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的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範內部控制,加強反腐倡廉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中的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四條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資產的安全有效使用、財務信息的真實完整,有效防止欺詐和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各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貫穿於單位經濟活動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全過程,從而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2)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要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註本單位的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3)制衡原則。內部控制應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關系。
(4)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本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而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單位應當根據本規範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的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第二章風險評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條單位應當建立定期的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客觀的評估。
經濟活動的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壹次;當外部環境、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重新評估經濟活動的風險。
第九條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的單位應成立風險評估工作組,由單位領導擔任組長。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的結果應形成書面報告,並及時報送本單位領導班子,作為完善內部控制的依據。
第十條在單位層面進行風險評估時,單位應關註以下方面:
(1)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包括是否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是否建立了本單位各部門內部控制的溝通、協調和聯動機制。
(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包括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是否有效分離;權利與責任是否對等;是否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和內部監督機制。
(3)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包括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
(4)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的管理。包括是否建立員工培訓、考核、輪崗等機制;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
(五)財務信息的匯編。包括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六)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單位在進行業務水平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幾個方面:
(1)預算管理。包括預算編制過程中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是否充分,預算編制是否與資產配置相結合,是否與具體工作相對應;預算是否按照批準的定額和支出範圍執行,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決算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2)收支管理。包括收入是否集中管理,收入的相關憑證是否按照規定及時提供給會計部門,印章和票據是否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支出發生時是否按照規定審核各類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情況。
(3)政府采購管理。包括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政府采購業務;是否按照規定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並履行驗收程序;是否按規定保存政府采購業務的相關檔案。
(4)資產管理。包括是否實現資產集中管理,明確使用責任;資產是否定期盤點,對賬不壹致是否及時處理;是否按規定處置資產。
(5)建設項目管理。包括是否按概算投資;是否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標控制機制;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或抽逃建設項目資金的情況;是否按規定保管建設項目相關檔案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6)合同管理。包括是否實現合同集中管理;應當簽訂的經濟活動範圍和條件是否明確;是否有效監控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建立合同爭議協調機制。
(七)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壹般包括:
(1)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劃分,落實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2)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範圍、審批程序和相關責任,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3)集中管理。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通過成立聯合工作組,確定牽頭部門或牽頭人員,對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統壹管理。
(4)預算控制。強化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約束,使預算管理貫穿於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
(5)財產保護控制。建立日常資產管理制度和定期盤點機制,采取資產入賬、實物存儲、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6)會計控制。建立健全單位會計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
(7)文件控制。要求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格和票據,並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填寫、審核、歸檔和保管單據。
(8)內部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經濟活動相關信息的內部披露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內部披露信息的內容、範圍、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單位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單位應單獨設立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內部控制工作。同時,要充分發揮會計、內部審計、紀檢監察、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條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
內部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確定標準,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壹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關鍵崗位內控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和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得到分離、制約和監督。本單位應實施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輪崗制度,並明確輪崗期限。不具備輪換條件的單位,應當采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政府采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內部監督等經濟活動的關鍵崗位。
第十六條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其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會計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內部控制。集中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系統,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第四章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
第壹節預算業務控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和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條單位預算應當程序規範、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詳細、數據準確。
(壹)單位應正確掌握預算編制的相關政策,並確保預算編制的相關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的溝通協調機制,按照規定進行項目評審,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獲取並有效利用與預算編制相關的信息,根據工作計劃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
第二十壹條單位應當根據內部部門的職責分工,在單位內部分解批準依照法定程序批準的預算,規範內部預算追加調整程序,充分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控制作用。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批準的預算安排各項收入和支出,保證預算的嚴格有效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分析機制。定期通報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提高預算執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加強決算分析,強化決算分析結果的應用,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節收支業務控制
第二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收入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收款、會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六條單位的收入應由會計部門集中管理和核算,嚴禁設立賬外賬。
業務部門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後,應及時將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報送會計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以保證各項收入的及時歸集和入賬。會計部門應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相符;對無法收回的物品,要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
第二十七條具有征收政府非稅收入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確保收繳分離、票款壹致,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條單位應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的申領、啟用、驗證和銷毀,應當履行規定的程序。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管理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按編號使用,不得拆開使用,廢棄票據應妥善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應配備單獨的保險箱和其他存儲設備,儲物櫃應由專人上鎖。
單位不得轉讓、出借、違規開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範圍。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的內部管理制度,確定本單位經濟活動的支出標準,明確支出的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支出申請與內部審批、支付審批與支付執行、業務辦理與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條單位應當根據支出業務類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備案等關鍵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國庫集中支付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1)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
