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示範條款1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倉庫發生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的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人經營的各類倉庫、貨場和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用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倉庫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指定壹名主要領導作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有下列職責:
壹是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供電、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落實防火逐級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是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員工安全素質。
四、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領導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兼職消防員,制定火災應急預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物資、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物資、專業倉庫和遠離公安消防隊的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壹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更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和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管員應當熟悉消防器材的分類、性質、儲存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方法,並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新進倉庫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四條倉庫應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和巡邏制度,領班應認真檢查和監督執行。
第三章倉儲管理
第十五條根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倉庫儲存的物品按火災危險程度可分為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的物品應當分類堆放、分組碼放,並預留必要的防火空間。堆場的總存儲量和堆場與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A類和B類瓶裝液體不應露天存放。當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堆放。每個煙囪的面積不得大於100平方米,煙囪之間的間距不得小於壹米,煙囪與墻壁之間的間距不得小於0.5米,煙囪與梁柱之間的間距不得小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得小於2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壹般物品,以及相互之間容易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室、分倉存放,並在顯著位置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存放在溫度低、通風良好、空氣幹燥的地方,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期檢測,嚴格控制濕度和溫度。
第二十壹條物品入庫前應當由專人檢查,確認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可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類和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物品破損、畸形、變形、變質、分解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防止漏、漏、漏。
第二十三條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有油汙的纖維物品和易燃包裝應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並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倉庫因物品防凍必須取暖時,應采用水暖,暖氣片和供暖管道與存放物品的距離應不小於0.3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貨物倉庫不允許設置辦公室和休息室。其他倉庫需要設置辦公室時,可在相鄰倉庫的轉角處設置壹級、二級耐火無洞建築,其門窗直接在倉庫外。具體實施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倉庫布局和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四章經辦管理
第二十七條所有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配備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進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鼓風機,並不得在庫區內進行清洗。倉庫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倉庫。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倉庫的電瓶車和叉車必須防爆;進入丙類物品倉庫的電瓶車、叉車必須安裝安全裝置,防止火花飛濺。
第三十壹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後不準在庫區、倉庫和貨場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修建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本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類、乙類物品時,作業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子和工具,以防止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於容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應采取措施消除靜電。
第三十四條倉庫內的固定式起重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並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和倉庫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電氣設計、施工、安裝和驗收標準和規範。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貨物倉庫和丙類液體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貨物的倉庫,不準使用60瓦以上的碘鎢燈和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使用熒光燈等隔爆型照明燈等低溫照明燈時,應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倉庫內不準使用移動照明燈。照明燈下不得堆放物品,所存放物品的垂直下部與水平部分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5m..
第四十條倉庫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要用金屬管或不燃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壹條庫區每個倉庫應當在庫外設置單獨的開關箱,保管員離庫時必須關閉電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裝置。
第四十二條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烙鐵、電熨鬥等電器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氣設備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嚴禁堆放物品。起重和碼垛等機械設備容易產生火花的部位應配備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和安裝的規定配備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確保其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倉庫中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合格的電工安裝、檢查和維護。電工應嚴格遵守各種電氣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存放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所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倉庫內嚴禁明火。在倉庫外使用明火時,必須取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並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證應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
第四十八條倉庫內不準使用爐竈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消防負責人在審批爐竈使用場所時,應當按照儲存物品的分類和防火間距的規定進行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及其周圍50米範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
第五十壹條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方便的地方,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購置,確保完好有效,嚴禁占用、掩埋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的國家倉庫、專業倉庫和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配備相應的報警裝置,並宜就近與公安消防隊設立直接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定期檢查,保持其完好好用。對於位於寒冷地區的倉庫,在寒冷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消防車道和倉庫的消防通道、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七條在倉庫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細則和國家法律現行規定的單位和人員,按國家法律處罰;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存放D類、E類物品的倉庫、露天堆場在執行本細則時,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可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火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全天候運營的中轉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管理。
第六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報公安部備案。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範文2
1目的
為加強工廠倉庫管理,確保庫存物品安全。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3管理規定
3.1所有倉庫應配備專(兼)職倉庫管理員,負責倉庫的日常管理。
3.2所有材料,無論是新購還是回收,都必須辦理驗收和入庫登記手續。
3.3倉庫應通風良好,光線充足,門窗完好,無滲漏。
3.4倉庫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倉庫管理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倉庫內禁止吸煙,使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經理批準,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倉庫應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周圍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管理員應該熟練使用它。
3.7倉庫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采用金屬管或不燃塑料管保護。開關箱應單獨安裝在倉庫外。當倉庫管理員離開倉庫時,他們必須關掉電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裝置。
3.8倉庫內不允許人員逗留和休息,不允許使用電爐、烙鐵、電熨鬥等電器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材料的儲存
3.9.1物品應分類存放,擺放有序。應保持壹定的通道(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墻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0.3m,主通道寬度不小於2m)。
3.9.2倉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以確保物料儲存環境(如溫度和濕度)符合要求。
3.9.3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化學品應單獨存放。沒有條件的,也必須單獨存放,並在醒目位置作出特殊標識,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易燃、易爆和腐蝕性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物品破損、畸形、變形、變質、分解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防止跑、漏、滴、漏。
3.10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化學用品的發放,必須使用時必須征得有關領導的同意。
3.11倉庫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將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查和日常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和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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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倉庫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2.倉庫消防安全知識。
3.公司有三個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4.3 .安全和防火管理條例範本
5.3 .安全和防火管理條例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