車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我鎮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生命安全,結合我鎮校車管理實際,雙溝鎮中心學校與學校、幼兒園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

壹、責任目標

1.建立健全校車和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車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接送車輛,按交巡警和交管部門規定辦理相關校車手續,噴塗統壹標準的“校車”;

2.受過刑事處罰的駕駛人、持有相應駕駛證未滿三年的駕駛人、三年內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或者三年內在任意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不得駕駛校車;

3、杜絕使用無營運資質的社會車輛和其他明令禁止接送學生、兒童入園的車輛;

4、教育部門乘客做到不超載、不超速、不違法;

5.落實責任,為預防和避免各類交通事故不懈努力。

第二,任務

1、配備接送車輛的學校、幼兒園要充分認識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增強安全意識,定期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教育活動,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嚴防接送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發生。

2.認真落實車輛運輸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接送車輛管理組織機構,實行壹把手負責制。每學期開學第壹周,校長與班主任、隨車押運老師、班車車主、駕駛員、學生及家長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3、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派出所、交巡警中隊、交管等部門做好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並定期開展接送車輛的排查整治。

4、中心小學建立交通安全巡查員制度。每天放學後在學生班車停放點進行現場監管,及時發現學生班車超員停車、校車司機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如發現學生乘坐違規接送車輛,應及時勸阻並向學校報告。學校要及時與家長溝通,提醒家長不要讓學生乘坐違規接送車輛。必要時可采取攝像、照相等措施固定證據,移交公安交巡警或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5.深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宣傳“進校園”活動,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通過交通安全知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提高學生交通安全自我保護意識。

6.所有配備接送車輛的學校和幼兒園必須及時到鎮中心學校備案,並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校車安全檢查、維護,明確駕駛員和跟車管理人員職責,保障學生和幼兒在園安全。要制定應急預案,有效應對突發事故。校車應主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縣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2)校車的安全技術條件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國家標準,並必須為校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座位險。除按要求進行年度審查外,每學期開學前還應進行壹次安全技術檢查。只有通過年檢和技術檢驗後才能投入使用。。

(3)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有豐富的駕駛經驗,認真負責,細心,愛護學生和兒童。禁止兼職司機駕駛班車。

(4)所有需要乘坐班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園兒童應由家長提交書面申請,由所在學校和幼兒園認可,並與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責任。

(五)校車使用前,應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備案,並使用統壹的校車標識和標誌方可上路行駛。幼兒園自有、租用的運送幼兒的車輛必須是合格的客運車輛,嚴禁使用拼裝車、報廢車、貨運車、大小三輪車和個人機動車運送幼兒。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車輛不準接送幼兒。

(6)應選擇安全的地方設置班車停靠點,不得隨意停車上下客。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人員,負責學生和兒童的上下車安全以及與家長和班主任的交接工作。校車到達校園後,要統壹組織學生和幼兒進入班級,防止幼兒在校車上逗留造成安全事故。

(7)如果班車在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隨車人員應采取緊急救援措施,積極配合交警部門處理事故,並及時向中心學校和區教育體育局報告事故情況。

(8)組織師生外出參加集體活動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租車必須到有資質的客運單位租用安全合格的車輛,並全程監督整個活動過程,確保安全。

第三,獎懲

1.年底將對中心小學、幼兒園遵守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履行責任目標任務,成績顯著的學校進行表彰獎勵。

2、對未完成責任目標任務的,年度目標考核實行壹票否決,並予以通報批評。

3.對疏於管理、違反交通法規、玩忽職守或管理不當、處理不當、信息報送不及時等的、導致接送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屬於民辦學校、幼兒園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登記證書,取消其辦學(園)資格。

4.本責任書(壹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為做好轄區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壹步加強校車規範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幼兒園師生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及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鄉實際,特簽訂本責任書。

校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校車的安全技術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國家標準。校車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保險。除按要求進行年度檢查外,每學期開學前必須進行壹次安全技術檢查。只有通過年檢和安全技術檢驗後,才能投入使用。

2.校車使用前應當報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備案,並應用統壹的校車標識和標誌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車輛不準接送幼兒。

3、嚴禁使用貨車、摩托車、三輪車、報廢車等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校車駕駛室的輔助座椅不允許乘坐中小學生和兒童。

二、校車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校車駕駛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有3年以上駕齡,身體健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無不良行為記錄。