(2)加強支出審計控制。全面復習各類證件。重點審查文件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用途是否準確,是否符合預算,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支出憑證應附有反映支出詳細內容的原始憑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經辦人員對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應說明原因並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3)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付款憑證應予以登記。使用公務卡進行結算的,按照公務卡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會計部門應根據支出憑證及時準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有關的合同等資料應提交會計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壹條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舉借債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債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不得由壹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是重大經濟問題,應經過充分論證,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單位應做好債務的會計核算和檔案保管工作。加強債務對賬、檢查和控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清理債務,防控金融風險。
第三節政府采購業務控制
第三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和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應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政府采購需求的制定和內部審批、招標文件的編制和評審、合同的簽訂和驗收、驗收和保管相互分離。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加強政府采購業務預算和計劃的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和相關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根據批準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集中管理政府采購活動,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會計、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的協調和相互制約機制。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申請的內部審核,按照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和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等事項應加強內部審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政府采購文件,由指定的部門或人員對采購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內容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單。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應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質疑和投訴的管理。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參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業務答疑和投訴工作。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加強政府采購業務的備案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各類批準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書等政府采購業務相關資料。定期對政府采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內部通報。
第三十九條單位應當加強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保密管理。對於涉密的政府采購項目,各單位應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四節資產控制
第四十條單位應當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資產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十壹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壹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壹)出納人員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等賬目。
(二)嚴禁壹人保管收付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應配備單獨的保管裝置,儲物櫃應由專人上鎖。
(三)按規定應由相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應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四十二條單位應當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
第四十三條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銷和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檢查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與調整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結清賬款,要及時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加強對配置、使用、處置等關鍵環節的控制。
(1)資產集中管理。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落實資產使用人在資產管理中的責任。貴重資產、危險資產和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應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並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和審批程序。
(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資產轉讓、出租、對外投資、處置的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
(3)建立資產臺賬,加強資產實物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確保賬實相符。會計、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應定期核對賬目,如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的統計、報告和分析工作,實現資產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外投資管理。
(壹)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對外投資可行性研究與評估、對外投資決策與實施、對外投資處置審批與實施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單位對外投資應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三)加強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及時、全面、準確記錄對外投資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不履行集體決策程序、不按規定開展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和人員,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節施工項目控制
第四十六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等不相容崗位與項目決策、預算編制與審計、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決算與竣工審計等崗位相分離。
第四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決策機制,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決策過程和各方面意見應形成文字,並與相關材料壹起妥善歸檔。
第四十八條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審計機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決算報告應當由單位內部的計劃、技術、會計、法律等有關工作人員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
第四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工程招標,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各單位應采取簽訂保密協議、限制接觸等必要措施,確保標底編制和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條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專款專用建設項目資金,嚴禁截留、挪用或超出批準內容使用資金。會計部門應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包商的溝通,準確掌握施工進度,加強價款支付的審核,按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五十壹條單位應當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做好相關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條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如有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單位建設項目的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五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並按照批準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
建設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逾期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實際投資暫作會計處理,轉入相關資產管理。
第六節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訂權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禁擅自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借款合同。
各單位應實行合同歸口管理,建立會計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單位應當加強合同訂立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範圍和條件。對於影響重大、涉及專業技能較高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組織法律、技術、會計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五十六條本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有效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對方或單位因自身原因可能不能按期履行,應及時采取措施。
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制度。簽訂補充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變更、解除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十七條會計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價款結算和賬務處理。未按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的,財會部門應在付款前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五十八條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登記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對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進行詳細登記,對合同實施全過程管理。與本單位經濟活動有關的合同,應提交會計部門作為會計處理的依據。
單位應當加強合同信息的安全保密,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業秘密。
第五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合同糾紛管理。發生合同糾紛時,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對方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經協商解決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並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按合同約定解決。
第五章評估和監督
第六十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相關部門或者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
內部監督應相對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
第六十壹條內部審計部門或者崗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和人員的設置情況,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十二條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式、範圍和頻率。
第六十三條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者人員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出具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第六十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針對性地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督促單位整改。
國務院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調查了解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的有效性,揭示相關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督促本單位進行整改。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規範自2004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