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自首表現為犯罪人有壹定的認罪表現。因此,刑法規定了自首從寬處罰原則。
刑法中自首的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作出了具體解釋。至於什麽是自首,根據《解釋》第1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說明本條是關於自首的定義以及如何處罰自首犯的規定。
本文分為兩段。第壹段是關於自首的定義及其處罰原則。根據本款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作案後自動投案。所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司法機關發現之前已經實施犯罪的事實;或者雖然發現了犯罪事實,但不知道是誰幹的;或者已經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但未被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主動向司法機關及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自首的。,並願意接受審查起訴。這裏的司法機關應該是指所有的司法機關。犯罪後逃到異地,到異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的,也屬於自首。實踐中,壹些犯罪分子因疾病或嚴重傷害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為消除犯罪後果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提前通過信函、電話、電報等方式投案,都應屬於自首。壹些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沒有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由於其他原因在司法機關或其他組織的訊問和教育期間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屬於自首。有些犯罪嫌疑人是在投案途中被捕的,只要查證屬實,他們也會投案自首。壹些犯罪嫌疑人不是完全主動投案,而是在親友的建議下投案,他們是由親友送去投案的。這些情況也應視為自首。無論上述哪種自首形式,自首的本質都是犯罪分子自願將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因此,如果壹些犯罪分子在自首後逃跑,則不能視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首後,無論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至於壹些犯罪分子記不清或者確實無法解釋清楚的細節或情節,不能認定為隱瞞。只要說清楚基本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就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壹名罪犯逃避重要或供認壹部分並保留壹部分以試圖逃脫懲罰,則不能被視為對其罪行的如實供述。如果壹個犯了數罪的罪犯只承認他所犯的部分罪行,他只能認為該部分罪行是自首。* * *同案犯不僅應當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應當供述與其他* * *同案犯相同的犯罪事實。
根據該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罪行輕微,也可以免除處罰。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後投案自首,既讓他們得到從寬處理,又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有利條件。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