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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幾部兵役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三條,保衛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法服兵役是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制定本法的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和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規定服兵役。

第三條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和其他依照法律在壹定期限內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準服兵役。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種組成。

第五條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

現役人員稱為現役軍人,預備役人員稱為預備役人員。

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分為軍官、士官和士兵。

第七條士官和士兵服現役的條件如下:

(壹)軍隊和公安部隊的士官和士兵服現役滿三年的;

(二)空軍、海防部隊、公安部隊的士官和軍服,服現役滿四年的;

(三)海軍艦艇的士官和軍服,服現役期限為五年。

第八條征收年度為每年3月至次年2月底。服現役期限從征兵當年的次年3月6日+0日起計算。

第九條根據軍隊需要,國務院有權延長士官和士兵服現役的期限,但是不得超過四個月;國防部有權將現役軍人從壹個軍種轉到另壹個軍種,並相應改變其服現役的期限。

第十條服現役期滿的士官,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意願,可以超期服現役;超期服役的期限至少為壹年。

第十壹條士官和預備役軍人服兵役的年限年滿四十歲,期滿退役。

第十二條國防部有權對接受過醫學、獸醫等專業技術訓練的女性公民進行預備役登記,必要時可以組織其參加訓練。

戰時,接受過上述訓練的女性公民可以應征入伍,條件適宜的女性公民還可以接受專門的技術訓練。

第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國家行政機關設立兵役委員會,領導兵役工作。兵役委員會的組織和任務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設立兵役局。兵役局是處理兵役的軍事機構。

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委員會按照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委員會和兵役局的規定辦理兵役工作。

第十五條10月30日前自願參軍的士官和士兵,按照國防部命令分期復員、轉入預備役或者退役。根據他們服現役的時間長短,國家給予他們不同數額的生產補貼,這些補貼由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妥善安排,以便他們能夠獲得自己的位置。

第二章收藏

第十六條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七條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市、縣、自治縣、直轄市兵役機關的通知,在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和初步體格檢查。通過兵役登記和初步體格檢查的人稱為合格公民。兵役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八條全國每年需要征集服現役的人數、分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辦法和名額,由國務院根據國家需要和當地情況規定;省、自治區分配給縣、自治縣、市的人數,由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規定。

自治州的縣、自治縣、市征集服現役的人數,由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根據省、自治區分配給自治州的人數確定。

第十九條全國定期征集時間為165438+10月1至次年2月底。地方征兵日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役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條為便於采集,在全國範圍內將直轄市、縣、自治縣、市指定為采集區。市、縣、自治縣和市兵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征集地區設立若幹征集站。

第二十壹條、征兵公告發布後,每壹個應征公民必須按兵役局規定的日期到登記的征兵地區報到。應征公民如需變更征集地區,應在征集年度7月31日前完成轉移登記手續;7月31日之後,只有在下列情況之壹下才能更改征收區域:

(壹)應征公民因公轉到其他征集地區的;

(二)應征公民隨家人遷往另壹征集地。

第二十二條。應征公民入伍時,由兵役委員會組織當地國家衛生機關按照國防部規定的體格檢查標準進行體格檢查。

第二十三條應征公民因病暫時不能服現役的,可以延期服現役。

第二十四條。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或者是獨生子女的,經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委員會審查批準,平時可以免服現役。但是,當上述免除服現役的條件發生變化時,仍應在入伍之日起五年內被征集服現役。

第二十五條在高級中學或者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就讀的年滿十八周歲的學生,根據國務院命令招收或者延期招收。

正在高等院校學習的學生延期入學。

第二十六條應征公民被逮捕、被判處徒刑、被管制的,不征集。

第三章士官和士兵的儲備

第二十七條士官和士兵的預備役分為第壹類和第二類。

第二十八條士官和士兵服現役期滿後轉入第壹預備役。

第二十九條應征公民在應征年度內未被征集服現役的,平時免予服現役的應征公民,以及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預備役登記的十八周歲至四十周歲的女性公民,都屬於第二類預備役。

入伍當年未被征集服現役的預備役士兵,被征集服第二類預備役的,自入伍之日起五年內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三十條第壹類保護區和第二類保護區按照年齡分為壹級和二級:

三十歲以下的為壹等;

四十歲以下的為二等兵。

第三十壹條預備役士官和士兵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訓練。

第三十二條第壹類預備役人員入選士官崗位時,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訓練。訓練期滿後,他被轉入士官預備役。

第三十三條選拔壹級、壹級預備役士官授予少尉軍銜時,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訓練。訓練期滿,經考核合格並獲得少尉軍銜的,轉入軍官預備役;考試不合格者將繼續在軍士預備役中服役。

