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發給壹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發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人員不滿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後,可以裁減人員:(壹)裁減人員;
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需要贍養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被裁減人員。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