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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印發《中國食用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食用菌菌種(以下簡稱菌種)管理,保證菌種質量,有計劃、安全、健康地發展食用菌生產,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菌種包括雙孢菇、香菇、平菇、猴頭菇、金針菇、草菇、黑木耳、銀耳等人工栽培食用菌的菌絲體(含孢子)及其生長基質組成的繁殖材料。第三條菌種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應變場分為壹級應變場、二級應變場和三級應變場。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的菌種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含食用菌,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菌種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各類菌種生產和經銷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六條菌種生產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與生產菌種水平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其中,壹級菌種場的主要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菌種生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具有五年以上二級菌種生產或菌種選育的實踐經驗;二、三級菌種場的主要技術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菌種生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並有三年以上的實踐經驗。

(二)具有消毒、滅菌和接種設備、菌種培養室、培養室(場)等。適合菌種生產要求。其中,壹級菌種場還必須具備分離培養、純化復壯、保藏、質檢等儀器設備。

(3)產卵場周圍50米範圍內無畜棚、垃圾、汙水等汙染。

(四)具有壹年以上菌種試制成功的經驗。

(五)生產菌種所需的其他條件。第七條從事菌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菌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設立壹級菌種場,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農業部備案;申請設立二級菌種場,由地級以上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設立三級菌種場,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符合開業條件的,經審批單位批準後,發給有效期為三年的菌種生產許可證。第八條《菌種生產許可證》到期,或菌種等級調整,已停產壹年以上的菌種場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菌種生產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生產菌種生產許可證規定水平以下的各種水平的菌種。第十條各級菌種主要由菌種生產單位直接經銷,非菌種生產單位或個人可以經銷和代銷部分菌種。第十壹條經銷菌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經銷商應具備菌種保藏和質量鑒定的基本知識。

(二)有與菌種經營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和倉庫。第十二條從事菌種經銷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效期為三年。《菌種經銷許可證》到期或停業壹年以上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新育成或引進的品種(含品系,下同)必須經過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的區域試驗(含食用菌生產加工),並經同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專業機構評審(認定)後,方可用於生產。品種審定專業機構審定的品種名稱和編號在全國統壹使用,不得隨意變更。第十四條通過審定(認定)的新品種選育(或引進)單位或個人有權選育、保存和轉讓該品種。第十五條從外省引進或購買在本省審定(認定)的品種,育種單位的可直接用於生產,非育種單位的必須進行菇(穗)驗,並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從國外引進或者提供品種資源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並報農業部批準。引進的菌種應當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部門指定的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試驗、保藏和繁殖。第十七條商品菌種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部頒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第十八條菌種質量檢驗由菌種生產單位進行,並對銷售的菌種出具質量證明書,註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菌種單位對有效期內的質量問題負責,經銷單位對超過有效期的質量問題負責。第十九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菌種質量管理,對生產經營的菌種進行抽樣檢驗,並及時報告和處理發現的問題。第二十條農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食用菌或菌種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菌種質量檢驗和檢測工作。第二十壹條對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菌種的單位或個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法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