第四章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三十四條服現役期滿或者退役前未服現役的退役軍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五十五條規定取得預備役初級軍官軍銜的軍官,以及在非軍事部門服役並適合擔任軍官職務被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軍官,納入軍官預備役。

軍官預備役按照年齡分為壹級和二級。

第三十五條軍官服現役和預備役的最高年齡如下:

1 .陸軍、空軍和公安部隊的軍官:

上尉:現役軍人三十歲,壹級預備役軍人四十歲。

二等預備役四十五歲。

上尉:現役軍人三十歲,壹級預備役軍人四十歲。

二等預備役四十五歲。

上尉:現役三十五歲,壹級預備役四十五歲。

二等保護區有五十年歷史。

上尉:現役三十五歲,壹級預備役四十五歲。

二等保護區有五十年歷史。

專業:現役四十歲,壹級預備役五十歲。

二等保護區五十五歲。

中校:現役45人,壹級預備役55人。

二等保護區有六十年歷史。

上尉:現役五十歲,壹級預備役五十五歲。

二等保護區有六十年歷史。

大校:現役50歲,壹級預備役55歲。

二等保護區有六十年歷史。

少將:現役軍人五十五歲,壹級預備役軍人六十歲。

二等保護區65歲。

上尉將軍:現役軍人60歲,壹級預備役軍人60歲。

二等保護區65歲。

上將,以上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的。

(二)海軍艦船和公安艦船的軍官:

上尉:現役軍人三十五歲,壹級預備役軍人四十歲。

二等預備役四十五歲。

上尉:現役軍人三十五歲,壹級預備役軍人四十歲。

二等預備役四十五歲。

上尉:現役四十歲,壹級預備役四十五歲。

二等保護區有五十年歷史。

上尉:現役四十歲,壹級預備役四十五歲。

二等保護區有五十年歷史。

專業:現役四十五歲,壹級預備役五十歲。

二等保護區五十五歲。

中校:現役軍人五十歲,壹級預備役軍人五十五歲。

二等保護區有六十年歷史。

上尉:現役五十五人,壹級預備役五十五人。

二等保護區有六十年歷史。

大校:現役55歲,壹級預備役55歲。

二等保護區有六十年歷史。

少將:現役軍人五十五歲,壹級預備役軍人六十歲。

二等保護區65歲。

上尉將軍:現役軍人60歲,壹級預備役軍人60歲。

二等保護區65歲。

上將,以上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的。

第三十六條預備役軍官服預備役期滿後應當退役。

第三十七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訓練。

第三十八條軍官服役條例另行制定。

第五章現役軍人和預備役士兵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享有中國人民和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因服兵役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除本法現有規定外,由軍事法規規定。

第四十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建立功勛的,應當授予勛章、獎章或者國家榮譽稱號。

第四十壹條預備役人員訓練期間的生活費和往返旅費由國家提供。

第四十二條職工在辦理兵役登記和應征事宜時,原工作單位應給予壹定的休假,並支付相應的工資。

第四十三條職工預備役人員在預備役訓練期間,應當保留原職務,並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壹定的工資。工資由國務院制定。

預備役訓練中有關農民、工匠和其他勞動者的處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四條預備役軍官在訓練期間,按照國防部規定的標準從訓練機構領取補貼。

第四十五條。因公犧牲或者因病死亡的軍人的家屬,享受國家的撫恤和優待。因公致殘的軍人享受國家撫恤和優待。撫恤優待條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國家優待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預備役士兵在訓練期間必須遵守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

第六章預備役士兵的登記和統計

第四十八條預備役士兵應當到居住地兵役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兵役登記。

第四十九條預備役人員遷移到外地,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同時辦理兵役登記遷移手續。

第五十條預備役士兵的登記和統計由市、縣、自治縣、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

第五十壹條預備役人員的登記和統計辦法由國防部制定。

第七章戰時征集

第五十二條戰時征兵,在國家發布動員令後,由國防部按照國務院的決議下令進行。

第五十三條國家發布動員令後:

(壹)現役軍人在國防部命令退出現役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二)所有預備役人員接到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局的命令後,應當做好應征準備,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八章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的學生軍事訓練

第五十四條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的學生在入學前應當接受軍事訓練;培訓的時間和科目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五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在學校接受軍事訓練,準備獲得預備役初級軍官軍銜和擔任初級軍官職務。高等學校軍事訓練的時間和科目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六條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的學生軍事訓練,由軍事教師在學校機構內實施。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不滿十八周歲的青年自願報名參加軍事學校學習的,不受本法規定的服現役年齡限制。

第五十八條本法施行後,民兵繼續執行維護當地社會治安、保護生產建設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