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完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精神,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解工作,建立健全調解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工作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依法及時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特別是200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提出“建立土地權屬糾紛調解機制”的要求以來,各地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工作取得了壹定成效,對保護土地所有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調解機制不完善,壹些地方還存在重視不夠、人員配備不到位、資金落實不到位、辦案水平不高、糾紛解決不及時等問題。這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施物權法的新形勢不相適應。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加強糾紛調解,建立健全調解機制,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土地權屬糾紛調解是壹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其結果涉及群眾重大民事權益,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我們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調解土地權屬糾紛,增強意識和緊迫感,采取壹切必要措施和方法,促進和實現和諧穩定的格局。
二、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土地權屬糾紛應急機制建設。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采取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努力避免因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同時為即將開展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的權屬調查打好基礎。
(1)加強組織領導。壹是要成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親自指導協調調解工作。二是要將調處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進行部署,加強典型案例指導,及時解決調處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對已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進行認真梳理分析,加大調處力度,確保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權屬糾紛調處工作順利開展。三是要定期與政府法制部門、法院溝通協調,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爭取理解支持,做好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銜接。四是加強普法宣傳,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土地權屬糾紛積極宣傳土地權屬政策法規,引導群眾“有序”維權、依法合理表達訴求,提高幹部群眾依法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法律意識。
(2)做好應急基礎建設。壹是對全區土地權屬糾紛案件進行例行排查,加強信息收集,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數據庫,全面掌握土地權屬糾紛基本情況。二是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疑難問題和趨勢的調查研究,為早期預防和政策制定提供參考。三是土地權屬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要做好預警機制建設,及時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應急預案啟動條件,明確工作職能、程序和責任。四是提高應對和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強應急業務培訓,壹旦因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
(3)建立報告制度。首先,在緊急情況下,應迅速報告。對於發生群體性事件並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特別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接到報告後48小時內書面報告國土資源部,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二是做好年度例行情況報告。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每年逐級如實報告土地權屬糾紛數量和處理情況,根據情況定期開展案件清理和檢查,集中力量解決老案、疑難案和大案。
(4)關註熱點案件的處理。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貫徹《物權法》中,特別需要加強對涉及社會熱點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對於涉及農民土地權益的土地權屬糾紛、城市拆遷等案件,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通過聯合接訪、集中辦理、限期辦理等措施,努力將矛盾化解在本地、化解在基層,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建立健全機制,確保土地權屬糾紛有效調處。
完善的土地權屬糾紛調解機制是履行調解職責、實現“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的制度保障。機制不完善和不令人滿意將直接阻礙土地所有權糾紛的有效調解。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從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序等方面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糾紛調處機制。
(1)加強隊伍建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是確保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質量的關鍵。壹是要逐步使調解隊伍專業化、專職化,采取切實措施確保從事土地權屬糾紛調解的人員具備調解案件的專業能力。二是要提高參與土地權屬爭議調解的業務人員的法律和政策水平,每年定期進行業務培訓,特別是國家發布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培訓。第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設立土地所有權糾紛調解機構,集中力量解決糾紛。
保障辦案經費。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需要大量的工作,如土地利用調查、調查取證、案件處理,甚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等。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經費保障,要下大力氣,多渠道解決制約辦案效率和質量的經費不到位問題。壹是積極爭取資金支持,將土地權屬糾紛調解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專項用於糾紛調查處理。二是要協調相關部門,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解的實際經費需求,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三)實現程序合法。土地權屬爭議的管轄、舉證責任、辦案期限、辦案依據、文書格式等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做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各地要及時出臺土地權屬糾紛調解相關規定,確保調解工作依法進行。
(4)發揮調解作用。調解解決糾紛是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有效方法,也是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壹貫做法。調解在化解糾紛、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首先應依法調解糾紛,並註意從源頭上減少土地權屬糾紛升級的可能性。
(五)開展巡邏指導。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調解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特別是定期考核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處理質效,確保調解工作取得實效,努力實現“結案”。
國土資源部將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國土資源部
200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