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以後,五刑制基本上被後世繼承,成為官方的刑罰制度。因此,解決流放三等刑的不足也成為各個朝代重要的司法課題。到了宋代,統治者發明了獨特的刺配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
所謂“刺”,就是刺、棍、流相結合的刑罰。指的是在臉上紋身,加上棍脊,然後流入軍隊。正如阿明朝人邱浚在《大學補遺》中所說:“宋人承襲五代刺配之法,既托脊柱,又配之。
人,還要被刺臉,是人的身體,壹物之罪,還要受三刑。“值得註意的是,刺死必須絞死。漢文帝改革刑罰後,後世雖偶有刑罰使用,但總體來說,是定制代替北朝刑罰。隋唐時期,不再使用酷刑。所以晉代後期的刺法創作,其實是酷刑復活的象征。刺對後世影響之大,遠不止壹個宋朝。事實上,從那時起壹直到清朝,都無壹例外地使用刺死的刑罰。
自刺配作為壹種免死刑在宋初出現以來,使用越來越頻繁,法律法規也越來越密集,規範的執行對於司法機關來說也越來越重要。其實刺配這個角色才是流放者在五刑體系中應該承擔的任務。
《宋史刑法誌》說:“配法甚多,犯法者與日俱增,刺人者比比皆是。”水滸傳中,宋江、林沖、宋武等人臉上都有文身(有時俗稱“金印”)。因此,當宋武酒後打蔣門神時,他應該用膏藥在他的臉上貼壹個金印,以防止別人知道他的身份。宋詞還談到在《典藏》中檢查屍體時,要仔細檢查和記錄屍體上是否有紋身以及紋身的內容。當時,壹些流動犯人用“艾灸”或“吃藥”的方法去除身上的識別標誌。宋詞說,用竹子打被燒的地方,可以看到原來的文字或圖形。可見當時的執法者和罪犯已經意識到紋身對個人身份識別的價值。宋代以後,歷代執法者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配刑”制度在宋代形成有著復雜的原因,其中之壹就是完善刑罰制度的需要。
從《宋刑法典》的內容來看,宋代的刑罰體系仍然是摑、棒、徒、流放、死刑五刑,但宋初“棒斷法”的創制,從根本上改變了其刑罰體系。所謂“折杖法”,據《松石刑法誌》記載:
“太祖禪,折杖制始。每流放四次:強制服役,20根拐杖,服役三年;三千裏,二十裏,二千五百裏,十八裏,二千裏,十七裏,服役壹年。每壹句都是五年:三年,20根拐杖;兩年半,十八根拐杖;兩年,17根拐杖;壹年半,十五根拐杖;壹年,十三根拐杖。每杖罰五:杖壹百,臀杖二十;九十,胯棍十八;八十,胯棍十七;七十,胯棍十五;六十,胯棍十三。懲罰是五:五十個耳光和十個臀部;四十、三十、八臀;二十,十,胯貼七次。正規的官杖,如周賢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但大頭寬不超過兩寸,粗細和小頭徑不超過九分。徒、流浪兒、乞丐用壹根普通的拐杖,徒刑而不役。”
以上就是“折棍法”的內容。按照“折棒法”,腳鐐、棒、獄刑折成臀棒或脊棒,行刑後立即釋放。放逐和勞役用拐杖懲罰後,壹年或三年勞役刑期就在本地執行,不需要遷移到很遠的地方。這樣,刑法典規定的鞭笞、毆打、流放、死刑等五種刑罰,就變成了鞭笞(包括打胯、打脊柱)、監禁和死刑,監禁的適用範圍還很狹窄,形成了“刑輕不能止惡,所以犯法的人越來越多,終必殺人,欲輕則重。”懲罰體系失衡,等級結構極不合理。
因此,宋政府豐富了前代配刑條例的內容,使之成為壹種獨立的刑種,並創設了編管刑,形成了以鞭笞、監禁、編管、配刑、死刑為內容的新的刑罰體系,層級結構基本合理。
另壹個重要原因是為了滿足國家對各類勞動者和雜工日益增長的需求。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使人們進壹步認識到勞動力的價值。由於宋代仆役制度的弊端,民眾不敢回避,由此引發的階級矛盾也十分尖銳。為了減輕人民的勞役負擔,緩和階級矛盾,統治者把壹些雜務,以及官辦鹽場、礦山的工作交給罪犯。
