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應對惡意辭退員工?
惡意辭退員工的處理方式是,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往往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二、什麽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規則壹:用人單位提出,經與職工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當年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能會減少人員。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相對較少,所以在壹些情況下,他們的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但他們仍然不知道如何維權。比如被惡意辭退,可以用壹個很奇怪的借口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