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想殺B,B會反過來殺。根據法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必須由公安機關或法院證明。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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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昆山砍人案”,為什麽是正當防衛?
9月1日,江蘇昆山警方向外界通報了壹起引起社會廣泛關註的昆山交通糾紛致砍人死亡案件: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調查查明的事實,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了余海明的案件。
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壹輛寶馬轎車在昆山市震川路以西行駛至順帆路路口時,與同向騎自行車的余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裏拿出壹把砍刀連續砍向海明。隨後,海明抓起砍刀,連捅帶打了幾下。劉海龍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報警後,昆山公安分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註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派員赴昆山指導案件偵辦。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調查和勘驗鑒定,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案發當晚,劉海龍酒後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 mg /100 ml),搭載劉某某、劉謀、唐某某沿昆山市鎮川西路行駛至順帆路路口時,強行闖入右側非機動車道,差點與正常騎車的余海明相撞,雙方發生爭執。
劉第壹個下車並與發生爭執。當他在同事的勸說下回到車上時,劉海龍突然下車,向前推了余海明壹腳。經勸說打架後,劉海龍繼續追趕,隨後返回寶馬車內拿出壹把砍刀(經鑒定為壹把鋒利的雙刃刀,全長59厘米,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屬管制刀具),持刀連續擊打於海明的頸部、腰部和腿部。
在襲擊中,砍刀被扔掉,余海明抓住了砍刀。在搏鬥中,他刺傷了劉海龍的腹部和臀部,割傷了他的右胸、左肩和左肘。刺傷過程持續了7秒鐘。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汽車。余海明繼續追趕,砍了兩刀,但沒有成功。其中,1刀擊中該車(經查,該車左後車窗下緣有壹道7厘米長的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車的東北側,余海明回到寶馬車上,從車裏拿出劉海龍的手機放在他的口袋裏。警察到達現場後,余海明主動將手機和砍刀交給了警察(余海明說,拿走劉海龍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報復)。
劉海龍逃跑後,倒在距離東北方向30多米的綠化帶內的寶馬車上,並在被送往醫院搶救後於當天死亡。經過法醫鑒定和視頻監控發現,劉海龍在7秒鐘內連續被刺5刀,其中第壹刀刺中左腹部,導致腹部靜脈、腸道和腸系膜破裂;其他四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和右上臂、左肩和左肘五處開放性創傷和三處骨折,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9月1日,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社會通報,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余海明為保護其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采取行動制止侵害人劉海龍的暴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該案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刑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昆山黑客案》,為什麽是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