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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理論
張石山論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和道德是人類社會特定經濟關系的產物。法律屬於社會制度範疇,道德屬於意識形態範疇。兩者都是調節社會關系和人們行為的重要機制。法律是國家制定並強制執行的行為準則,道德是依賴於人們內心信仰、傳統習慣和思想教育的行為規範。二者既相互區別,又相互滲透、支持、轉化和補充。法律與道德的有機結合和協調發展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法德同時發展:歷史借鑒: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壹直為中國統治者所重視。早在西周時期,統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刑”的思想。它表明奴隸主階級有意識地意識到法德之間的關系。儒家倫理的創始人孔子認識到法律和道德是兩種不同的治國手段,並認為善和美德的概念只能通過道德教育來引導,而不能僅靠懲罰。他說:“道以政治之,則為刑,民以免而無恥;道有德,氣有禮,有恥有威”(《論語·為政》)。秦用嚴厲的法律和酷刑來排除道德和短暫的生命。西漢統治者總結秦亡的教訓,提出了“禮法並重”的思想,然後董仲舒論證了“刑者德之輔,淫者仁之輔”(春秋滿露,天辨人)的思想。無論是“知德慎刑”、“禮法並重”還是“德主刑輔”,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禮教。封建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義,是以法律為手段配合封建禮教的實施。幾千年來,歷代統治者將倫理與政治相結合,將儀式與懲罰相結合,使僵化的法律規範憑借道德提升為人們自覺的內心信仰和行為標準。西方關於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討論由來已久。早在兩千多年前,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就認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手段,正義意味著善待朋友,善待敵人。亞裏士多德和蘇格拉底認為遵守法律是人類的道德責任,法律的制定必須著眼於道德和善良。亞裏士多德曾經說過,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為整個國家的人民促進正義和善良的永久制度。他認為法律應該是實現正義、美德和幸福的原則。許多西方著名法學家認為,人們對社會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過法治來體現的。代表人物是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對羅馬法和羅馬法理學影響很大。自然法的核心是法律是壹門善良和正義的藝術,自然法構建了壹個自然、理性、正義和平等的價值體系。在17和18世紀之後,自然法思想被資產階級法學家用作反對封建專制的武器。自然法學派最突出的特點是認為符合道德的法律是有效的,與道德相沖突的法律是惡法。在西方傳統中,有許多關於“守法”的道德觀念值得我們借鑒,比如柏拉圖的名言“人們必須有法律並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野獸壹樣”;現代“愛法”是“國民道德”的核心等等。這些道德觀念強調遵紀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責任,自律是法治的有力支撐。從中西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發展可以看出,無論是東方倫理法還是西方自然法,都主張將外在的法律內化為人們的自覺意識,法律只有符合人們的心理和情感需求才能得到普遍自覺的遵守。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相互轉化的。法律永遠代表著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追求,比如不偷盜、不殺人。法德兩國:理論分析法律與道德雖然分屬不同範疇,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但具有內在統壹性,具有相同的基礎和目的。它們都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內容,存在著相互滲透、相互轉化、相互補充的關系。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以社會主義經濟為基礎,壹經形成就具有相對獨立性,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巨大作用。法德兩國社會主義的目的和方向是壹致的,都是為維護社會正義的經濟基礎服務的。社會主義法律道德具有相同的價值取向和功能。人們對生命意義的價值追求和信念,以及對是非善惡美醜的選擇和評價,是人類社會所特有的。這種價值追求和信仰存在於每壹個時代和每壹種社會形態。同樣,社會主義不僅僅意味著它的國家形式。其核心是具有社會主義信仰的* * *同體和衡量善惡美醜是非的同壹標準。這是壹個為中華民族的復興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奮鬥的群體。這種具有相同理想、相同目標、相同價值標準和追求的民族精神是當代社會主義中國生存、發展和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支柱。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壹方面,社會道德建設需要法律保障。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進社會成員和落後社會成員之間存在差異。道德是多層次、多元的,不可能以同壹標準要求所有人。此外,社會上總有壹些極端個人主義者無視基本道德。為了保護人民的長遠和根本利益,必須有法律強制力,這是對違反基本道德的威懾。法律壹旦形成,就會補充、加強和保障社會主義道德。雖然沒有壹個國家是完全靠脅迫來維持的,但沒有脅迫的保證,任何國家都很難保持長期穩定。另壹方面,社會主義法律的實施和遵守必須依靠道德的支持。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它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基本道德,體現為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核心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價值觀。如果法律違反了社會主義最基本的道德標準,不僅會得到公眾的認可,還會破壞生產力,阻礙社會的發展。法德同時:時代的要求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只有大力加強法制建設,才能最終保證社會主義道德體系的建立。當代世界各國都出現了道德法律化的趨勢,大多數公共道德都被納入了法律框架。但是,要想真正落實,外部的他律必須轉化為人們內心的自律。這是時代發展的要求。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相互變化、相互轉化的動態互動互補機制。也就是說,從道德到法律的轉化叫做道德法律化;從法律到道德的轉變被稱為法律的道德化。這種互動互補機制的建立將減少社會成本消耗,增加收益,從而成為調節社會關系和行為的有效杠桿。這是因為法律和道德各有利弊。特別是在經濟活動中,在利益和市場擴大的驅動下,盡管多元化經濟主體之間的活動需要道德支持,但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規範,使不同動機和不同目的的多元化主體能夠有序合作。例如,“誠實守信”原本是壹項道德原則,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誠實守信”進入了許多西方國家的民法典和我國的民法總則。目前,東西方都有加強道德法律化的趨勢,特別是在保護環境和生態方面。特別是高科技的迅速發展給社會倫理帶來了壹系列困惑和危機,它需要法律制度的強制力,因為法律在強制力方面優於道德自律。另壹方面,法律與道德的互動機制也具有法律的道德化。因為法律不是萬能的,它有自己的局限性。第壹,法律的適用範圍比道德的適用範圍窄得多,法律的穩定性往往是其滯後性;第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是多種多樣、豐富多彩的,很難用死板、機械的規則取代現實生活中的“個案”。這需要道德的補充,在整個立法和執法過程中,道德是不可或缺的。可見,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因此,科學評價法德關系,合理開發利用這兩種資源,對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無疑具有現實而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