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做好我校與國外大學校際學生交流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規範校際交流學生的選拔和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確保此類項目規範有序推進,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辦法所稱校際學生交流項目是指我校與外國機構簽訂的校際學生交流與合作協議,雙方互派學生到對方學校學習不超過壹年(包括教學實習、課程學習、合作研究等)。),且雙方互認學分,免除學費等費用。通過校際交流開展的雙學位聯合培養項目就屬於此類項目。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際交換生是指我校通過前款校際交流項目選派到境外高校學習的學生。參加校際交流項目的學生應為我校全日制正式註冊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外高校院系開展的校際交流活動的學生管理。
第四條國際合作與交流部負責校際學生交流項目的統壹管理。
第二章調度和選擇
第五條校際交流項目出國(境)學生選拔原則是“學生自願報名、學院擇優錄取、學校集中評價、學生報名派遣”。選拔博士層次交換生的原則是結合學校教師培養計劃,優先考慮正在攻讀博士學位的教師。
第六條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部負責與國外大學溝通,根據校際交流協議提出選送學生的條件和要求,並向全校相關學院和專業的學生發出選送通知。
第七條符合條件的學生自願申請,填寫《大連海事大學學生出國留學申請表》,並提交在校成績單和相關外語考試成績。申請材料送到各部門後,將上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
第八條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負責組織評估小組對候選人進行評估,通過筆試和面試確定候選人。評審小組原則上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相關學院負責人和專業外語教師組成。
第九條校際交換生選拔標準:
1.被我校正式錄取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全日制學生(國防生和委托生除外);
2.政治素質好,熱愛祖國,品德良好,對祖國建設有事業心和責任感;
3.學習成績優異,未按培養計劃掛科,專業知識紮實,外語水平高;
4.在我校學習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無違法違紀行為;
5.身心健康,具有出國學習和生活的經濟能力和適應能力;
6.滿足交易所機構的其他特殊要求;
7.沒有拖欠學校學費、書本費和宿舍費,如有貸款應全部還清;
8.承諾履行校際交流項目協議及本規定相關條款的相關義務。
第十條評估應確保“公開、公平、公正”,評估結果經評估小組通過後將按壹定差額比例向全校公示。公示結束後,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將候選人的申請材料提交至相關境外機構。最終錄取名單以境外院校錄取通知書為準。
第十壹條涉及學校教師的交換生選拔由學校人事部門和研究生院共同確定。各學院按上述程序負責國際交換生選拔工作,選拔結果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教務處、研究生院、財務處、學生處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出國前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選派出國交流學習的學生應在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的指導下辦理對外聯系事宜,並按對方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擅自與對方聯系。
第十三條國際合作與交流部和各院系分別負責指導和協助選派的校際和校際交換生辦理出國留學相關手續,並為其提供出國前教育。
第十四條國際交換生出國前應與學校(學校)簽訂大連海事大學留學協議,明確留學期間的醫療和意外責任、經濟擔保責任、按時返校承諾等。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負責校際交換生協議簽訂的管理,各學院負責校際交換生協議簽訂的管理。
第十五條國際交換生出國前必須辦理留學手續。留學交流的程序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報告所屬院系,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通知教務處或研究生院。教務處或研究生院辦理學籍後,學生即可離校。未經申請或申請批準擅自離校者,學校不予承認,並按擅自離校處理。
第十六條交換生離校前,其所在部門應指定壹名聯系人負責與其保持經常聯系。關心他們在國外學習期間的思想和生活,並對他們的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
第十七條校際交流學生在我校擔任教師,離校前,還應當與學校人事部門簽訂工作協議,以便如期返校。
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外國機構對國際交換生在國外學習期間不收取學費,但學生應在出國前向我校正常繳納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是該專業的年費標準。
第十九條校際交流學生必須自行辦理護照和簽證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校際交流學生必須按規定購買境外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壹條國際交換生出國時應委托壹名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經濟償還能力的人作為其在中國的代理人和擔保人,並向學校提供擔保人的詳細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如果學生想在作業中途更換擔保人,應提前通知學校,並提供新擔保人願意承擔相關責任的書面證明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校際交流學生不享受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的所有福利。
第五章學籍、學分和考試管理
第二十三條派遣出國的國際交換生仍為我校註冊學生,須遵守我校有關規章制度,完成我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畢業條件和學位授予條件應符合我校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校際交流項目涉及的課程和學分,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辦公室負責與國外大學溝通,獲取課程具體信息,相關學院組織學院專業委員會確定備選課程和學分,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審批。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在校際交流中選擇的國外課程應符合大連海事大學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專業課程應與學科規定的課程相同或相近。他們在國外學習期間選擇的課程和培養計劃應報其學院和導師審查和確認,最後報研究生院確認。中外合作研究生總學分不低於24學分,學位課程不低於14學分。研究生院將根據其在國外所修課程的成績和學分改變學科和專業的培養方案,但不能超過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課程學分。
第二十六條校際交換生在對方學校的課程和學分按照我校認可的替代課程和學分折算。轉換後,根據我校培養計劃進度,未修課程仍有缺失,由交換生根據學校開學情況自行選擇課程補上。
第二十七條涉及畢業班的交流本科生需在規定日期內返校參加答辯,並提交畢業資格審查所需材料(包括學習成績、符合規範的電子照片等。)畢業前到學院教務處進行資格審查。逾期申報的課程成績視為無效,不能如期獲得畢業資格。如需延長學業,需在畢業年度4月底前(以學院收到申請的時間為準)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延長學業的手續按《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否則按應屆畢業生辦理。
第二十八條交流研究生需要延期答辯的,按照《大連海事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提前或延期答辯暫行規定》辦理。
第六章調度期間管理
第二十九條交換生到達接收院校後,應在1周內將自己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告知所在院系指定的聯系人,以便與學校保持聯系。各部門應在收到派出學生反饋後3日內將項目派出的所有學生上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
