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前程序是當事人進入法律大門的第壹道坎。作為審判前的訴訟環節,我國雖未形成完整的審前準備程序,但仍有類似的規定,即“審前準備活動”。我國審前準備的特點是在法官的指導下從程序到實體的準備。其中,法官指導下的實質性準備,即充分了解案情、調查必要的證據,是庭前準備的核心,很少有當事人參與庭前準備。即使當事人參與,也往往是法院與當事人的單方面接觸。這種做法使法官很難確保中立和公正,導致庭審形式化。
改革審前準備程序已成為我國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壹。在審前準備程序改革的討論中,前幾年“不做準備直接開庭”的做法受到很多學者的推崇,但實踐表明,這種直接開庭容易導致證據突擊和重復開庭,降低了訴訟效率。鑒於目前的理論和實踐,筆者擬比較美、英、法、日等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的異同,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對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提出壹些建議。
外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比較研究
在現代司法領域,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無論是在當事人主義還是職權主義的民事訴訟模式中,審前準備程序已經成為各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壹致選擇,並形成了自己的審前程序。我國壹些學者認為,這壹現象絕非偶然,它反映了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相似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高度重視審前準備程序,沒有準備程序就不可能進入法庭進行審判和辯論。
德國建立了法官預備制度。每個案件歸法院時,指定壹名準備法官,負責審前準備工作,並在審理過程中向會議法院其他法官報告案件情況(準備法官本人是合議庭成員),以保證審前準備工作在法院指揮下進行,節省審判時間。法國也很早就對民事訴訟的準備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在日本,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準備程序制度吸收了英美法和大陸法準備程序的優點,充分體現了各國相互學習、相互吸收的不斷融合的趨勢。
(2)庭前準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法庭突襲,保證訴訟公正,提高訴訟效率。
庭前準備使當事人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進入法庭,從根本上保證了當事人享有充分、平等的辯論機會,防止了法庭突襲,保證了訴訟的公正性。同時也可以將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訴訟請求和證據排除在法院審理範圍之外,簡化庭審,加快訴訟速度,提高訴訟效率。
(3)審前準備側重於當事人的活動,法官的作用相對弱化。
雖然德國和日本的法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發揮了相對積極的作用,但從整體上看,民事訴訟的審前準備程序還是以當事人的活動為主;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並確定爭議點,收集並出示證據,決定審判對象(最終進入法庭的內容),決定程序的開始或結束,等等。法官壹般以中立證人的身份參與審前準備程序,最多只是程序的指揮者。所有重大實質性問題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自主性。
同時,國外的審前準備程序與我國的規定存在諸多差異:
(1)答辯階段
1訴訟文書送達。在美國,送達訴訟文書是原告的義務,而在中國和德國,是法院的權限。但中國和德國在具體交付方式上略有不同。德國訴訟文書由法院郵寄送達。為了簡化訴訟程序,當雙方當事人都有律師代理時,訴辯狀的送達可以由正在服務的律師轉給對方律師,即律師對律師的送達。目前我國訴訟文書以法院工作人員直接送達為主,郵寄和委托送達為輔。在案件數量較多,法院輔助人員相對較少的情況下,直接送達顯然是壹種低效的方式。
2.未提交答復的法律後果。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辯,將產生在美國和德國均喪失權利的效果,導致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缺席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將提交答辯狀視為被告的訴訟權利。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第113條第二款);被告人在開庭前不提交答辯狀,等到開庭時才陳述辯護意見,已經成為壹種“讓法庭大吃壹驚”的訴訟策略。
