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可以申請緩刑。暫緩執行是指有條件的暫緩執行。停課期間,不得離開或從事危害社會的活動。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或者從事危害社會的活動。沒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恢復。
試用期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罪犯自願認罪悔罪,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犯罪分子可以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獲得諒解;
3.罪犯在犯罪前無犯罪記錄,犯罪後能積極認罪、賠償損失並有悔改表現;
4.罪犯有配合司法機關調查犯罪事實、揭發其他犯罪行為等立功表現的;
5.罪犯具有年老、體弱、重病等人道主義情節。
試用期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量刑條件: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判處緩刑,但對於某些嚴重犯罪,即使刑期在壹年以下,也不適用緩刑;
2.社會危害性: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對社會沒有不良影響的,可以緩刑;
3.個人表現: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自願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有積極改造表現,並能保證不再犯罪的,可以適用緩刑;
4.家庭情況:對於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其家庭情況特殊,需要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緩刑可以減輕其家庭負擔。
綜上所述,緩刑是法院根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性和個人表現,決定暫緩執行刑罰,並給予壹定的緩刑期限和緩刑條件的壹種刑事制度。緩刑的目的是促進罪犯改造,減少對社會的危害,也是壹種人道主義的刑罰執行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宣告緩刑的罪犯的緩刑考驗和法律後果,社區矯正應當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進行。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