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罪的客體要求是什麽?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問題:1本罪的客體僅限於三種人:(1)各級各類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各級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必須註意的是,上述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某些公務,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有妨礙公務的行為。這裏必須把握三點:(1)妨害公務的實質是阻止上述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包括使其不能執行職務,不能正常執行職務;(2)妨礙公務的方式,除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暴力、威脅方法外,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脅方法,其余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才構成本罪。但應當明確,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3)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必須是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才能構成本罪。需要註意的是,妨害特定公務的行為,在刑法或司法解釋中已有單獨罪名的,應按相關規定定罪,而不是妨害公務罪。使用暴力妨礙公務的,應當限制在輕傷以下的傷害程度。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應當按照重罪即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本罪的主觀限定是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是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錯誤地認為對方依法執行的公務是違法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當按照事實認識處理。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法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除刑法第277條外,刑法其他條款及部分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及相關罪數罪並罰:1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走私的,以妨害公務罪及相關走私罪數罪並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2未聚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及聚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非首要分子,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編制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可以以妨害公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侵害人能否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查處機動車盜竊、搶劫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條)5邪教組織成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傳染病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妨害公務的行為有多種,但不都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妨害特定公務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以其他罪定罪處罰: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以抗稅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零二條)2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91條)4在法庭上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是擾亂法庭秩序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5有義務、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6以暴力、威脅方法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抗拒檢查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18條)7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的,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21條)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論處。(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1款)10故意阻礙軍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二款)11負有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阻礙依法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以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刑法第416條)12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員、執勤人員執行職務的,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