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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的法律邊界是什麽?
當前,金融亂象頻發,地方金融風險頻發,金融監管風暴頻發,金融業改革發展牽動方方面面。面對如此復雜的形勢,加快金融業改革迫在眉睫。回顧過去,摒棄部門本位主義,加強頂層設計,可以有效推進國家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縱觀當前金融業的矛盾和問題,建議從以下四大問題入手,全面規劃和設計金融體系和監管體系。

金融監管的目標

現代金融發展史也是壹部金融危機史。每壹次危機都使政府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金融監管基本上是雙重目標:金融穩定和金融發展。金融穩定是國際慣例和常識,金融發展是中國作為後發展國家的特殊國情。圍繞雙重目標,各個金融監管機構在不同時期各有側重,尤其是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無論是立法還是機構設置都是如此。

但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的積累,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紛紛發力爭奪個人財富管理,瞄準股票、債券、基金、私募股權等基礎金融產品,借助互聯網金融,個人往往成為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非法理財的受害者,引發局部金融風險。目前中國人均GDP接近8000美元,預計到2020年將超過1000美元。更大比例的家庭和個人財富將從存款和房地產轉向復雜多樣的金融產品,對消費者的金融保護將越來越突出。

借鑒國際經驗,著眼於世界屋脊金融業的發展趨勢,其金融監管目標是維護個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交易,防範金融欺詐,應構建穩定、發展、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標。只有這樣,才能在金融立法、設立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等方面做出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金融監管體系

2065438+2005春夏之交的a股市場崩盤,全方位暴露了中國分業監管的痛點。“鐵路警察”在各個板塊的監管,既不能捕捉金融市場的全貌,也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現實的洶湧擴張。總體而言,目前以機構主體為監管邊界的分業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首先是監督整套福利。以近年來快速擴張的資產管理業務為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實質相同或壹致的業務,在合格投資者數量、投資門檻、募集方式、風險資本、投資範圍等方面有不同的標準和約束,導致市場參與者通過監管寬松的機構或設計多層嵌套的產品,跨部門、跨市場、跨機構廣泛套利。

第二是監管真空。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資產證券化和私人財富管理是強推中國金融業的四大新事物,四大金融新業態橫跨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面對這樣壹個魚龍混雜的局面,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的心態很復雜,想管又怕管不好。最終,集體的選擇是綁好自己的邊界圍欄,不考慮重疊的空白區域。由於監管的空白,新金融野蠻生長,局部風險頻發。

三是監管盲區。現在對2015a股大跌的壹個* *理解是,場外資金利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自的規則突破了監管壁壘,監管部門都是信息孤島,沒有壹個監管部門能夠全流程、全鏈條掌握入市資金的來源和集聚動態。這種監管盲區大量存在於“壹行三會”和外匯局之間的業務接頭中。

第四,監管逆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英、德、法、日等主要經濟體全面走向混業經營和混業監管。65438-0999年,美國克林頓政府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徹底結束了對混業經營的限制。但當主要經濟大國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時,中國在1992、1998和2003年相繼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隨著金融的深化,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已經不合時宜。

五是分割市場。建設統壹的大市場壹直是中國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目標和方向。而分業監管制度自動將分業監管延伸為分業市場監管、規則競爭和審批競爭,但它們並不互聯。

針對分業監管的不足,國內各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對此,筆者建議,在制度改革的設計中,應明確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壹是權力制衡原則,不允許任何壹個監管機構擁有過大的權力;二是混業監管原則,這是大勢所趨,監管體制需要順應發展趨勢;三是金融生產者和金融消費者雙重保護原則,保護金融生產者的穩健經營和金融消費者公平參與交易。

根據上述原則,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借鑒次貸危機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可供選擇的改革方案如下:

第壹,充實中央銀行的兩大職能,即宏觀審慎管理職能和金融信息統計職能。為此,在央行內部設立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局,專門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監測和應對預案,制定逆周期資本、產業資本等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和指標;豐富金融信息統計功能,明確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有向央行報送金融信息的義務,明確央行統壹制定金融業統計標準,明確央行是全國金融信息的統計歸口部門。

二是將“三會”合並為“二會”,即調整合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業監管委員會的監管範圍涵蓋所有金融機構和所有本外幣金融市場。業務部門可按五大板塊設置,即系統重要性金融控制集團監管板塊、銀行監管板塊、證券板塊、保險板塊和金融市場板塊。金融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監管範圍涵蓋所有與消費者發生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款、銀行卡、支付、理財等。,並全部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職能監督。整合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銀監會打擊非法集資局等。在現行“壹行三會”範圍內,從公平交易、財產安全、自主選擇、知情教育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分清責任,將信用評級機構、個人理財規劃咨詢服務納入監管範圍,成立金融消費者協會、理財行業協會。