2.嚴禁近三年內任何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12分或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駕駛人駕駛車輛接送學生。

3、駕駛員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原則性,無超速、無超載、無疲勞駕駛、無飲酒和熬夜等不良嗜好。

4、駕駛員必須接受當地政府、交警、運管、教育和學校的監督檢查。

三、收車人(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學校購買、租賃接送學生機動車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2.幼兒園法定代表人是校車安全第壹責任人。他必須親自抓班車的安全,成立管理機構,並落實負責人。

3.有班車的幼兒園每年必須與教育主管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並與本園班車司機簽訂安全責任書。

4.有班車的幼兒園必須建立班車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檔案,並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安全培訓、車輛技術性能檢查和維護等情況。安全檔案應當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5.校車所有人和駕駛人應當對接送學生的安全負責,並定期檢測校車的安全狀況和技術性能。

6、道路基礎條件差、有事故隱患的路段以及在惡劣天氣(雨、霧、雷電等)下。)會停止接送學生。

4.幼兒園要調查了解每名學生乘坐公交車上下學的情況,分類登記,加強與家長溝通,充分利用各種有效載體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客運車輛,並與家長簽訂相關責任證明。各幼兒園要堅決杜絕車輛超載超速接送學生現象和非客運車輛搭載學生現象的存在,確保學生安全。

五、幼兒園園長是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監管。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和保護職責,造成事故的,應負全責,鎮政府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為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避免人為交通事故發生,根據教育局和中央學校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學生乘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特與學生及家長簽訂本責任書:

壹、桃林初中至東西響水、三裏莊、解家莊子等路線均有校車接送學生。

二是嚴禁家長安排學生乘坐標準校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並隨時舉報接送學生的面包車、三輪車、學步車等非營運機動車,切實保證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或無安全保障的車輛。

三、家長必須與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約定並隨時監督安全駕駛和安全上下車站點等事項,如發生交通事故,以便追究其責任。

4.家長壹定要對孩子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讓孩子熟悉交通規則,嚴格遵守交通秩序,自覺安全上下車,壹人壹座,系好安全帶,有序在車站等車。

5.乘坐校車的學生家長必須向孩子明確表示,當車輛駕駛員有以下情況時,應拒絕乘坐校車,並告知家長、學校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解決。

1、“三無”車輛(無合格駕駛證、無營運證和無行駛證)。

2.司機沒有在約定地點停車,給學生上下車和過馬路造成了安全隱患。

3.駕駛員不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超載。

4.司機有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問題,如工作作風或身心健康。

5、司機酒後駕車。

6、駕駛人出現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7.駕駛人有其他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行為或者交通安全隱患的。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樹立教育促進人民幸福的理念,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朱正辦發〔XX〕53號),結合學校實際,特與車主簽訂本責任書。

壹、校車的定義

本責任書所稱校車是指由集體或個人等社會資金購買的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專門用於義務教育階段接送學生的車輛。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教育局審核備案。車輛所有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對校車的安全運營和管理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車主的責任

(壹)校車安全技術標準、手續齊全。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2.必須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校車安全責任保險。

3、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壹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4、校車應配備逃生錘、幹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備。安全設備應放置在方便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和有效應用。

5、按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技術狀況良好。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駛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校車安全。

1,駕駛人必須是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思想素質好,安全意識強。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專業技能。

2、校車駕駛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年度檢驗。

3.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道路交通規則和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4.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檢查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5.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上有學生時為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熄滅前離開駕駛座。

6.載有學生的校車在壹般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裏;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結冰和泥濘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裏。

7、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8.禁止校車司機飲酒後駕駛校車。

9、嚴格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嚴禁隨意改變行駛路線。

10、校車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在搭載學生的過程中,除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外,禁止乘坐。

11.上下校車的學生應在公交站停靠,沒有停靠站的路段可在公交站停靠。校車在道路上停車時,學生應在道路右側停車,打開危險警告閃光燈並打開停車標誌。

(三)落實隨車看護人員,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車輛所有人應安排看護人員照看車上的學生。服務員的職責:

1.學生上下車時,應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2.如果發現駕駛員沒有校車駕駛資格,飲酒或醉酒後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且校車超員,將停止校車行駛。

3.清點車上學生人數,幫助和引導學生安全坐下,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司機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5.核實下車學生人數,確認所有學生都下車後我才能下車。