3投訴和回答的方式。美國和德國的訴辯方式體現在“起訴、辯護、反辯護……”的互動過程中。德國法中的訴答方式也使爭議和攻擊防禦的方式明確化、集中化。中國的訴答方式只有起訴狀和答辯狀,但法院壹般不會在開庭前送達被告。也就是說,中國的求情方式是靜態的。
4.狀書文件的格式要求。在德國民事訴訟中,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很不正式,但必須註明當事人和法院,包括簡要陳述訴訟請求的目的、請求的理由、答辯和要求。初步訴訟的訴狀必須由被允許在特定法院執業的律師簽署。相比之下,在美國民事訴訟程序中,訴辯狀非常正式,只提供壹些與案件有關的具體信息,而不提出采納證據的建議。另壹方面,德國訴訟程序中的訴辯狀正好相反,所以提議接受某些證據是必不可少的。與德國和美國相比,我國對訴答文書形式的要求更為非正式。民事訴訟法要求起訴狀應當寫明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姓名和住址。在實踐中,起訴狀的內容應該足以立案,並沒有特別要求律師簽署或附上宣誓書。被告只需要陳述自己的辯護意見。
(2)準備階段
這裏的“準備階段”是狹義的理解,即除辯訴階段以外的審前階段。準備階段是審前程序的重點。只有將準備階段程序化,審前程序才能真正成為相對於“庭審當庭”的獨立程序。美國的審前準備主要是證據開示和庭前會議,德國主要是書面訴訟準備或預審,中國則體現為以證據交換為中心的審前改革。
德國沒有證據發現程序。主要原因是,在德國民事訴訟中,壹方不能強迫另壹方披露與訴訟有關的信息。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提交書面證據,這種證據只能通過法院命令獲得。這種差異與德國和美國“聽”的方式不同有關。在美國,壹次性集中審理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和反駁對方證據的唯壹機會。證據的發現,使當事人在進入庭審時,對訴訟的所有細節都有充分的準備。
雖然我國法律更接近大陸法系,但在準備程序的構建上更多使用英美法系的條款。但在中國的法律文化背景下,幾乎不可能建立美國法意義上的“證據開示”,更不可能將“庭前會議”與德國法中的“預審”相提並論。
(3)法官的作用
美國法官在審前程序中表現出壹定的“被動性”,崇尚當事人主義原則,但法官的被動性也是圓滿控制拖延的關鍵。與美國相比,德國法官在訴訟中的作用顯然是積極的。在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的改革中,德國人沒有采用傳統的對抗制,而是給予法官更大的指導權,引導雙方當事人集中精力就爭議問題按時提出論點和證據。
2.完善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建議
(壹)。完善民事訴訟失權制度
權利的喪失意味著原有權利的喪失。民事訴訟失權是指當事人(包括第三人)因某種原因或原因而喪失了原本在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證據的作用,應當建立證據失權制度。民事訴訟失權正義原則源於人們對訴訟效率和時間經濟的認可。訴訟效率與時間經濟、民事訴訟失權制度的相關性在於,要想實現時間經濟,就必須限制訴訟主體訴訟行為的實施時間。民事訴訟中的權利喪失主要包括答辯權、申訴權和上訴權的喪失、審判權的喪失和舉證權的喪失。審前準備程序功能的實現離不開失權制度的保障,因為如果允許證據不受時間限制地隨時出示,辯護隨時進行,審前準備程序整理糾紛、證據、防止訴訟突襲的目的就落空了。為使審前準備程序發揮整理糾紛和證據的功能,應建立失權答辯制度和失權取證制度。
1.建立喪失答辯權制度。被告不在法定期限內答辯,在美國、德國等國家會產生失權的效果,導致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缺席判決。例如,美國地區法院的程序規則規定,“民事訴訟從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時開始”。被告應訴不僅是他的權利,也是他的義務。被告應訴有兩種方式。第壹是提交答辯狀,第二不是提交答辯狀,而是提交“申請書”(即“動議”),請求法院以法律為由駁回起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款規定“法院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準備措施。在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法庭應使當事人作出及時和完整的陳述。”同時還賦予當事人兩種促進訴訟的義務:(1)壹般促進訴訟的義務,即“有關各方應當根據訴訟的程度和程序要求,提出自己的攻辯方法,特別是各種主張、否認、異議、抗辯、證據方法和證據抗辯”(第二百八十二條當事人違反壹般促進訴訟的義務,在期限內提出攻辯方法的,法院有權駁回。(2)特殊訴訟促進義務,即當事人在法院設定的提出抗辯或反抗辯期間,根據訴訟程度和訴訟程序的要求,在必要和適當的訴訟時機,在抗辯或反抗辯中提出攻擊或抗辯方式。此外,如果原告的事實主張不夠明確,被告甚至可能不會對起訴做出任何回應,但從實踐角度來看,對瑕疵主張不做出任何回應就等待法院駁回起訴,是壹種極其危險的訴訟策略。因此,被告往往會在答辯狀中陳述自己的抗辯理由,說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明確標準”,否則原告的陳述將被認定為無爭議。當法院決定采用書面準備時,並沒有像以前壹樣提前確定開庭日期。在送達起訴狀的同時,法院只命令被告:壹、律師在收到起訴狀後兩周內,書面告知法院是否抗辯訴訟。第二是在法院確定的至少兩周內提交對投訴的答復。如果被告沒有向法院告知其辯護意圖,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特別請求缺席判決原告的案件,這種特別請求可以作為起訴狀的壹部分提出。當然,法院會在其命令中明確這壹點。
