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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劃定
第八條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功能、安全保密要求和效能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事設施,需要國家采取特別措施予以保護,並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具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事設施,需要國家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軍事區域,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

第九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按照規定設立標誌。標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

第十條陸上軍事禁區和水上軍事管理區的範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劃定。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上、水上軍事禁區的範圍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第十壹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撤銷或者變更,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的調整,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的劃定或者調整,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自然環境保護和當地人民生產生活。

第十三條劃定或者擴大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特性

1,強調保護軍事設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修訂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明確“國家統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

2.補充和完善了軍事設施的保護範圍。修訂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將邊防海防控制設施、軍隊為執行任務設置的臨時設施、武裝警察部隊和重要國防科技設施納入保護範圍,同時增加了破壞軍事設施的治安和刑事處罰規定。

3.細化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機制和措施。修訂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加強了軍民協調工作的要求,要求軍民配合,* * *對軍事設施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更加細化,操作性更強。

4.豐富完善獎勵和法律責任條款。修訂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對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和調整,區分治安處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中國* * *產黨新聞網訊新修訂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四大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