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賄賂有兩種:
第壹種是收受財物數額未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準,視為違紀違法,按照黨紀政紀規定處理;如果收受財物的數額是幾百元,收受人會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說明自己的問題,並積極退還贓物,他可以受到批評教育而不受紀律處分。
第二是收受財物的數額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準。如果收到的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或金額達到1萬元以上,可以刑事立案。
第二,對於收受煙酒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受賄罪,應當結合現實生活進行考量。如果煙酒屬於通訊產品,且不存在受賄的故意,則不應認定收受者犯受賄罪。值得註意的是,公職人員在收到高價值的煙酒後,會將其送到煙草酒店、小商店等地方換錢,而換來的錢當然是賄賂。
在下列情況下,接受煙酒的行為可以不認為是賄賂:
(1)送煙酒是當地民俗。
壹個地級市比較富裕,當地習慣大方。當壹個領導去參加地方會議時,每個桌子上都會放壹包香煙。壹個領導每次都會帶煙回家,他開了幾十次會,帶了幾十包煙。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屬於受賄罪。每個國家的法律都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遵循當地的民俗。在當地習俗中,抽煙是招待客人的壹種禮儀,也是經濟交往的壹種習慣,人們習慣於送煙送酒。如果接受這幾十包香煙被類比解釋為賄賂,將超出人民的預測可能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2)煙酒屬於通訊產品,收受煙酒不存在受賄的故意。
有壹天,壹個老板給了壹個領導壹條價值600多元的香煙,但晚上壹起吃飯時,壹個領導把香煙分給了每個人。在這種情況下,領導不屬於受賄罪。因為壹個領導並不認為接受煙酒等物品是賄賂,他只認為這是壹種簡單的人情往來,即沒有受賄的意圖。煙酒是交際產品,常作為人際交往物品送給他人,在社會交往中發揮著更重要的作用。此時接受煙酒不能認定為受賄罪。
(3)煙酒屬於消耗品,其價值無法界定。
壹個老板送了壹箱酒給壹個領導。案發時,他去領導家搜查,但酒已被喝掉。老板承認送的酒是假的,領導也說酒有問題,應該是假的。無法確定煙酒的實際價值。在本案中,由於煙酒往往是消耗品,當司法機關在案發時搜查時,煙酒已經耗盡,無法確定已經消費的煙酒。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該領導不能被認定為受賄罪。
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公職人員因收受煙酒而被判受賄罪。接受酒精和煙草的定罪有幾個原因:
(1)案發時,在國家工作人員家中發現了煙酒實物,其價值也可以鑒定。同時,這些煙酒只是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價。此時,收受這些煙酒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受賄罪。
(2)現實生活中,壹些請托人會給公職人員送“煙票”。“香煙券”類似於購物券或購物卡,但實際上是壹張香煙購買卡。請受托人提前與煙草酒店聯系,由煙草酒店開具“煙票”。在要求受托人將其交給公職人員後,公職人員可以用“煙票”兌換香煙或金錢。幾乎所有的煙票都是換錢的,送煙只是壹個幌子。換句話說,香煙票取代了現金,而不是香煙。本案中,煙票本身無真假之分,屬於經濟對價和財產利益,其收受“煙票”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罪。
(3)壹些公職人員在收到價值較高的香煙和酒精後不願意喝酒或抽煙。積累到壹定數量後,他們會將其送到煙草酒店、小商店等地方換錢。從煙酒中獲得的金錢當然是賄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助、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
(二)因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被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說明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回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a)多次索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