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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好好利用法律
該計劃應由法院法官制定。

法院調解是指在法院法官的主持和協調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就案件爭議問題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因此又稱為訴訟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原則、調解程序、調解文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既然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活動、行使審判權、盡量結案的壹種方式,就不僅要講事實,還要講究調解方法和技巧。

法官在調解案件時應該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即使是調解,也應該讓當事人明白責任的歸屬。《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因此,法院調解的過程實際上是壹個辨別是非、厘清責任、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的過程。通過調解,當事人可以了解什麽是法律禁止和不應該做的事情,什麽是合法的和受法律保護的事情,從而加強當事人的法律觀念,預防和減少糾紛。“如果妳能調整它,妳就能調整它。如果妳判斷它,妳就可以判斷它。如果妳把調整和判斷結合起來,這個案子就會了結。”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新時期民商事審判工作十六字指導方針,也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大部署的重要實踐。因此,法官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牢固樹立“調解為主、堅持多調少調相結合”的原則,將調解貫穿於整個訴訟活動中,最大限度地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第二,官員在調解案件時應註意調解方法和技巧。

法官在調解案件時,不僅要有嫻熟的審判技巧,還要有壹定的溝通協調能力。他要根據事實和法律,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建議,分析爭議的癥結和雙方的利益,提出解決方案供討論,促進矛盾的解決。總之,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糾紛,面對各種類型的當事人應采取不同的調解方法和技巧。

1,如何說服固執的當事人?固執的當事人,他們不僅不會接受妳的意見,甚至會堅持自己的意見並反駁我們。我們不能試圖通過提高聲音或急切地說話來征服這種人,而是應該從仔細了解他為什麽不接受妳的觀點開始,並找出他的想法是什麽。首先,從壹些簡單的問題開始,從尊重和重視他的角度出發,我們應該消除他的對立情緒,鼓勵和啟發他說出拒絕合作的真實原因,同時,我們應該耐心地傾聽他的敘述,永遠不要打斷他的講話,因為我們專心的態度會讓他感到尊重和重要。在和諧愉快的氣氛中交談,我們的建議和意見自然會被他接受。

2.說服莽黨?這也是說服爭端各方的有效方法,尤其是那些剛愎自用的人。壹般來說,當這類當事人處於糾紛中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和利益,他們不僅堅持自己的觀點和要求,而且還壹意孤行,這使另壹方無法接受。為了幫助這類當事人客觀、實事求是地表達自己的想法,我們首先應該讓他們作為矛盾的主要當事人發言。在解釋他的辯護的過程中,註意他的理由不充分、證據不完整、邏輯混亂等弱點,並盡可能地掌握情況。在要求他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後,我們會幫助他分析並引導他找出他的要求中哪些是不現實和不合理的,從而心甘情願地接受我們的觀點和方法。

3、如何說服不講理、賴賬、僥幸的當事人?我們必須在深入細致的調查和充分的事實基礎上做好準備。對於這類當事人,在調解糾紛時,要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必要時可以批評,打消他們心存僥幸的想法。

4.如何安撫和開導天性軟弱、遇到挫折悲傷痛苦、甚至產生自殺念頭的當事人?對於悲傷和痛苦的當事人,我們應該溫柔地安慰他們,使他們的精神更好;對於那些有自殺想法的人,我們應該積極地開導他們改變想法。對這類當事人進行安撫和開導,要註意以下幾點:壹是仔細觀察,掌握當事人的情緒特點;二是區別對待,對情緒不同的當事人說不同的安慰話;第三,抓住說話的機會,壹旦妳發現當事人情緒激動,妳應該盡壹切可能使他們平靜下來,用親情和美好的未來生活激勵他,感染他,並避免過度行為而導致自殺。只有抓住糾紛當事人的性格特點,才能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的調解方式和方法,突破當事人的心理障礙,達到化解矛盾糾紛的目的。

總之,調解是壹項旨在解決各種矛盾糾紛的艱苦工作,也是疏通人際關系、倡導誠信友愛的社會風尚、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在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今天,作為壹名負責審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應把調解作為民商事案件結案方式的首選,將調解貫穿訴訟全過程,堅持“能調盡調、能判盡判、調判結合、結案即結”的原則,盡可能減少“打官司”,多調解、多引導,融法、理、情於壹體。要提高調解解決糾紛的比例,堅持“定紛止爭”的目標,在各方自願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判後調解”,從制度上進壹步促進當事人選擇調解解決糾紛的積極性,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和諧司法盡壹份力。

法院調解在停止訴訟、維護鄰裏和諧、社會穩定、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真正做好法院調解工作並不容易,使其既符合自願、合法的原則和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又讓案件雙方當事人滿意。同樣的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官處理,往往會有不同的結局。其中,有壹個調解策略和技巧的問題。