6.積極參加學校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

(四)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交通事故。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和隨車人員應當立即報警並設置警示標誌。如果學生留在校車內有危險,隨車人員應將學生疏散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聯系學校、車輛所有人和學生監護人處理後續事宜。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本責任書壹式四份,校車服務學校和車輛所有人各壹份,中心學校和市教育局各壹份。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對車主和駕駛人進行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車主承擔全部責任。

《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第五章甲方:

乙方:

為確保幼兒人身安全,預防交通事故,明確雙方責任,幼兒園與乘坐公交車的幼兒家長簽訂如下交通安全責任書。

首先,幼兒園、駕駛員和家庭有責任對兒童進行交通安全和文明騎行教育,引導他們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二、幼兒乘坐校車時,在指定站點下車,由家長(或監護人須年滿18周歲)接幼兒。

3.等車時,要求您和孩子在指定地點等候,自覺維護等車秩序,排隊等候不擁擠,不追趕校車,校車來時不追趕。

第四,家長在接送孩子後,不要急於在車前或車後過馬路。他們應該走在距離汽車前後20米以上的地方,然後選擇合適的機會安全穿過馬路。

5.父母應該盡力按時接送孩子。為了確保他們的安全,孩子們不允許獨自回家。如果您不能按時接送,並且您的孩子因病沒有乘坐班車,您應該提前給接送老師打電話。

6.早上在站點上校車後去幼兒園;下午登上校車後在指定站點下車,園方負責安全教育和檢查;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負責早上上車前和下午放學回家後的安全。

七、本責任書每學年簽訂壹次,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為進壹步貫徹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小學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和市教育局《關於切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的緊急通知》精神, 加強學校、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安全事件的發生,切實維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明確學校應該做什麽。 為規範校車管理,特制定以下安全目標責任。

壹是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是校車管理的第壹責任主體。應建立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監管方案和詳細的管理檔案。

二是實行嚴格的校車準入制度。所有涉及接送學生和兒童的校車及其狀況和駕駛員要求必須符合裕安區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三、對各中小學校、幼兒園參與接送學生和幼兒的車輛和駕駛人進行詳細登記,認真檢查校車標牌張貼情況,定期組織駕駛人參加安全培訓學習。

四、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通過專題講座、張貼宣傳海報、致家長的壹封信等方式,提醒廣大中小學校和兒童遵守交通規則,文明乘車;提醒家長不要讓孩子乘坐無牌、不合規車輛。

五、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要督促學校、幼兒園與校車所有人、駕駛人、家長或監護人簽訂安全乘車三方協議。

六、積極配合交通、運輸、安監、公安、教育部門對接送學生車輛的檢查和管理。

七、要求並督促學校、幼兒園建立健全教師用車跟隨制度。

八、寄宿制學校要加強周末和節假日進入校園的接送。

原始車輛的管理,建立完整的登記系統,及時提醒駕駛員遵守校車管理規定,不符合校車條件的車輛不允許進入學校,所有超載車輛不允許放行。

九、對學校、幼兒園違規接送學生的車輛及時制止,並及時疏導交通。交通等管理部門報告。

X.校車安全管理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心校將定期對各校工作進行督導,如果管理不規範、不到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本目標責任書壹式兩份,中心學校壹份,學校(幼兒園)壹份。

為進壹步貫徹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小學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區委、區政府、區教育局相關文件精神,加強校車管理,明確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學生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目標責任:

1、校車駕駛人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嚴禁酒後駕駛,嚴禁越線行駛,嚴禁超載、超速行駛,杜絕事故和違章,確保行車安全。

2、不準使用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

3.駕駛人必須駕齡3年以上,在3年內任何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65,438+02分或發生過交通事故,責任駕駛人不得駕駛校車接送學生。

4.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確保車輛狀況良好,維護好車輛,並做好維護記錄。出車前,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尤其是剎車、車燈等車輛的安全性能。嚴禁在不安全的條件下駕駛。

5、接送學生的車輛應按核定人數乘坐,嚴禁超載,防止發生事故。

6.負責接送學生的車輛駕駛員要按時接送,隨車人員要負責,並認真記錄乘車學生名單,以免錯過學生。

7.負責根據接送學生的車輛安全、及時地將學生送到目的地。

8.交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因疏於和未落實責任造成的事故進行調查。

9.本責任書的有效期限:20XX年2月15 —20XX年7月5日。本目標責任書壹式兩份,學校和校車所有人各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