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這類按照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休工資和生活補助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再就業收入。退休人員重新就業的收入根據所得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並根據適用的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1)、退休人員再就業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就業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退休人員再就業後取得的所得,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對退休人員的兼職收入按“勞務報酬”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兼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再就業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個體兼職人員取得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退休人員投資經營所得,按“利息分紅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退休人員依法取得的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後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員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福利基金、撫恤金和救濟金;
五、保險賠償。
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