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信仰?——看完《法律與宗教》請告訴我。
作者:李肅“我們不能通過掩蓋思想中的可疑因素來建立錯誤的信念。”——葉芝整整十年前,梁誌平翻譯了哈佛法學院波爾曼教授寫的《法律與宗教》。這本薄薄的書不僅簡要論述了歷史上法律與宗教的復雜關系,還從理論上分析了法律與信仰的“內在”和“深層”關系。有些精彩的說法,如“沒有信仰的法律會退化為僵化的教條”“沒有法律的信仰會退化為瘋狂的信仰”,言簡意賅,深刻無比。尤其是“法律壹定要信,否則沒用”這句話,至少在當年贏得了很多法學學生的心。我記得在我回國任教的第壹個學期結束時,學生交上來的“論文”(被引用是因為在我看來更像是雜感雜文)中,至少有五篇是引用這句話作為結尾或開頭的,而論文中並沒有引用(從另壹個側面可以看出,當時法學理論書籍很少)。然而,就“論文”所要討論的問題而言,這些引文中有許多並不完全恰當。很明顯,很多同學和我讀書時壹樣,還是不關註或者抓不住書的中心話題,而是喜歡那些引起情緒的大聲陳述。這句話,因此,在我看來,更多的是表達了壹種合理的情感和期待:法律在中國缺少壹種神聖,我希望中國的法制建設有更大的發展。但是,從這些情緒和期待中,我感受到的是另壹個問題: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當前,我國正處於重要的歷史變革和以大規模立法為特征的法制建設時期。立法者和其他人壹樣,會犯錯誤,會有偏差。他們對社會交往和合作規則的認同,可能不同於普通人在實際活動中反映出來的判斷。他們不會因為進了立法機關或在立法機關工作,就在壹夜之間擁有上帝的全能和洞察壹切。因此,要使制定的法律被人們相信,除了其他必要的條件外,也許最重要的是關註法律的實際效果,關註和重視廣大普通民眾通過自己的實際行動對法律的反應。信仰就像愛情,不能強求,必須建立在人的自覺服從和身心依賴的基礎上。如果妳只是聲稱法律必須相信,並因此強迫人們相信,如果妳沒有維護自己職業利益的嫌疑,那麽妳也是壹個迂腐的傳道者。我們還必須意識到法律和成文法之間的區別。這種區別雖然怎麽強調都不為過,但甚至可能導致對立。壹個社會中的整體法律可能是合理的,應該被相信,這並不意味著每壹個個體的法律或法律都應該被崇拜和迷信。否則,就沒有社會變革的必要,法律也不會發展。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正是因為許多人用他們的行動表明了他們對某壹法律或條款的不信任――違反或規避――立法者才發現法律的缺點和問題,因此,法律得到了修改或完善。有時候,即使立法文本根本沒有改變,人們也會用自己的行為和社會實踐來修改法律文本原有的社會含義,這實際上就是修改法律。從這個角度來看,這種對特定法律的不相信,恰恰是法律整體發展的真正源頭。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這些對某些具體法律或規定的不相信,甚至可以說是對更完善、更恰當的法律的壹種憧憬和信仰。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對法律的信仰和壹些“不信仰”之間存在壹種悖論,或者更準確地說,必然存在壹種“必要的張力”。的確,對法律的信仰有時也反映在這種悖論中。當壹個律師為了打贏官司而竭盡全力尋找法律漏洞,當壹個訴訟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試圖說服法院接受他對法律的理解時,他們都知道自己並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辦事,他們是在逃避法律或者法律的常規解釋。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可以說他們缺乏信仰,甚至對法律沒有信仰。然而,當他們訴諸法律並把法律作為追求個人利益的資源時,他們的活動已經表明他們已經卷入並沈迷於這種法律實踐,無法擺脫。他們不必宣稱他們是否相信法律。他們的所作所為已經表明,他們認為只有通過法律才能更好地獲得某些利益或保護所獲得的利益。他們太投入了,根本沒有時間去關心別人。這難道不是壹種更深層的,雖然看起來不那麽崇高的對法律的信仰嗎?對於法學家來說,這種緊張關系可能尤為重要。因為法學家不僅和普通人壹樣表現出對法律的信仰——即在日常生活中遵循公正合理的法律,訴諸法律為自己爭取利益——而且還有他對法律信仰的特殊表現。法學家的職責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壹種法學學術傳統中以近乎批判的眼光審視法律,以壹種特定的方式實現自己對法律的追求和信仰,這種方式似乎就是不信仰任何法律和研究活動。壹個好的、真正的法學家必須而且將會有自己審查法律的眼光。對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墨守成規、教條主義、專制主義的信仰,實際上是在放棄作為法學家的責任,不利於法律、法學、社會和人民利益的發展。自然也是放棄對法律的信仰。然而,也正是在這種批判和批判的過程中,在他發現具體法律或條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認真解決的研究過程中,他正以執著的追求和壹種有時甚至別人看來的固執或偏執,表現出他對法律最虔誠的信仰。在這裏,我們看到了壹個關於信仰和懷疑的感人的“怪異”辯證法。的確,如果沒有懷疑,還能有什麽信仰?我們必須記住,從根本上說,信仰從來都不是也不需要壹種表達,而是壹個人的活動顯示了他/她的存在方式。對壹個人來說是這樣;對於壹個民族來說,未必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