我國民事訴訟法將提交答辯狀視為被告的訴訟權利。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第壹百壹十三條第二款)。因此,在我國,被告人在開庭前不提交答辯狀,在庭審時陳述辯護意見,以此來“突擊法庭”,已經成為壹種訴訟策略。如果只要求原告向被告遞交起訴狀,讓被告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張和策略,而不強迫被告向原告遞交答辯狀,原告就無法把握被告的主張和態度。這種做法違背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造成了雙方的不平衡。某種程度上就是讓當事人搞訴訟突襲,給司法公正的實現打折扣。因此,被告提交答辯狀應當是壹項訴訟義務。具體要求是:被告必須在起訴和案件受理階段提交包含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基本態度、訴訟理由、證據材料等內容的答辯狀,以便原告在開庭前了解被告與案件相關的信息材料。如果被告不依法答辯,就等於承認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從而在庭審中喪失了訴訟手段的攻防權利,承擔了不提交答辯的法律後果。
2.建立證據失權制度。由於被告在整理證據時必須提出辯護意見,證據失權問題在審前程序的構建中更為關鍵。證據開示是指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供並展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文件及其他材料的審前程序。其目的是讓每壹方都能夠窺探對方的證據,讓每壹方都能夠獲得有助於證明自己案件的證據,從而為當事人準確評估自己的勝訴幾率提供依據。根據美國地方法院的程序規則,“雙方必須主動向對方出示與請求有關的信息和證據。”否則以後就失去了出示證據的權利。書證是法國民事訴訟中最重要、最重要的證據。在辯論前將自己的書證傳達給對方閱讀,有利於對方做好攻防準備,避免“法庭突襲”,提高法庭辯論效率。根據法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前程序中,當事人必須向對方送達書面準備並傳達書證,否則其主張和證據不會被法院采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是否答辯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因此,就證據而言,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立法采取“隨時出示證據”的原則。20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改變了這壹點。第三十三條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同時,《民事證據規定》第四十壹條通過限制性解釋,嚴格界定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新證據”的範圍。因此,中國的司法實踐現在已經承認並采納了及時出示證據原則。下壹步,應當通過立法確定和完善證據失權制度。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進行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鑒定,即承擔證據無效的後果。
中文:在現代司法領域,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無論是當事人雙方執行馬克思主義還是執行馬克思主義的民事審前程序模式都成為壹種不約而同的民事制度選擇,都已經形成了各自的審前程序。我國的“審前準備”已經成為我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壹。鑒於目前的理論和實踐與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理論和法律規定的差異,出於比較的目的,我國民法用具體規定來完善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具體規定民事權利喪失制度(答辯權制度和證據失權制度)、證據公開和交換制度、庭前會議制度等。 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以利於維護程序公正,也將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和效益,使我國民事司法更加符合法律現代化的客觀需要,健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實現我國民事司法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目標。 民事審前程序是當事人進入法律大門的第壹道關卡。作為訴訟程序前的壹個環節,我國雖然還沒有形成完整的審前準備程序,但仍有類似的要求,即“審前準備”。