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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物的識別和拆除程序
法律分析

認定:違法建築有兩種:壹種是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的規定,在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建造的建築物;壹種是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築,主要是指未取得規劃許可或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許可在其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如果是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築,有城市規劃區的縣(區)規劃部門將調查取證,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鄉鎮政府將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過程包括調查違法建設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家庭狀況、職業、年齡等。現場調查記錄違法房屋現狀,包括位置、房屋面積、結構和建造時間;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域,到房管部門查詢房屋的登記資料。在這個過程中,房屋的所有者需要參與,沒有這個過程是非法的。

拆除程序:

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房屋的決定是對房屋違法的確認,要求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決定中的義務。

督促當事人:即督促、告知當事人再次履行義務。如果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並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補救措施,他們將收到行政部門的提醒。催告書主要告知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方式、期限、抗辯事由以及不履行義務造成的後果。

公告:催告書送達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具有強制執行權的政府和由政府責令實施強制拆除的部門將予以公告。

強制執行決定:根據法律要求,經依法認定並下達決定、催告、公告等程序後,當事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義務的,政府將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載明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和時間等。

強制執行:所有程序完成後,當事人將面臨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即在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政府無權強行拆除,否則屬於違法行為。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限制拆遷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