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更新改造的適用範圍:
(1)閑置的住房存量。城市、縣城、城區和工業園區已建成並具有壹定規模的閑置商品房,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周轉房、職工宿舍和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房,可納入保障性租賃房改造範圍。
(2)閑置的非住宅存量房。各市縣城區和工業園區已建成的閑置的商業、辦公、賓館(酒店)、工廠、倉庫、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可納入改建保障性租賃房範圍。工業用地或物流用地上的廠房、倉庫等非住宅存量房,要在保證產業發展需要、符合環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改造。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閑置存量房,不得納入更新改造範圍:
1.閑置存量房改造或重建所在地塊已納入政府土地收購或儲備計劃;
2.擬改建的非住宅房屋用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三類物流倉儲用地,或者經環境影響評價發現土地、環境、建築物受到汙染,不能滿足居住條件的;
3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者經技術論證禁止改造或者重建的;
4.待改建或重建的閑置存量房存在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未依法整改到位的。
征求意見稿提出了轉型重建的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加強財稅、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將閑置存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將閑置低效非住宅存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非住宅存量房作為保障性租賃房使用期間,不調整規劃用途,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不補繳土地價款。
(2)合理選址,供需匹配。將閑置存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應當符合規劃原則、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要求,重點開發實施產業功能區、商貿商務集聚區、城市建設重點區域等就業集中、人口聚集、交通便利的區域,緩解供需匹配問題,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發展。
(3)尊重民意,遵守法律法規。推進現有閑置住房和保障性租賃房改造,要尊重群眾意願,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開展工作,切實保障產權人合法權益,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優惠政策,不得重疊享受。納入保障性租賃房管理的存量房享受比保障性租賃房更好的扶持政策的,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但不重疊享受。
《征求意見稿》要求,閑置存量房改建或者改建為保障性租賃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權屬清晰合法。申請改建或重建的項目應是已依法取得土地並完成審批手續的合法建築,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轉移登記限制;有抵押登記等其他權益的,應當征得其他所有權益人的同意。
(2)實施主體明確。改造或重建的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實施單位,以及其委托的整體經營承租人。
(3)項目規模合理。閑置存量住房改造原則上以整棟、整單元或整層為單位,改造以原規劃設計最小單元和現有戶型為單位,不得改變原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閑置的商業、辦公、賓館(酒店)、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屋,應當以幢、塊或者層為單位進行改建;廠房、倉庫應以建築物或街區為單位改建,單項工程建築面積不應小於1000平方米。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更新改造的相關要求:
(1)結構安全要求。閑置存量房改造或重建實施前,項目實施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確定房屋結構安全現狀,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出具施工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實施,確保房屋結構安全。涉及結構變更或增加荷載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設計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和可靠性鑒定,出具鑒定報告,確認結構安全並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2)消防安全要求。閑置房屋改造或者重建前,項目實施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根據設計方案對房屋進行消防安全評估。閑置存量房已經通過消防驗收,且項目改造工程不影響消防功能的,可以使用原消防審批手續;改造工程影響消防功能的,應當按照居住建築相關標準和消防要求優化設計和施工,並重新辦理消防審批手續。閑置存量非住宅房屋改造工程應當按照非住宅建築(公寓或宿舍)的相關標準和消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並辦理消防審批手續。
(3)建設標準的要求。更新改造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範。由閑置非住宅存量房改建的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建築面積以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改建為宿舍型租賃住房的,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或《旅館業建築設計規範》及相關標準。改造閑置存量住房的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可適當放寬住房建築面積和戶型比例要求。
(4)入住條件要求。閑置存量房更新改造的保障性租賃房項目供水、供電、供氣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采光等居住條件。工程竣工驗收時,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應按照《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標準》(GB50325-2020)進行檢測,符合規定標準後方可出租。(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