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體系的形成
1.什麽是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其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是資本主義國家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律制度。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和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礎上,逐漸發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不同,壹般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陸法系的形成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
(1)在羅馬的鼎盛時期,羅馬統治者通過武力擴張領土,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因羅馬法的發展和完備而自願采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壹部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采取了個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國家編纂的法典受到了羅馬法的影響。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學說不再適用,羅馬法和日耳曼法合並。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與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家的權威性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為歐洲的普通法,具有相同的特征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許多西歐國家建立和鞏固了資本主義制度,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隨著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和國家間的交往而進壹步發展。首先,在法國,在資產階級革命的推動下,在古典自然法和理性主義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創造了制定完整的成文法體系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國家建立自己法律體系的典範,標誌著現代意義上的大陸法系模式的確立。隨後,德國在繼承羅馬法和研究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壹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發展到壟斷經濟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民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又由於它易於以嚴格的成文法形式傳播,所以在19世紀和20世紀以後,民法體系橫跨歐洲,傳播到世界各地。
(二)大陸法系的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中,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既繼承了羅馬法的成文法傳統,又吸收了羅馬法的制度、概念和術語。比如法國民法典是基於法律的階梯,德國民法典是基於理論的集合。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壹般沒有判例法,重要的部門法都是法典化的,以單行法規作為補充,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典化的原因之壹。1791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明確宣布,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只能由成文法來確定。以法國大革命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資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通過發動大規模的法典化運動,表現在法律上。立法與司法的嚴格區分要求法典必須完整、清晰、符合邏輯。法典壹旦頒布,法官必須忠實執行,舊的關於類似問題的法律將失去效力。成文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
3.在法官的作用方面,民法要求法官依法辦案,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立法與司法分工明確,強調成文法的權威,成文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所有的法律都分為公法和私法,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和明確的概念。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制法律或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壹般采取法院系統雙軌制,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壹般采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由政府考核後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壹般采用糾問式訴訟。
5.法律推理的形式和方法是采用演繹法。因為司法權受到極大的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用既定的法律來裁判案件。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是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文,並將其與事實聯系起來,推斷出必然的結果。
法國近代法律體系建立於拿破侖時代,不僅為後來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對近代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國是近代頒布憲法最多的國家,《人權宣言》確立了壹系列資產階級法律原則。法國是西方國家中最早也是最發達的國家。法國民法典65438至0804的實施
介紹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它的出現標誌著民法體系的形成,是繼羅馬法之後民法發展的裏程碑。1810法國刑法典是近代第壹部刑法典,體現了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法國的程序法奠定了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的基礎。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壹)法國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法國封建時期的法律制度,泛指9世紀上半葉至18世紀下半葉,法蘭西王國持續近1000年的所有法律。其開始時間的標誌是公元843年法蘭克·查理曼王國的分裂。
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在法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中,它經歷了三個階段,即
9世紀至13世紀是習慣法占主導地位的時期,13世紀至16世紀是習慣法成為文化的時期,16世紀至18世紀是王室立法成為主要法律淵源的時期,為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2.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建立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封建制度基本被摧毀。由於法國大革命是徹底的,有壹套成熟的思想理論作指導,大革命後建立的法律制度比較系統完整,典型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影響很大。65438年至0799年,拿破侖發動政變上臺。拿破侖統治時期,為了肯定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成果,維護私有財產制度,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消除法律不統壹的現象,拿破侖親自領導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編纂了壹系列法典。分別是:1804法國民法典、1806民事訴訟法、1807商法典、1808刑事訴訟法、1810刑法典。這五部法典與法國憲法壹起構成了法國的“六法”體系。法國六法的出現標誌著法國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形成,將近代法國的立法活動推向了高峰。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不僅為法國提供了第壹部民法和商法,也為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提供了民商法分離的立法模式。
英美法律體系:
壹、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體系,尤其是其普通法。普通法是壹個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成文法相對應的概念。因為普通法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影響最大,所以普通法體系也叫普通法系。美國法源於英國傳統,但自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對世界法律產生了重大影響。普通法系的分布主要包括英國(除蘇格蘭)、美國(除路易斯安那)、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和中國香港。英國法律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張實現的。
二、英美法律體系的演變
(壹)英國法律的歷史演變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魯撒克遜法:英國從5世紀到1066年被盎格魯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施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影響不大。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格蘭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和中央集權制。其中,指揮會議是集中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的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它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到亨利三世時,評議會已經建立了三個皇家高等法院,即金融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與王室利益直接相關的重大案件。因為諾曼人之前沒有自己的法律,他們的法律是通過這些法庭的判決形成的,也就是判例法。這些判決對當地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皇室法院管轄權和影響力的擴大。它的先例對整個國家的法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皇室法院的判例法是適用於英格蘭的普通法。主要針對各地的普通法。在王室法庭出現後的時間裏,出現了王室法庭與地方法庭、教會法庭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縣法院和白湖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和通奸。三者沖突不可避免。皇家法院通過發布開始訴訟的命令擴大了它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就是原告可以要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國國王的大臣發出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治安官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者在皇家法庭受審。