根據唐朝的制度,監禁最多服三年,流放只服壹年,勞役只服三年。短期奴役不利於國家對勞動力和雜工日益增長的需求。而前代出現的刑罰是長期甚至終身服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上述需求,所以宋政府刻意發展了這種刑罰。從現有資料來看,宋代法警從事的是各種雜務和勞動。如仁宗天盛曾規定:“將來兵同調,與商州坑爺同刺。”坑冶是官辦礦山或冶煉車間,勞動服務特別繁重。宋朝的奴隸除了服勞役外,主要是被送到湘軍的地方營和戰俘營中做雜工。部分諸侯也轉為湘軍。如《哲宗元元年賦》(1098)中寫道:“罪犯五百余裏,全部分給陜西、河東湘軍,每路二千人。”在宋朝,項兵主要負責國家的各種雜務,因為向君本身就是軍人。例如,《宋史》中,冰之三在文章的開頭就指出:
“項兵...五京之量,調往宣惠苑,以賜牧修之役,而各州則各行其道。在劍龍時期開始,我挑選了各州強壯勇敢的男子部,送他們去首都鎮守,其余的留在我的城市裏。我雖不守城,但教讀書甚差,只是多給幾個班伺候。”
宋代配刑的適用範圍很廣,幾乎可以適用於各種犯罪。在宋真宗,有關刺配的法規有46條,而在仁宗慶時有170多條,南宋時多達570條。按照宋法,對遊民、弟子、工作人員的處罰可以同時刺死。壹般是作為附加刑,特別是流放和放逐,刑罰必須加,刺的方法也多種多樣。第壹次進攻是刺在耳後,第二次進攻和第三次進攻是刺在臉上。流放犯和犯人有方刺,棒刑犯有圓刺,直徑只有五分,有的還有紋身。《水滸傳》中的宋武刺了兩行金印。強盜、小偷在額頭上紋上“盜竊”、“搶劫”等字樣,還經常紋在被送去的地方。現在壹個人的身體,壹物之罪,要用三種刑罰來處罰,分別是脊杖、配人、刺臉,比唐律嚴厲得多。到南宋孝宗時,到處都是被刺死的人,全國各地囚禁了幾十萬人。
元明小說中有許多關於刺死、放逐士兵的記載。比如《水滸傳》講林沖被發配到滄州。林沖是施耐庵《水滸傳》中梁山農民起義的傑出人物。他原是宋徽宗汴京八十萬禁軍的教頭。他武功超群,為人正派。後來由於宮主太尉和奸臣高俅謀殺粽子,幫助兒子虐待。為了達到兒子高衙內霸占林沖妻子的目的,他設計陷害林沖,並在滄州將其刺死。他秘密命令董超和薛霸在野豬林殺死林沖。沒有虛張聲勢,陸謙和福安就發函到滄州賄賂、勾結營管,進行了壹場火燒飼草場的殊死計劃,企圖再次殺死林沖。結果林沖壹氣之下殺了陸謙、福安、茶伯,在壹個雪夜趕到了梁山。林沖
封建統治的追隨者變成了反抗封建統治的反抗英雄。
林沖雖然沒有被載入史書,但卻成了家喻戶曉的人物。滄州也因《水滸傳》而聞名天下,成為歷史上著名的流放地。《水滸傳》中有很多關於寄人籬下的記載,如宋武被發配滄州獄城營、宋江被發配江州、盧俊義被發配鮭魚島等。,可見宋代寄售之頻繁。
刺配刑彌補了實行“斷棍法”造成的刑級結構不合理的缺陷,同時為國家增加了勞動力。但由於大量的應用,其弊端也充分暴露出來。
壹方面,容易讓罪犯自暴自棄,拒絕接受改造,讓罪犯沒有重新開始的理由。如南宋洪邁指出:“刺某人之臉,以示羞恥,使人看之。”久而久之,每個郡的戰俘營數額經常溢出,幾乎到十萬以上,劫而無恥。"
另壹方面法警太多,給很多縣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有的地方政府故意不抓外逃法警,大部分又變成了罪犯。宋代的刺配法對後世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元明清三代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