第三十條校際交流學生出國留學,學生應每月向所在院系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報告在國外的學習和生活情況;
第三十壹條校際交流學生應當遵守我國和所在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努力學習專業知識;要遵守外事紀律,註意人身安全,不要做損害國家尊嚴的事情;如遇涉及國家和學校利益、聲譽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向當地中國使領館或機構、學校報告。如有違紀行為,學校將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留學期間,留學生所在部門應具體負責留學生的管理工作,並負責與留學生保持經常聯系,定期了解留學生的思想動態和學習生活情況,隨時給予指導,使其順利完成學業。加強對被送學生的誠信教育,督促其按時返校繼續學業。
第三十三條交換生在國外學習期間違反外國大學當地法律或紀律,被責令回國的,將根據我校有關學生管理規定酌情處理。
第三十四條校際交換生在國外學習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長在國外的停留時間、轉學或轉往第三國居住。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必須提前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辦公室請假,請假時間不能超過兩周。逾期不請假或不歸者,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五條校際交換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國外完成學習任務的,應當申請返校完成學業。原則上,如果缺勤時間在1個月之內,他/她可以插入原班級學習。如果超過1個月,則轉入下壹年級。
第七章回到學校管理
第三十六條校際交流學生應在返校後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院系報到,並提交留學總結(不少於2000字),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上報,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通知教務處或研究生院,教務處或研究生院辦理恢復學籍手續。
第三十七條交換生返校後,應在65,438+0周內向所在學院提供學業成績,學院將根據成績統壹審核其學業狀況,並按有關規定上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
第三十八條交換生所在學院應及時召開座談會和報告會,派往學院的學生應向學院師生報告留學經歷和經驗,分享學習成果,提高全體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開展的項目仍按此前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財務處、人事處等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附件:(1)學校與學生個人簽訂的大連海事大學校際交換生留學協議樣本。
(2)大連海事大學學生出國交流學習申請表。
大連海事大學出國(境)學生校際交流協議
大連海事大學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
大連海事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甲方)為:(乙方)大連海事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第壹條:甲方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通過《友好大學出國學生交流協議》派遣乙方出國交流學習。
第二條:甲方將乙方派遣至_ _ _ _ _ _ _工作地點
第三條:甲方及相關部門應指導乙方制定具體的出國學習計劃。甲乙雙方約定的留學內容為:_ _ _ _ _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
第四條:乙方應牢記安全防範意識。根據國家政策和派出單位的規定,乙方應自行在國(境)外購買醫療保險。出國後,乙方應根據留學國家(地區)和學校的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而造成的壹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乙方在國外期間,應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有關出國人員的規定、所在國(地區)的法律和所在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根據校際學生交流協議,乙方在國外交流學習期間,免交國(境)外學校的學費,但乙方應正常向甲方支付學費和住宿費。
第七條:乙方必須按約定時間回國,無特殊原因不得提前終止、延期或變更出國(境)內容;如因不可抗力而終止,應至少提前壹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第八條:甲方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乙方所在國(地區)的有關部門或個人送交本協議的副本。
第九條:乙方應在回國後7日內向甲方報告,按有關規定提交出國(境)總結,並辦理學分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甲方違反本協議時,乙方有權向甲方上級部門投訴,要求甲方上級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並賠償損失。如有必要,乙方可向中國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乙方違反本協議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理。如有必要,甲方可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地區)的有關部門,或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經甲方同意,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如乙方違約,擔保人需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責任。 如乙方違約,擔保人不履行職責,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超過批準時間,逾期時間達到壹個月的,甲方將自動退學,甲方保留索賠各種損失的權利;必要時,乙方將直接向派遣國(地區)有關單位通報乙方違約情況,並要求其協助督促乙方遵守協議。
第十三條:乙方違約同意自動退學後,甲方將把乙方檔案移交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相關檔案保管部門,檔案保管費用由乙方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各方公證或簽字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均保證遵守。有效期至乙方向甲方單位報到並完成相關手續之日止。如有必要,經三方協商壹致後,可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16條:其他:
1.乙方每月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向甲方報告學習和生活情況。
2.
本協議正本壹式四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及乙方擔保人各執壹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字)乙方(簽字)
學生編號
身份證號碼:
甲方代理部門公章及乙方擔保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聯系信息:
與乙方的關系
年月日。
大連海事大學學生出國交流學習申請表。
姓名(中英文)
出生日期:
年月日照片
性別:國籍:政治觀點:
學生類別:□本科□碩士□博士□擬畢業日期:年月。
大學和年級
和專業:
申請機構名稱
學習時間:
重要的
綜合排名
重要的
學業成績排名
外語水平(姓名、分數和參加各種考試的時間)
報名時請附上成績證明和證書復印件。
我現在的地址
聯系電話和電子郵件
當前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
經濟擔保人(父母)姓名/年齡/工作單位
地址/電話號碼
出國(境)經歷
簡歷(高中以上)和獎項:
出國學習計劃(請詳細描述學習目的,並在學習計劃中附加壹頁500字的內容,由本人在A4紙上書寫)。
中隊指導員綜合評價:
講師簽名:時間:
學院的建議意見:
院長簽名:
公章時間:
申請人簽名:填表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