金融法律問題

金融法是金融制度的載體和保障。金融體系是否先進,與金融立法密切相關。所謂國家金融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就是金融法的現代化。目前,我國金融法存在四個主要問題:

首先,法律界限很模糊。即使包括國務院的法律法規,中國的金融法律法規與美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十分有限。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制定期貨、外匯、金融衍生品等基本法。

二是法律法規內容不詳細,實踐性不強。很多法律法規成為監管部門的基本法律,然後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才能實施。

第三,立法過多體現了監管部門的意誌。由於金融行業的復雜性和專業性,立法機關在權力邊界和法律條文厚度上往往無法擺脫監管部門的影響,甚至成為權力合法化的工具。

第四,法律更新慢。由於中國經濟和金融的快速發展,法律法規往往明顯滯後於金融發展的現實,其結果要麽是抑制金融創新和發展,要麽是不斷考驗或挑戰市場參與者的法律和監管底線。

解決金融法律問題需要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包括立法人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當前,為規範混業經營,當務之急是優先修訂和完善《證券法》和《信托法》。

目前證券法即將修改。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強投資者保護是必要的,但擴大“證券”的定義更為迫切。近年來,所謂混業經營,除了金融機構的跨行業許可和跨行業經營,更重要的是跨市場投融資。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以理財業務為重點,打入對方市場進行全方位競爭。業務相似,但監管規則不同,導致監管套利盛行。

2017中國證券法修訂正在加速。建議為混業經營和監管奠定法律基礎,至少將各類資產管理集合資金計劃納入“證券”的定義。

信托法是管理混業經營的另壹部基本法,尤其是在大陸法系國家。2001 1中國信托法正式實施。目前信托法在內容和實踐上面臨幾大問題:壹是狹隘地局限於信托公司法;二是擱置,法院判例少。證監會和保監會怕出臺信托法踩銀監會“腳”,選擇視而不見;三是內容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變化。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信托法規範的是財富管理制度,不是壹種公司業務,也沒有信托公司這種金融機構。各國通過信托法,從法律上規定了受他人委托代為理財的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特別是信托財產的分割和受托人的義務。目前中國理財市場混亂,根本原因是信托法的軟弱和空洞。

因此,建議盡快啟動《信托法》的修訂工作,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管理的各類資產管理業務納入《信托法》的規範之下。重點完善信托登記制度、信托稅收制度、客戶忠誠度制度、公共信托制度等。

國有金融問題

目前,在國民經濟的所有行業中,無論是規模還是影響力,國有經濟在金融業中的主導地位都是第壹位的。在金融業中,銀行業的國有經濟成分尤為突出,占總資產的60%以上。

國有經濟在金融業的主導地位有利於宏觀調控,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有利於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有利於配合國家重大經濟戰略部署。然而,在獲得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都可以歸結為效率低下。由於國有經濟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陷,在資本投入上偏向國有經濟,在經營風格上強調保守,在考核機制上缺乏長期激勵。因此,銀行將大量低成本資金投入效率低下的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

近年來,融資難、融資貴主要體現在民營企業、資管市場通道業務混亂、嵌套業務等方面,其根源在於民營企業難以通過正規渠道獲得低成本資金。

過去的改革實踐證明,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並不能解決國有企業效率低下的問題。說到底,國企本質上是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國有大行從十幾年前的“技術性破產”到今天的世界金融巨頭的成功秘訣是:政府剝離不良資產+政府註資+政府傾斜上市融資+長期高利差保護,政府支持發揮了主要作用,市場化能力有限。因此,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議加快銀行業國有經濟改革。

壹是將幾家大型國有銀行逐步改造為國有資本主導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逐步有序通過市場化機制和手段,以民間資本置換中投或匯金的註資,國有資本比例降至50%以下,控股股東第壹大股東在50%以上。

二是將中、農、工、建、交、郵儲六大行以外的國有股份制銀行改造為以民間資本為主、國有資本為輔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只是重要的大股東,不是控股地位,更多的是戰略財務持有人。

三是加快民營資本開辦中小銀行的審核。中小銀行的市場定位是吸收當地存款,向當地銀行發放貸款,類似於美國的社區銀行。政府對民營資本開放中小銀行的政策應透明、簡潔、便捷,門檻要求應限定為:建立相對規範、產權清晰的股份制;滿足資本充足要求;參與存款保險制度;市場定位明確。只要已設立的企業符合上述要求,就應盡快批準其從事銀行業務。

四是深化國有大行企業制度改革。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實行更加市場化的管理層選拔方式。董事長和行長應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建立良性的管理激勵,確保高級管理人員以股東利益為主要目標。在市場化選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應該完全市場化。

(作者是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