2.股權的興起。
衡平法興起的根本原因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度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許多人向樞密院和國會尋求公正,這些糾紛由樞密院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處理。1474年,樞密院大臣以自己的榮譽做出了第壹次判決。隨著病例的增多。該機構最終獨立,成為與皇家法院並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與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展而來的法律成為衡平法。因此,股權的興起主要是適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要求。同時,這也是加強英國國王統治的措施,英國國王想用衡平法院來限制普通法院。
3、成文法的必要補充。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英國,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成文法也有壹定程度的發展,最典型的是英格蘭愛德華壹世時期的《大憲章》和三部威斯敏斯特法令。以及亨利八世的不動產收益權法案。
4、資產階級革命和普通法傳統的正式形成。
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為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英國法律進行了改革,主要表現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沖突、妥協和統壹。大革命前夕,普通法與衡平法的鬥爭是國會與君主鬥爭的表現。隨著革命的勝利,普通法和衡平法相互妥協,和諧發展。到1873和1875,隨著兩部司法法的頒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並,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並存的局面繼續存在。(2)對教會法院管轄權的限制。1857年,廢除了教會法院對世俗案件的管轄權,建立了離婚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3)出現了大量的成文法。包括公法法律,如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人身保護法、統壹程序法、普通法程序法、公司法、合夥法、票據法、貨物買賣法、侵犯個人地位法、盜竊罪法等等。成文法的增加標誌著議會地位的上升。這種趨勢壹直延續到現在。需要註意的是,這些規律都是單向規律。
(二)美國法律的歷史演變
1,殖民法
從1607到1776。殖民初期,即17世紀,英國法對北美殖民地影響不大,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粗糙的地方法律。但在18世紀,英國加強了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以強制手段執行英國法律。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人熟悉英國法,這對英國法在北美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國法律傳統的形成。
1776年,美國獨立後,開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紀,美國普通法傳統終於確立。最根本的原因是美國人是英國移民,語言和傳統相同。而且,英國法在殖民時期對美國法有壹定影響。再加上法學理論的傳播。美國最終接受了普通法的傳統。但是,美國法也表現出壹些不同於英國法的特點。如果采用成文憲法,成文法將占據更大的比重。路易斯安那州保留了民法的傳統。它簡化了訴訟程序,消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間的區別。美國獨立戰爭後,其法律成為普通法體系的壹個獨立分支。
三、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
(a)在法律的思維和運作方式上,普通法系使用區分技術。這種方法的模式可以概括為:1。運用歸納法對以往案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法對案件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判斷;3.將兩個案件中的法律事實分為實體事實和非實體事實;4.通過比較分析兩個案件的實體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先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件中的實體要素相同或相似,則先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適用於未決案件。處理先例有三種方式:1,遵循先例;壹般來說,下級法院應遵循上級法院的先例,上訴法院也應遵循其先前的先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都有權推翻之前的判決。3.避免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意適用先例但又不願意公開推翻的情況,可以以壹、二審案件存在實質性區別為由,回避這壹先例。
(2)在法律形式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傳統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至今,其成文法也壹直在增加,但成文法仍然受到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壹般指高等法院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樣的原則或規則對未來的判斷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因為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制的,所以也叫法官造法。
除了判例法,英美法系國家還有壹定數量的成文法和壹些法典。如《美國統壹商法典》和《美國憲法》。但與大陸法系相比,其制定法和法典仍然較少,對法律體系的影響也遠不及判例法。
在判例法與成文法的關系上,是壹種互動、相互制約的關系。成文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在成文法的適用過程中,判例法可以通過法官的解釋對其進行修正。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立法者的意圖,就會被立法者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改變。
(3)在法律分類上,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的、符合邏輯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實用。原因如下:1。英美法系從壹開始就非常重視令狀和訴訟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但反對編纂。判例法強調實踐經驗,忽視抽象概括和理論探討。3.普通法制度在法院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角度看是國會與國王權利之爭的表現,從法律和技術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以普通法為基礎。他的解釋的價值在於指出了普遍正義與個體正義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沒有區別。因此,涉及政權的案件和普通的私人案件沒有明顯的區別。這也阻礙了法律的分類,尤其是公法和私法概念的形成。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中,法官和律師是主要的推動力量。而且教育的模式主要是學徒制,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多的是與具體案例相關。並且鄙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此外,如前所述,英美法系有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悠久傳統。雖然目前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間沒有區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間的區別直到今天仍然存在。
(4)在法律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國的職業教育為主。學生入學前已取得學士學位,教學方式為案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學博士學位(J,D),各校自主權較大,不受教育行政機關限制。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有些類似於大陸法系,同樣註重系統教學。但是在大學畢業之前,他們要經過律師學院或者律師協會的培訓。此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到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5)在法律界。職業流動性很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壹般都是律師出身。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高於民法。
兩大法系在法律和歷史傳統或宏觀方面的差異:
1.從法律淵源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2.按照法典化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而普通法系壹般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其制定法壹般是單壹的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3.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按照法律適用的傳統,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成文法的規定,並高度重視法律解釋,以使成文法完整適用;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進行比較,找出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應用先例的方法也被稱為“差異化技術”。
5.從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有壹些傳統上的差異。例如,大陸法系傾向於威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發揮積極作用,而英美法系傾向於對抗主義,即控辯雙方進行對抗性辯論,法官的作用是被動的、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中突出了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被稱為“法學家法”;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註重辦案實踐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是通過協會來進行的,也就是所謂的“師徒關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