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歧視原則:不歧視原則。也被稱為平等原則,它意味著兒童保護法應該面向所有兒童,而不是保護壹些兒童的權利,同時忽視或排除其他兒童的權利。所謂全體兒童是指不同性別、民族、種族、國籍、宗教信仰、居住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經濟條件的所有兒童。只有當兒童權利立法遵循不歧視原則時,才能避免某些因素成為兒童權利被剝奪的借口。例如,如果兒童因性別、戶籍等因素被剝奪受教育的權利,他們將根據新法律被指控犯罪行為;
第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即所有涉及兒童的事項都應優先考慮兒童的生存、保護和發展。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處理兒童相關問題必須遵循的原則,也是制定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必須遵循的原則。世界各國的實踐證明,只有在立法中充分尊重兒童的最大利益,才能制定出對保護兒童權利最具現實意義的“良法”;
三是特殊保護原則:《兒童權利保護法》應當充分考慮兒童在發展變化階段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的特殊性,對兒童實行特殊保護。立法對兒童權利的特殊保護是相對於成年人而言的,因為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和智力上已經成熟,具有負責任的能力,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樣的問題,孩子需要別人的幫助;
四是社會責任原則:即兒童的任何行為都會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社會環境對兒童人格的形成有重要影響,社會對兒童行為的形成負有責任。因此,社會應該為孩子的行為承擔責任。遵循這壹原則主要是為了提醒社會更加關註兒童權利和保護兒童的意識。
兒童的主觀權利是壹種社會文明。例如,打罵孩子在中國社會是壹種非常普遍甚至正常的現象。我們迫切需要從多方面保護兒童權利!盡快改變傳統文化中陳腐的陋習!
意義在於:兒童是祖國的花朵,保護兒童就是保護社會的未來!孩子天真可愛。我們應該提倡人道主義精神,保護兒童,讓世界充滿關懷!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及其真正含義是“壹切為了兒童,壹切為了兒童,壹切為了兒童”,立法保護未成年人!兒童權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