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休病假不滿6個月的,企業應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2)連續工作滿2年不滿4年的,按工資的70%發放;
(3)連續工作滿4年不滿6年的,按工資的80%發放;
(4)連續工作滿6年不滿8年的,按工資的90%發放;
⑤連續工作8年及以上的,按照本人工資的100%發放。
(2)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超過6個月的,企業應當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作1年但不滿3年的,按工資的50%發放;
(3)連續工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相應病假工資計算系數。
每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當月帶薪日計算系數×相應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的基數根據以下三項原則確定:
3.病假工資的基數根據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設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並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上述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