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執業前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律師資格,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依法享有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暫時停止律師執業,保留律師資格。這種做法被稱為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的分離。要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申請上述學歷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後,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學歷至法學大專學歷。
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審核批準,授予律師資格。(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取得律師資格;(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4)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頒發。
律師執業許可證應當每年註冊壹次,未經註冊的律師執業許可證無效。報名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負責本地區的律師執業許可證註冊工作。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了三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不同條件下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采取不同的運行機制,同時不同形式的律師事務所承擔不同的法律義務,即民事責任。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依法獨立開展律師業務,以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作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在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律師事務所也可以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對其設立的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1.調查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承辦法律事務時,經本人同意,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情況。
2.案卷查閱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參加訴訟活動的律師可以依照訴訟法的規定,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
4.出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出庭參加訴訟。
5.拒絕辯護和代理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6.律師的人身權利不可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可侵犯。
7.律師有起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認為阻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申訴或者控告。1.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切勿無故拒絕辯護或代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
3.提供法律援助: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支付撫恤金等方面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4.保守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
5.不承辦具體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費用,不得私自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7.不得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利益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8.不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9.不得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當作禮品或者行賄,不得唆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10.不得妨礙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
11,不得擾亂法庭和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和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律師違法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事務所違法的,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