策略是從宏觀角度把握調解,技巧是從微觀角度操作調解。兩者相輔相成,缺壹不可。

首先,從宏觀角度把握戰略

在法院的調解工作中,離不開法律分析,但遠遠不夠。要想事半功倍,必須註意調解策略。筆者認為至少應把握以下三個基本策略。

首先是把握基本前提。分清是非和界定責任是調解成功的基本前提。只有讓當事人明辨是非,明確各自的責任,調解才有依據,調解的理由才有說服力,當事人才會自願接受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否則,有時即使無辜方再次讓步,有罪方也不會接受對方提出的調解意見。因此,在調解中,無論當事人是否願意,承辦案件的法官都應主動組織當事人明辨是非,厘清責任,這不僅會使調解成功,還會防止調解後的後遺癥。

二是把握案件特點。調解成功的關鍵是根據情況量身定制案件並有明確的目標。有的案件可以采取當面開庭調解,有的案件只能采取背對背開庭調解;群體性糾紛案件要聚焦有影響力的“領導者”;婚姻家庭糾紛應集中在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相對較強的壹方;人身損害賠償側重於加害方等等。總之,應該因人而異,不能生搬硬套。

三是把握調解時機。掌握好火候和時機是調解成功的必要條件。法院調解成功與否,與承辦案件的法官能否把握調解的時機和期限密切相關。例如,當案件標的(如經濟糾紛)有爭議時,當雙方感情尖銳對立時(如離婚案件),調解不能操之過急。這樣,即使和解了,也可能會有壹方反悔的“後遺癥”,甚至當事人可能會對法官的合理性產生壹些懷疑。比如,雖然雙方爭議不大,但此時最好不要調解。俗話說:“不投機,就要等到雙方感情稍微緩和。”

五、運用調解技巧。所謂調解技巧,就是調解主持人說服當事人,促使其通過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方法或技巧。總結審判實踐的經驗,以下十種調解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保持中立和獲得信任的法則。保持中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與雙方保持相同的距離,不偏不倚,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建立雙方對法官的信任,這是調解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

(2)厘清基本事實與法律關系的方法。法官應當通過閱卷、分析證據、聽取當事人陳述、開庭審理等方式了解案情,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理順法律關系,這是正確開展調解工作的基礎。

(3)主動引導法。在調解中,法官不僅是裁判者,也是雙方關系的調解人。在調解中,法官不能機械地理解當事人自願原則。只有將程序自願與實質自願相結合,才能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僅僅在程序上尋求當事人的同意是無法打開調解局面的;當出現調解僵局時,法官應主動介入打破僵局。

(4)權變法調解方案。將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與當事人提出的調解方案相結合,改變只有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的做法。法官應準備多種調解方案,由當事人選擇並根據情況逐步發展。

(五)評論責任的對錯。調解應該明辨是非,但不應該像判決推理那樣清晰準確。它應根據個案留有余地,適度放寬,有的壹語中的,有的含蓄表達,有的明確判斷,並善用道德規範、公序良俗來解釋和說理。

⑹《營造調解氛圍法》。壹般來說,訴訟當事人都有壹定的對立情緒。為了在調解中達成協議,法官必須根據不同的案件適當地把握訴訟當事人的情緒並創造有利的氣氛。采取“面對面”和“背靠背”相結合的方式,趁熱打鐵、冷處理,有時軟化當事人的情緒激動情緒,有時允許當事人適度發泄。還需要選擇合適的場所,以滿足不同案件的調解需求。總之,要從有利於調解出發,規範調解氛圍。

(7)融化友誼的方法。當事人雖因矛盾糾紛鬧上法庭,但大多有不同程度的義氣。因此,在調解中,我們應該利用好當事人之間的情感關系來喚起他們過去的感情或友誼,使雙方相互理解並握手言和。

(8)利益平衡法。壹方面要尋求雙方利益的平衡;另壹方面,分析當事人的個人利益平衡。這樣可以平衡雙方的利益,各方都能各得其所,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也不會打不必要的“天然氣官司”。

(9)理解法律困難。訴訟調解中,確因經濟困難難以達成調解協議的。善於引導權利人從維護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實際出發,理解對方的難處,在給付金額和時間上適當讓步。它不會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也有助於義務人自覺履行和實現權利人的權益。

(10)微妙的方法。在訴訟全過程中,向當事人傳達中華民族“以和為貴”的優秀傳統文化理念,提醒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訴過程中、送達法律文書過程中、接受當事人舉證過程中、依法調查過程中、告知訴訟權利義務過程中、提示訴訟風險過程中善用調解和解。在證據交換、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等過程中,應引導當事人盡量選擇調解解決糾紛,為調解奠定基礎。對於壹些調解未能達成壹致的案件,還需要強調法官要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向當事人分析是非利害關系,為當事人服判奠定思想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