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表決權有哪些規定?
1.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應當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壹人壹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審議時壹人壹票。
3.累積投票制。投票權數等於所持股份數乘以擬選董事或監事人數。
《公司法》規定了上述三種表決方式。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的,應當采用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壹人壹票,由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通過。
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意味著無擔保債權總額的壹半或三分之二獲得通過。無論是人數還是債權數額都有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壹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類債權分組表決。如果本組債權人半數以上通過,則決議通過。例如,重組計劃的通過。
決策項目
1、公司對外投資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對其他企業的投資,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
2.關於對外擔保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他人或者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可以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
3.特別決議和壹般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如下: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表決時,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合夥企業中,重大問題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通過。重大事件包括:
1變更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或者場所。
二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3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以合夥的名義提供對外擔保。
5.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6合夥人的勞務出資、合夥協議的訂立、修改和補充等。
在合夥企業中,只有合夥人之間的出資轉讓和清算人的確定不需要壹致同意,其余的都需要合夥人壹致同意才能通過。
(4)外商投資企業中,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應由董事會投票壹致通過。
(5)重組方案(重點和難點)
1采用團體投票。也就是說,根據債權的種類,債權包括:
A.對債務人特定財產有擔保權的債權。
b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賠償金。
C.債務人所欠稅款。
D.普通債權。
2 .通過重整計劃的具體方式包括:
A.如果出席會議的同壹個表決小組的半數以上債權人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小組總債權額的2/3以上,則該小組通過該計劃。當所有組都通過重組計劃時,重組計劃通過。
B.如果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計劃,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與未能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進行協商,協商後該表決組可以重新進行表決。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C.重整計劃草案未被法院采納或者批準,采納的重整計劃草案未被法院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六)和解協議的通過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和解協議采用雙重多數,即同時滿足債權人人數和所代表的債權人數額的相關規定。
破產程序中的表決事項也分為壹般事項和特殊事項。壹般事項由普通決議通過,特殊事項由特別決議通過。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都必須由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通過。普通決議由占無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通過;特別決議由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在破產程序中,只能以特別決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和和解協議。
(7)國有產權轉讓的表決方式(第九章)
企業性質為國有獨資企業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核;如果是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
對於職工的安置,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綜上所述,我相信,看了以上內容,我們知道,壹個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擁有表決權,使得股東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公司法解釋了如何行使投票權。表決權壹般由股東行使,但也有壹些公司的股東委托他人行使表決權,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