我國的審前準備的特點是由法官主導的實體準備過程,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主導的實體準備,即充分了解案情,調查必要的證據,是審前準備的核心,但當事人很少參與,即使當事人參與,但往往是法院和當事人的單方面接觸,這種做法很難保證法官的中立性和不公正性,造成正式開庭。審前程序改革已經成為我國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壹。在審前準備程序改革的辯論中,幾年前。“不準備直接開庭”是許多其他學者的做法理念,但實踐表明,這種直接開庭容易導致突襲取證,並重復審理,降低訴訟效率,這種方式並不可取。鑒於目前的理論和實踐,筆者擬從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理論和法律規定的差異進行比較,並結合我國民法具體規定幾點民事審前準備程序。1.在國外民事審前程序的比較研究中,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雙方當事人都貫徹馬克思主義的民事訴訟模式,審前程序不約而同地成為民事訴訟制度的選擇,都已經形成了各自的審前程序。壹些中國學者認為,這種現象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國外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常見於這壹關鍵表現領域:(65 438+0)審前準備程序受到高度重視,沒有準備程序就不能進入法庭進行審理和辯論。德國創設了法官準備,在每壹個案件中,當法院系統準備完畢時,就指定壹名法官,專門負責審前準備工作, 並在審判開庭時向其他法官報告案情(因為法官本身就是合議庭的成員),以確保審前準備工作在法庭的指揮下進行,盡量節省時間。 法國也很早就對民事訴訟程序制定了詳細的規定。在日本,修改後的民法準備程序制度吸收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準備程序的長處,充分體現了各國取長補短、互相吸收的融合趨勢。(2)審前準備工作的主要目標是防止法庭攻擊,保證訴訟公正。提高訴訟效率,審前準備是在當事人充分準備的基礎上進入法庭的。從根本上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平等的辯論機會,防止法庭攻擊,保證訴訟公正。而且,它還可以將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證據排除在法庭審理範圍之外,以簡化法庭訴訟程序,加快訴訟速度,提高訴訟效率。(3)審前準備活動以當事人為主,法官的作用相對弱化,德國和日本盡管法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發揮了相對積極的作用。但壹般來說,民事審前準備過程還是當事人本位的活動;由當事人爭取和確定主張,由當事人收集和提出證據,由法院決定審判對象(最終進入法院),當事人的決策過程從開始或結束。諸如此類。法官壹般中立於1937作為審前準備程序的壹部分,最多只是壹個指揮程序,所有的重大實體問題都由當事人來決定。充分體現當事人的自主權。同時,國外的審前準備程序與我國的規定有許多不同之處:(1)訴答階段為訴訟文書送達階段。在美國,送達傳票是原告的義務,而中國、德國是法院的管轄行為。但是在具體的服務模式上,和德國略有不同。德國法院的訴訟文書是通過郵件送達的。為簡化訴訟程序,雙方當事人由律師代理。答辯狀可以由律師代為送達,送達人應將答辯狀轉交其他律師,即律師向律師協會送達。目前,我國訴訟文書仍以法院工作人員直接送達為主,其他授權送達為輔。在案件量大的情況下,法院輔助人員相對較少,直接服務顯然是壹種效率低下的方式。兩次未提交答辯狀的法律後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答辯,在美國和德國都失去了結果的權利,法院根據原告的請求將導致訴訟缺席判決。中國民事訴訟法將提交答辯狀作為被告的訴權,被告沒有提交答辯狀。不妨礙審判法庭(第113條,第2款);審前不提交答辯狀,開庭時陳述答辯意見,已經成為被告“法庭突擊”的壹種訴訟策略。三種方式。美國和德國訴因體現了“起訴、應訴、反應訴……”互動過程。德法的對攻方式也提出了壹個觀點,讓防守和進攻方式更加集中。中國訴為訴狀和答辯狀的唯壹方式,法院壹般不會將預審結果送達被告。換句話說,中國訴俄羅斯案是靜態的。4 .對於所要求形式的文書。在德國民事訴訟中,起訴狀、其他答辯狀和訴訟文書非常不正式,但它們必須指明當事人和法院,包括請求權、請求簡易陳述的理由以及抗辯事由和要求。初步訴訟狀必須由律師簽署,律師應該已經在特定的法院執業。相比之下,美國的民事訴訟中,訴訟是格式化的答辯狀,只是提供壹些與案件有關的具體情況,並不能使證據建議被接受。德國訴訟程序的訴訟答辯相反,這是建議接受壹定的證據是至關重要的。五.對中國樂器的形式要求和德國、美國的方式比較隨便。民法要求起訴狀陳述壹項主張、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和地址,在實踐中,只要起訴狀能夠歸檔就足夠了。沒有律師或附有宣誓書簽署,以及其他特殊要求。被告剛剛寫了回復。(2)準備階段這裏的“準備階段”狹義地理解為訴審階段。是審前程序準備階段的重點。只有程序的準備階段,審前程序才真正成為相對於“聽證”的壹個獨立過程。美國審前準備公開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